﹝211期﹞主筆:蘇國樑
(第一版)
社論
捷運轉乘公車 應續補助
近日來,在台北市議會審查台北市政府下年度預算時,有部份民意代表提出刪除「捷運轉乘公車」的補助費用,理由不外乎政府預算有限、以全體國民補助少數市民的交通費用、違反公平正義等等。
然而,台北市的居住環境,由去年全亞洲最適合居住的大都市第二名,降為今年的第四名,究其原因,台北市區的私人交通工具與道路面積之比率,遠超過亞洲地區的其他大都會地區,雖然台北市捷運工程陸續完工並供大眾使用,造成大眾捷運的使用率、安全性、效率一再提高,然而自用車之數量卻持續增加,一般路面交通也還是擁擠,無怪乎台北市〝適合居住性〞的排名向下滑落。
回想民國五十、六十年代,自用小轎車在一般社會大眾心目中,可謂〝奢侈品〞,僅有達官貴人或是大戶人家才有足夠的財力及物力,應付自用車之日常開銷,然而我國經過七十及八十年代之經濟快速成長,拜汽車市場開放之賜,自用車價格一再減低,加以國民所得的快速成長,使得自用車成本及其日常開銷不再是消費者的沈重負擔,於是自用車數量成長呈倍數增加。雖然這些年來在全國工程界的努力下,北二高、中山高拓寬及東西向快速道路皆陸續通車,道路面積不斷增加,仍然趕不上汽車數量增加的比率。
事實上,此種現象在先進國家的發展史中亦有類似的軌跡,因而先進國家,諸如歐、美、日本在開發新社區或新都會地區之前,必及早規劃及興建大眾捷運系統。然而自用車的戶到戶服務特性,仍然使得部份民眾捨大眾捷運而採自行駕車。各國經驗總是在捷運系統持續順暢運轉數年後,汽車族於尖峰時段在交通擁擠的市中心區飽受路面及相關工程施工、交通受阻、寸步難行的情形下,才袛好轉向接受大眾捷運系統,如此經過一段時間的〝養成訓練〞後,大眾捷運才替代自用車成為都會區內代步的主要交通工具。
期望為民喉舌的民意代表,應以整體環境及社會大眾利益為考量,繼續補助大眾捷運轉乘之政策,以加速國民交通模式的轉換,否則驟然取消〝補助大眾捷運〞,不僅無法促成自用汽車的使用習慣,也折損了捷運建設的效能,其結果恐非當初民意機關始料所及。
第二階段台北捷運建設 次第展開
﹝本報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務局近日來緊密配合交通部對南港線捷運工程勘查後之相關作業,並預定在今年底前將台北市之雙十字型捷運系統延伸至南港地區,至此大台北都會區初期捷運系統將全部通車。
南港線捷運完工通車後,台北市的所有行政區,除了內湖區外,皆有捷運系統可到達,而大台北都會區,新店、中和、永和、板橋及淡水等副都會區也皆有捷運系統服務的站區,目前人口集中的副都會區,例如三重、新莊、土城、蘆洲等地區的開工,在政府相關單位的積極作為下,在明年度也將展開。
據本報向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詢問下,台北都會區第二階段捷運系統中,板橋土城線目前已發包交由大陸工程公司執行施工中,但由於在板橋、土城地區有穿越住宅區,而遭受當地居民激烈抗爭,除了車站站體工程,其他主線工程則處於半停工狀態,執行本項公共工程的台北市政府捷運局也曾延攬學者專家,對變更路線及民眾賠償,進行研究及修改法令,並向中央主管單位─交通部作積極地溝通,交通部葉菊蘭部長曾在立法委員張清芳的陪同下,與土城、板橋地區之民眾作面對面地溝通,希望能夠創造雙贏的局面,使得板橋土城線捷運工程早日順利完工。
另外,捷運工程內湖線相關經費雖獲得中央政府之補助,但由於內湖線為木柵線之延伸,故屬中運量高架系統,此系統遭到當地部份民眾及民意代表反對,希望能將內湖線改為重運量及地下系統,但捷運工程局表示,倘若改為重運量系統,不但有穿越社區的問題,且建築經費將大幅增加,在此國家經費拮据之際,開工將遙遙無期,故內湖線之開工期尚未定案。
三重、新莊捷運線已規劃、設計完成,經費已有著落,預計明年發包施工,在公共工程項目及經費大幅萎縮下,本工程將是明年度營建案的重點工程之一。據本報查證結果,三重新莊線在台北市區亦有地下穿越的問題,未來在發包施工時,恐怕亦有當地民眾反對之問題,據主辦捷運工程之相關官員反應,由於政府的相關法令雖已對民眾補償予以嚴格規定,卻往往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而主辦工程官員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也無法提出額外的補償,造成推動的困難。
高雄捷運工程 明年開動
﹝本報訊﹞由中國鋼鐵公司為主體所組織的高雄市捷運建設團隊,目前正和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積極辦理簽約相關作業,並期望本工程能在明年度順利展開。尤其對南部地區相關營建業者而言,本工程有如久旱不雨之後的甘霖,故也希望能夠早日開工。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已成立多年,但前任市長基於多方面的考量,使得本工程始終未能開動,於是在南二高、中二高及東西向快速道路等重大運輸工程的經費排擠下,使得中央政府原本規劃為高雄市捷運工程的建設經費,轉而變更為其他公共工程的投資。因高雄市捷運工程始終是空中樓閣,只見樓梯響,卻不見有任何動作,故本工程遲遲未能動工,也間接促成了政權轉移。
由於高雄市之行政轄區呈南北向狹長形狀,故高雄市捷運系統初期規劃為十字型系統。考量未來捷運工程完工後,對本地區人口成長有一定程度的壓力,故高雄市捷運工程目前規劃為一重運量地下系統。以往有許多專家學者對此重量運系統是否適合人口不夠集中的高雄市地區提出質疑,但在大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完工通車後,例如淡水線、永和線及南港線等重運量系統於尖峰時段,雖然是二至三分鐘密集發車,仍然經常滿載情形下,此種反對聲浪便消聲匿跡。
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陸續通車,使得台北市交通情況改善,可見捷運系統對都會地區的重要性,故高雄市捷運工程若能早日完工,人口成長及經濟活動之增加,相信是可以預期的。
(第二版)
論監工與監造
王欽璋、張富進 技師
最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連續以89.09.18第八九O二五三O三號函、89.09.26第八九O二七九三七號函、及89.10.18第八九O二九五八五號函解釋:「有關工程監造人與現場監工權責之疑義」,內政部並以89.10.09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O八一五號函解釋上述疑義。
內政部暨營建署之解釋
內政部曾以64.11.21台內營字第六六○九一八號函,釋函的主旨為「負監造責任之建築師應否親自駐地監工乙案,請依本部62.01.30台內地字第五○三五四四號代電之規定辦理」,說明如下:「監造人之監造責任應自申報開工之日起負監造之責任(內政部63.09.03台內營字號五九九四一八號函)。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三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依上開法律條文之立法旨意及實際作業情況,監造人之監造責任應自申報開工之日起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負監造之責。」
內政部62.01.30台內地字第五○三五四四號代電之主旨為「建築師應負執行業務之任」,說明如下:「查建築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或分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分別登記,縣(市)(局)主管機關並應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師及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建築師承辦業務時,自可由其事務所內依法登記有案之相關技術人員協助辦理,惟一切業務均應由該事務所之開業建築師簽署負責。」
內政部營建署於82.01.15營署建字第一六六八九號函解釋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疑義,其說明:「…二、按建築物之監造,屬建築師之業務範圍,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者,依同法第十三條及建築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派駐現地之監工人員,應以該承辦建築師事務所之相關科系技術人員為限,以盡監造之責。…」
建築師法之規定
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建築師法第十七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同法第十九條又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勞委會之職業定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建築工程監工員職業定義:「代表建築師在工地監工,確保工程符合設計規格及材料與施工保持既定標準。在當前講求品質保證的時代,對建築物之興築水準有直接影響。本職有監工員、助理監工員、工地主任、領班、工務員、工務主任、工頭等俗稱。」(http://www.cla.gov.tw/xjc/311204.htm)
工程會之解釋
工程會89.09.18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五三O三號函說明:「技師接受建築師委託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惟建築師如未委託技師辦理該項專業工程之監造時,技師係負施工勘驗之責,但非該建築工程之監造人,謹先敘明。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接受委託辦理工程監造,即為該工程之『監造人』應負監造契約規定之監造人義務;至監造契約應辦理之檢驗、勘驗及查核等事項,監造人應指定執業範圍與該工程相關之技師辦理,並負技術專業責任。至於在承辦技師指揮監督下執行監造工作之人員,並不得代技師履行相關技術權責。…有關機關委託監造時,監造人指派負責辦理監造工作之人員是否有資格限制乙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及本會89.08.10工程管字第八九O二三一三七號函之規定,機關應於監造合約明定監造人員之資格及人數,監造人自應依據合約規定,指定符合資格之人員,如有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者,機關得隨時撤換之。有關工期展延之認定,應由承商以書面方式向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負責監造之技師審查簽註意見後,由機關依廠商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監工與監造均負公共安全之責
依上開建築師法與內政部、營建署、及工程會釋函之旨意,並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建築工程監工員職業定義,可歸納如下:
一、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術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二、建築師如未委託技師辦理該項專業工程之監造時,技師係負施工勘驗之責,但非該建築工程之監造人。(限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三、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接受委託辦理工程監造,即為該工程之『監造人』應負監造契約規定之監造人義務。
四、按建築物之監造,派駐現場之監工人員,應以該承辦監造人所聘之相關科系技術人員為限,以盡監造之責。建築師承辦業務時,可由其事務所內依法登記有案之相關技術人員協助辦理,惟一切業務均應由該事務所之開業建築師簽署負責。
五、建築工程監工員代表建築師在工地監工,其係確保工程符合設計規格及材料與施工保持既定標準。本職有監工員、助理監工員、工地主任、領班、工務員、工務主任、工頭等俗稱。
六、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負責辦理下列三項工作:1.監督營造業依照建築師法第十七條設計之圖說施工。2.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3.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七、監造人之監造責任應自申報開工之日起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負監造之負責,不以親自駐地監工為限。
八、內政部89.10.09第八九一O八一五號函說明二:「…建築法第十三條所明定,是建築物監造人為建築師,已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其釋函與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術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及建築師法第十九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其釋函已逾越建築法及建築師法之授權。
一般我們可以注意到有三種立場各別不同之現場監工人員,而其任務也各有不同,但在建築法中並無監工之用語。
(1)業主(起造人或發包單位)代表現場監工人員-監督施工進度、品質以達業主使用要求。
(2)監造人派駐現場監工人員-要求施工單位確實照設計圖說施工完成。
(3)工程施工(承造人)及分包單位(小包)現場監工人員-執行工程施工進行中之一切檢核、協調。
九二一地震後,司法界對於建築法所稱「監造人」是否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中之監工人,請行政機關及相關技師公會明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法旨在保護公共安全,故應以是否有「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之事實而論斷。建築物因地震倒塌的原因除地震強度過大等自然因素外,如係建築物本身耐震品質不佳,其原因一般有二,一為設計不良,二為未按良好設計圖說施工。在建築法及建築師法中明定,監督營造業按設計圖說施工及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均為監造人之職責。建築師法第廿一條規定「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現場監工僅係代表監造人派駐現場代理辦理其工作。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對於所營造之工程於施工時注意應符合建築術成規負有注意義務,監督營造業按設計圖說施工及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均為監造人之職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監工人與建築法之監造人之功能相當,如因違背建築術成規而致生公共危險者,即應負責,不應以建築物法定監造人有現場指揮之權限或稱謂不同而推卸自己所應負之責任,讓有意願有能力的人執業,確實負起責任,才是保障建築物公共安全之不二法門。
(第三版)
工程會表示 換照須知僅適用90年度換舊照者
執業技師應一律使用執業圖記
﹝本報訊﹞工程會在今年十二月十二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五六八五號函說明:「技師所領執業執照(以下簡稱執照)如未記載效期,且未依工程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三五四八號函所定「辦理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須知」申請換照者,依「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前檢附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照,至其申請換照前應取得之訓練積分,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如執業科別為一科,且執照效期內有承辦業務者,訓練積分應累計達二百分以上)。技師執業應受技師法及相關營建法規之拘束,乃屬當然;又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法有明定,工程會接辦技師業務後所核發之執照,其『業務範圍』均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登記,工程會依前項須知所換發之執照,亦同。」
工程會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五六八三號函說明:「技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技師執業圖記應記載本人姓名、技師科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方式執業之技師均應依上開規定製作『執業圖記』,並於其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加蓋該執業圖記。依技師法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技師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照,另依『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執業證明文件為技師依技師法第十五條所備,並經所屬技師公會審查證明之業務登記簿。工程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三九七四號函所定『執業技師業務登記簿』格式範本(諒達),業依上開規定於執業紀錄中列有技師公會審查欄位,至技師公會審查內容,為依技師所提供之資料,查對執業紀錄委託事項(或工程名稱)是否為該技師所承辦,技師公會可要求技師提供契約書、加蓋執業圖記之書圖或工程開工報告等資料,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技師公會為辦理上述審查作業,基於技師公會自治及服務會員之原則,得依技師公會章程訂定相關收費規定,並就執業紀錄送技師公會審查之時間加以規範。」
工程會表示技師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四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技師,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照。」所以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定為四年,並無彈性,在效期中因其它因素換照,其效期均不變;技師逾執照效期始申請換照者,所檢具之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以原執照效期之始日至申請日取得者為限;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原執照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重新計算效期,換發執照。
工程會「辦理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須知」係「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之例外。未依「辦理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須知」申請換照者,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前檢附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照。至其申請換照前應取得之訓練積分,依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如執業科別為一科,且執照效期內有承辦業務者,訓練積分應累計達二百分以上)。
工程會表示技師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均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所以不論是自行執業、受聘顧問機構,及受聘營造業等均須於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加蓋該執業圖記。
相關網頁,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http://plan5.pcc.gov.tw/lee/public/pub14-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htm)、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須知(http://plan5.pcc.gov.tw/lee/public/pub15.htm)、技師訓練登記簿範本(http://plan5.pcc.gov.tw/lee/public/訓練登記簿範本.doc)、技師業務登記簿範本(http://plan5.pcc.gov.tw/lee/public/技師業務登記簿範本.doc),請自行下載。
淺論「專任工程人員」
89.10.24立法院營造業法草案
第3.7.11條條文修正案公聽會後之省思(下)
涂泰成 技師
營造業法草案專任工程人員相關條文介紹
在營造業法草案中,有關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主要如下:
(1)第3條定義專任工程人員為「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將專任工程人員應負之責提升為指導施工技術,並增加概括承受所有責任之施工安全乙項。
(2)第7.8.9條規定申請設立丙、乙、甲等綜合營造業應置專任工程人員,丙、乙等一人以上,甲等又分為三級,第一級三人以上、第二級二人以上及第三級一人以上,其資格為技師、建築師與丙等適用之技副。
(3)第11條規定專業營造業應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其資歷、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4)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5)第36條明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之七項工作。
(6)第37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並提出改善計畫。
(7)第39條規定若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7條之規定致生公共危險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8)第60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5條、36條第1款至第6款之1、第37條第1項或第38條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檢討
從以上之陳述,筆者以為政府主管機關於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與研擬營造業法草案之初時,應是朝著將營造業之專業部分交由專業人員(技師)負責之方向;但很遺憾地是,營造業管理規則幾經修正後,似已將營造業所有施工責任完全落在專任工程人員之身上,而由於專任工程人員僅為受聘於營造業之員工,很難有主導權,以致造成權責不一之困境,此乃不合理之一者。至於營造業法草案,除要求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責外,更要求其承擔設計者之責任,此乃不合理之二者。
其實,筆者之淺見,所謂專任工程人員,應泛指營造業從業人員中所有之工程人員,這包括專業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勞安衛生人員以及現場監工等,因為要想很順利地完成一件工程之施工,絕非只靠一個人即可,而是必須大家同心協力,各盡其職,分工合作才可。專任工程人員乙詞雖來自建築法第15條,惟其既經主管機關內政部以67.7.10台內營字第806476號函說明係以工業技師為限,且在82年6月1日以前發布實施之營造業管理規則中,均明文規定設立各等營造業應置有「技師」一人以上,並規定其應負施工技術之責。不僅符合憲法第86條之規定,也符合分工合作,分層負責之精神,而令筆者不解的是,為何在營造業法草案中,不使用專業技師乙詞,而仍沿用建築法第15條專任工程人員之用語,徒增困擾與爭議;也讓筆者不禁懷疑營造業法是否被定位為建築法之子法?否則其立法似應更超然宏觀些。
建議
就專任工程人員乙詞而言,如上所述,應泛指專業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勞安衛生人員與現場監工等,若此,則專任工程人員乙詞應成為營造業從業人員中之所有工程人員之總稱,而非某特定人之稱呼,至於其所涵蓋之工程人員之定義,建議如下,同時為便於對照比較,並將原條文與建議內容列如附表。
草案條文 |
建議修正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
九、專任技師: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依法領有執業執照之相關各類科技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之責。 |
部份修改 |
十、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 |
十、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領有工地主任證書者,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工務及施工管理之責。 |
部份修改 |
十一、技術士:係指領有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或其他土木、建築相關技術士證人員。 |
十一、品管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領有品管人員證書者,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品管之責。 |
增加品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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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勞工安全及衛生管理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領有勞安衛生管理人員證書者,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勞安衛生管理之責。 |
增加勞工安全及衛生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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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現場工程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一般工程人員,承受工地主任指揮,執行各項工程作業之施工。 |
增加現場工程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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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技術士:係指領有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或其他土木、建築相關技術士證人員。 |
原第十一項 |
這些專任工程人員又如何組織運作呢?筆者之淺見,以為這專任技師就好比總工程師之性質,負施工技術之責,對於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有關施工技術方面,以及施工中若有困難或問題發生,即交由專任技師負責處理;而工地主任則負責工地之工務與施工管理,包括指揮現場工程人員,確實做好施工計畫之各項作業,並督導品管與勞安衛生人員,確實執行施工之品管與勞工安全衛生工作,而施工中若有困難或問題時,工地主任即報請專任技師解決,因此,各有所司,各盡其職,大家相輔相成,把任務順利完成。果如此,則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於施工期間,理應均置有一工地主任。
結語
以上所言及建議,雖為筆者參加公聽會後之省思,惟因筆者才疏學淺,謬誤之處必然甚多,尚祈各位先進賢達,不吝賜教斧正,期能集思廣益,使營造業法能更臻完善,而真正達到行政院88.3.30台88內12772號函所揭示「輔導營造業健全發展、建立永續經營環境、發展營建技術與提升競爭力」之目的。
(第四版)
專訪邱昌平教授
歷經九二一地震慘痛 談營建制度改革方向
專訪邱教授當晚恰好是象神颱風侵襲本島,採訪地點約定於福華飯店地下室一樓,在暴雨傾盆中,邱教授仍如期赴約令人深深感動,亦感受到一位學者的風範。邱教授曾是台灣大學土木系知名教授,以十一月十八日為「土木日」正是邱教授當年發起的,除了學術成就外,邱教授豁達的人生觀更是令人佩服,邱教授擁有土木技師資格,且社會關係良好,雖已從台大退休仍不願執業與學生輩爭業務,寧可把時間投入協助政府建設和921重建等服務工作。以下為邱教授在九二一地震後對營建制度的改革方向的建議與期許。
一、美國加州結構體施工特別監造(Special Inspection)制度與我國監造制度
邱教授談到,我國的建管法規源自美國制度,如建築法第十三條精神就參考美國制度,其中有關構造與設備方面應委由技師辦理。原精神乃因重視公共安全要求將與人身安全有關的設計與監造部份交由專業技師辦理。美國加州結構體施工檢查制度,我國有類似的監造制度,可惜執行上沒有落實,加州結構體施工特別監造制度明確要求有關結構安全部份施工時監造人應在場,如澆置混凝土強度2000psi以上,監造人應在現場持續監造(Continuous Inspection),否則一旦被查獲將受懲戒,其對監造人要求之嚴格可想而知,監造是真正持續執行,且監造技師不得任意離開。現行建築師未將結構體等監造交由技師辦理,主管機關又未對監造人監督予以規範,應是未來需要改進的重要方向。技師要爭取更大的執業空間,就要確實參與負責,才能得到社會認同,公會應有「自律委員會」抽查技師有無確實辦理,而美國制度的優點就是無法讓不負責任的技師一手遮天,祇簽名蓋章而未確實親自辦理。
除了監造要抽查外,規劃、設計都要接受審查。負責辦理的技師若需親自出席接受審查,真正落實人照合一制度,才能約束技師盡責辦理工程。為了解設計技師是否具足夠能力設計,他必須接受專家學者或聯合公會之審查,即可知道其能力是否勝任?經政府官員、專家學者與政風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抽查,才能真正落實審查制度。最理想的模式是參與審查的專家學者或公會代表,具有實務經驗且現行未從事相關業務者,可避免利益衝突。
美國加州建管制度於申請一般住宅建照時,不用到縣(市)政府辦理,只要到相當我國的鄉公所按照程序辦理,承辦人收件後按照行政程序流程辦理,將涉及專業部份交專業人員審查,其程序控管簡單有效,值得我們學習。另外,美國政府向業者收取高額的服務規費,是落實該制度之主要因素之一(其他尚有法律及保險之配套措施)。
二、設計、監造制度透明化、公開化
我國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然而多數建築師並未將監造工作交由技師辦理;美國監造工作是建築師、技師皆可參加。邱老師建議要落實技師確實辦理,應將監造制度透明化、公開化,就必須將建築工程的設計人、監造人之執行資訊上網,讓主管機關或民眾可以隨時查詢,有關工程之監造人暨工作進度等情形。例如有多少工地?有那些建築師、技師是在做與人命安全有關之「特別監造」工作;那些工程誰負責規劃、設計、監造等等,都可以讓民眾上網查詢相關之資訊。
邱教授也建議,對於負責施工與監造的技師執行情形,可由相關技師公會與政府單位以「聯合抽查」方式,輔助現行勘驗制度有效落實,抽查有如「照妖鏡」,配合專業分工工作分層負責、可促使專業技師制度的落實。
三、專業技師的改革應教育人民,發揮影響力
邱教授表示,技師對營建制度改革的聲音,要走出技師公會,須影響整個社會,除要了解消費者需求更要教育消費者,從市場面著手,故要教育民眾知道自己的權利該如何爭取保障,透過民眾的力量,來影響立法。技師公會假如太過於期待立法院與內政部營建署主動立法是不切實際的,教育民眾應從如何與建商或施工單位簽約,要求知道工程執行過程中,負責設計監造的建築師、專業技師是何人,負什麼民刑事責任,透過網路公開資訊的查詢,消費者也可親自到工地查看監造人是否在現場負責盡職,來保障消費者權益,教育大眾,進而影響整個社會對專業技師的需求。
「特別監造」是攸關生命財產安全之制度,土木技師須堅持它是持續性的、屬專業分工的,應開放由專業技師參與監造制度,由公會教育社會大眾來發揮影響力。
四、專業人員的宏觀與微觀
邱教授指出專業人員應具有宏觀的思維才能思慮周祥,凡事不能劃地自限,一個優秀的土木或結構專業技師,應有宏觀的專業觀念絕不會侷限於單一專業技術方面,他應該會考慮到消費者的需求、結構的美觀與安全、不同專業領域的整合、適應不同環境的規劃等等。而微觀的從業人員可能劃地自限,侷限於本身熟練的專業技術,而不會考慮到整體環境及市場需要、社會的趨勢,譬如常見建築物客廳橫支大樑,民眾一旦怪設計不當就不會肯定專業的貢獻,有道是:專業的傲慢、社會的無知。故邱教授期許專業技師本身要不斷學習新知識,具創新精神才能說服民眾,才能成就本身的專業能力。
五、建立技師尊嚴與職位權威
邱教授指出技師要有尊嚴及工作空間,一定要親自辦理、接受審查、落實人照合一。攸關生命安全的任何工程,都是一樣重要。不能說五十公尺以上的建物才關係生命安全值得重視,而五十公尺以下的建物就不值得重視。
要建立技師的專業權威,就要建立技師專業形象。例如技師服、技師帽、臂章、技師識別證等,在工程現場目標顯著,以此建立專業形象,成為工地內無法取代的專業代表才具公信力。就像律師專業形象受社會重視,由律師服來建立專業形象的象徵一般道理。
邱教授於民國七十六年,對當時花蓮兩次地震造成的災害,著有「從建築物之震害談建築從業者之職業道德」,其中明白指出對震害造成的原因之一是「少數建築師對於建築法上賦予的設計與監造責任未能善盡責任」,十二年後的九二一大地震仍如是觀之,監造制度確是攸關建築品質之重要因素;他更呼籲所有與建築有關之單位人員,要記取震害的教訓,在立法執行上、在研究教育上、在設計施工上能秉持良心,堅持職業道德,讓全體人民能免於居住的恐懼。邱教授當年這份研究的調查結果,與九二一地震慘重的災情相呼應,印證了邱教授的洞燭先機,實在令人折服,可惜言者諄諄聽者渺渺,否則九二一地震也不致令那麼多人枉死。…結束訪談時,雖意猶未盡,但飯店外的雨還是不停的下,何時才雨過天晴?
省公會第一屆「土木技師盃」攝影比賽
佳作作品-黃龍疊水(馬俊強攝)
入選作品-黃金瀑布(鄭光熙攝)、夏荷(鄭光熙攝)
編者按:210期佳作作品-黃龍疊水(馬俊強攝)誤植照片,特此更正。
◎本週稿擠,登黃龍遊九寨溝、牟尼溝之旅暫停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