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主筆:蕭家珍
(第一版)
社論
違章建築沈痾 新政府舊難題
違章建築在台灣之所以久病不癒,乃肇因於政治歷史,半個世紀前,政府遷台,當時所興建之眷村,多屬不能補照之實質違建,假如政府不將這些違建拆除,將留給民眾有樣學樣之負面榜樣,如考慮使之合法化,又恐暴露政府反攻大陸無望之兩難窘境。
果不其然,到了六十年間,違建所引發之公害、公安糾紛層出不窮,內政部特依建築法第廿五條規定,於六十四年六月十日發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將違章建築交由管區警察及村里幹事負責查報後,通知主管建築機關轉知拆除隊予以於強制拆除。
就因為區分為新、舊違章建築,新的立即拆除且不准補照,舊的暫不拆除,但因有特權的新違建亦不拆除之故,雖經多年的雷厲風行,仍然績效不彰,愈拆愈多,官民兩相怨,於是祇好將這燙手山芋丟回給建管單位。我們建議稅捐單位將民有違建者勤予普查,並建立完整檔案資料,使賦稅更公平,相信相較於建管單位忙於查驗樓梯版配筋等工作,會有立竿見影之成績。
在違章建築凌駕合法建築之現實社會下,取締違建便陷入選擇性辦案之窘境,多次發生反對拆除違建之激烈抗爭,反變成有理,更令社會對是非對錯之判斷混淆,影響深遠,令人憂心。
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其有關罰鍰部分,若能併入房屋稅按期開徵,則有下列優點:(1)擴充政府財源。(2)守法者免於被迫分攤違建拆除行政費。(3)執法公平徹底,才能有效遏止違建之滋生蔓延。(4)違建戶鄰居可因逐漸降低違建所衍生之公害與公安威脅,而提昇居住品質。
又由公產增建之違建,政府亦宜為民表率,將罰鍰責由住用者私人負擔,方不致流於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點燈之譏。至於超過房屋法定壽命五十年之舊違建,政府應限期拆除,並擬訂輔助住戶購屋優惠辦法等配套措施,以改善市容觀瞻。
據悉,在美國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必須有律師簽署之契約內容應具公平性及真實性,否則無法過戶;在台灣恐怕要強制規定房屋買賣契約須附各層平面圖,分別以黑、紅色表示合法、違章部分,標示尺寸,分別計算面積,經稅捐機關審核正確後,以文字告知有關違章建築之拆除、處罰規定,以公平保護買方權益。
此外,我們更提醒買方,如果您所中意的是連棟建築,有大量的違建或一樓牆壁已拆除變更,因為會影響連棟整體建築物之抗震強度,千萬輕忽不得,最好請專業技師幫您把脈診斷一下,確定安全無虞,才能住得安心。
總之,違章建築沈痾,有關單位若不設法妥善解決因應,在天災頻繁,地震不斷的台灣,終究會釀成公安的問題,屆時新政府豈能以無妄之災,杜絕社會悠悠之口?!
工程會公告
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須知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自89年12月1日起至91年1月31日止辦理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對持有技師執業執照且執照有效期間起始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之前(如領有工程會所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執照有效期間為「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止」)或未載明執照有效期間者(如領有台灣省技師執業執照,執照未載明效期),及經申請自行停止執業或受停止執業處分期滿,擬於本次全面換照送件期間內恢復執業者。
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須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89年11月14日[89]工程企字第89033548號函),對持有執照且原執照登記事項除執照有效期間外,均無變更者,其申請者僅需繳交下列文件:1.申請書三份(申請表一,請勾選「換發技師執業執照」)。2.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3.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四張(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表上,一張浮貼,供黏貼於執照上)。4.技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反面)一份。5.原技師執業執照。
工程會表示,技師公會為非營利性之人民團體,技師公會主要任務為促進會員之聯繫、調解會員之糾紛、保障會員之權益等,所以希望各技師公會主動連繫所屬會員,在換照的有效期間務必換照,由於工程會人力不足,將不再各別通知各執業技師了。
綜合言之,如自明年一月開始主動依出生月份至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執業執照換發,則不須積分證明,亦不須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技師執業執照之換發(即超過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而逾期換發執業執照者,須檢附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並取得積分證明文件;另需繳附新台幣壹仟元整。申請繳交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快遞至工程會秘書處收,並於信封註明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相關申請文件請至工程會網頁(plan5.pcc.gov.tw/public/pub15.htm)下載即可。
89.8.31前追認課程積分
工程會不核准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日前彙整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技師法修正公布)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技師換發執業執照辦法發布)期間舉辦之活動,並函文(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89)省土技字第五四一七日號函)工程會申請追認課程積分,然工程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一六四一號函,函復省公會有關「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積分核定申請表等十九項活動,工程會表示,該會十九項活動舉辦日均在「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生效日(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之前,工程會歉難依據「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認可參加上述活動之技師取得訓練積分;工程會衡酌「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發布實施之日,與技師法修正發布施行日有相當時間落差,為維護技師權益,擬定九十年一月起辦理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按出生月份通知),經核予換照者其執照效期自核發之日起重新算起四年,本項全面換發執照,無須檢附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
(第二版)
建築法傳記
透析建築物工作權的更迭興替
蕭家珍 技師
建築法係規範國家基礎建設大法,有關建築物構造之設計、規劃、施工與營運管理,涉及人民安全福祉,因此建築物構造專業工作權益的規範,理應尊重各領域專業智識的積極參與,而非消極狹隘的壟斷工作權。土木與建築系統素為工程建設的的兩大主流,建築法經過多次修法更迭,是否與憲法賦予平等工作權有所背離、值得吾等深思探究。特別將建築法修法歷史彙集整理,期盼建築法的精神能夠回歸憲法,保護各專業平等工作權。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之建築法(27.12.26)
第4條:
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應以依法登記之建築科或土木工程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但造價在三千元以下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解讀:
具有建築或土木科技師(副)資格,欲從事公、私有建築物設計者,只要辦理登記,不必申請開業執照。技師法在75年修改以前,技師執業只要辦理登記,不必申請執業執照。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之建築法(33.9.21)
第4條:
建築物之設計人稱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但公有建築之設計人員得由起造機關內依法登記之建築科或土木科技師或技副任之。
解讀:
建築師乃指須先具備建築或土木工業技師資格且非公務人員方可從事之自由職業名稱。
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建築法(60.12.27)
第4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第7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崁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解讀:
挖填土石方也算建築物?太離譜了吧!那政府所興辦無請執照之公共工程不都變成違章建築了!則我們整體社會花在違章建築之總值,不知超過合法建築多少倍。
第8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解讀:
非承重牆壁在結構設計及計算上,雖假定不承擔載重,故不予納入主要構造範圍內,但它常使樑柱構架承受地震水平力時,因受到牆壁之束制干擾,產生扭矩效應、短柱效應等,使相同之各樑柱構架分擔相同水平剪力之基本假設與實際受力情況不一致,遠超過容許誤差範圍,而從受力最大之角隅柱先破壞,強震時間一拖長,整棟建築物即倒向該角隅,媒體常易陷入眾口鑠金之迷障,推給偷工減料之原罪概括承受。
本法條極易誤導民眾,誤以為牆壁與剛構結構體安全無關,可任意打除或砌造,建築設計(變更)時對牆壁配置、材質、厚度、開孔等,可隨時更動,不必知會結構設計計算者,其潛藏危機在瑞里、集集及梅山三次強震災情實況中略加比對歸納即可印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1及333條規定,結構計算時應將樑柱束制因素與構材勁度一併考慮,惜多被忽略,是以災區重建工程無論新建或修復補強設計,倘仍循舊制無人審查提醒非結構牆所可能引發之各種效應,則民眾只能祈求上蒼大發慈悲,不再以天災助長人禍,肆虐災民。
第13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者任之。
解讀:
按60年代當時政府機關內部從事土木、建築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者,以土木人佔絕大多數,其中具有技師資格者,因屬公務員身份,依法不得申領自由業之建築師證書,本法條唐突修改為僅限於曾經開業過建築師者始得從事公、私有土木、建築大、小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亦即將營造業(含土木包工業)可承攬之工程全部囊括入建築師執業範圍,造成人數絕對多數之土木技師一夕之間變成非法工作者,不能依公務員服務法繼續從來之法定工作,連修馬路挖水溝等挖填土石方工程,都要付費委託開業建築師設計、監造,並應依法請領建造及使用執照,否則即應依新違章建築予以強制拆除,不得補照。因立法與社會脫節,政府機關率先不守法,照做道路水溝等違章建築,久之積非成是,民眾皆視違反建築法規等歸警察查報取締之行政法規,稀鬆平常,造就台灣社會罄竹難書之世界之最,茲舉其大者如民代最多,自肥法案最多,立法品質最粗糙(文義模糊、窒礙難行),警察最多(卻疲於奔命)、違建最濫、交通最亂等等,不勝枚舉。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34條: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工程圖樣、計算書、說明書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及設備之人員應具有建築師或有關工業技師之資格;必要時得委託具有上開各種有關資格之人員審查鑑定,並負其責任。
解讀:
對照上列兩法條顯示,官僚體系審查時,縱使指示有誤或不合理,因其依法有強制力,非照改不可,否則領不到執照;如委外審查時審查人則須負責,惟對大宗商品化建築物起造人而言,委外審查徒增耗時與花費,審查人有無負連帶責任,無關緊要,而所謂必要時,屬行政裁量權認定範圍,自然設法規避審查,遂令保障建築物安全之法定必要審查關卡名存實亡,所以四年後再修法時,乾脆將結構與設備之安全及衛生兩關鍵項目剔除,不列入指定審查範圍。從此,民眾必須深切體認,建築法所謂合法建築物僅是宣示該建築物合法,無人審查並負責證明安全,天災降臨時,如遇上隱藏人禍,不論蓄意或無心、合法或違章,一視同仁,政府也順天意依法律,不管合法或違章,一概不補償,如林肯大郡、博士的家等之住戶然。新政府想改依國家賠償法補償,諒必有心彌補建築法之惡,所為之政策考量。
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建築法(65.1.8)
第13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解讀:
建築師法施行(60.12.27)前,領有土木技師或建築技師登記證書申請建築師開業,並領得建築師證書現仍在繼續開業者,可否再以原領土木技師或建築技師登記證書申請工業技師開業?
內政部65.8.11台內營字第695149號函解釋:
按建築師之任務為承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而技師則為承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計劃、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監造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此為建築師法第16條、技師法第11條所明定。建築法第13條並就建築物之設計與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劃分兩者業務範圍。是建築師與技師各為專業,兩者所負任務各不相同,故建築師之兼具工業技師資格者,僅能擇一開業,以符合專業化精神。
解讀:
原請示主旨為開業建築師欲再利用一次原資格證書,同時兼執土木技師或建築技師,繼續囊括建築、結構與設備三項之設計、監造業務。內政部釋示字面上雖未迎合請示者意圖,但因仍將結構與設備兩項究應分別或全部交給那一類科技師設計、監造,保留模糊不明,遂令本法條修正及釋示流於具文,實質上與請示者期望若合符節。
迄67年由土木再分出結構科,再延宕多年後始以命令牽強解釋65年修正建築法第13條內所指建築物結構之設計、監造工作權,係專為兩年後(67年)開始增科之結構工程科技師考試及格立即執業人數陸續增加累計達足以消化而不糟蹋社會工作資源,預估15年後才能實施所預立之法條,在結構技師人數不足前暫准由土木技師代執是項業務。
至於建築物設備一項,列舉又概括包含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考試或技師分科迄今仍無籠統之設備科或專業之煤氣、給水、排水等細分類科,倘勉強劃歸給名稱不同之技師科別,勢將自我否定結構工作權當然專屬結構技師字字相同主張之正當性,因有此顧慮,只好繼續拖延,建築物之結構與設備繼續保留給開業建築師一魚三吃,官民皆可混水摸魚,無視於法律之存在。
上開內政部解釋令揭櫫建築師與工業技師已修法將之分割為兩個不同之專業,故僅能擇一開業或執業,以符合專業化精神。解釋令內所稱建築師之兼具工業技師資格者一句,顯有混淆資格名稱與職業名稱之嫌,查原請示文明指建築師法施行(60.12.27)前憑技師資格申請開業建築師者可否兼執技師業務,又民國60年前,建築師不是資格名稱,所以考試亦無建築師一科,那來兼具雙重資格之管道與必要?所謂擇一,對照請示與解釋兩文,應指限從建築師與土木技師或建築技師擇一開(執)業,十分明確。
至於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依技師法規定摘要為:(鋼筋)混凝土、鋼架、基礎、土石方、建築物結構等工程之設計、監造等。其中之建築物結構一項,原屬文字遊戲之贅詞,概因建築物結構體不能沒有基礎,也不能不用混凝土或鋼鐵材料,開業建築師團體暗忖前次修法好不容易得來之囊括、壟斷、寡占權,甫滿四年即被強挖走一塊,於心不甘,乃企圖規避新法強制分割業務限制,故意滋生疑義,請示可否同時兼執土木技師或建築技師業務,繼續包攬建築物結構與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未料請示結果未能如願,乃擴大遊說目標及於教考兩界,策劃教育體制不變,只要將技師考試分科中從土木分裂出結構科,並將建築物結構工作權劃歸結構技師,讓土木與結構同門師兄弟鬩牆內鬥耗盡心力,既得利益者自能漁翁得利,無視於法律之變更。
受惡法之害的是芸芸眾生,依法付了設計、監造費,卻因缺乏審查、監督機制,球員兼裁判,尤其購買預售屋或成屋者,大都屬集一生積蓄加上貸款,才可得一屋棲身,如遇天災,又令其偏逢法制衍生之人禍時,於心何忍。
最後呼籲全體土木人,紀念土木日同時,團結一致努力敦促新政府、舊國會致力於訂頒土木法,以補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之間中空三不管地帶。同時修正建築法、建築師法暨技師法,三法(含行政命令)中之不公平、不合理分配工作權,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權益部份,則萬民幸甚。
(第三版)
汐止淹水問題探討與防洪建議
余 烈 技師
象神颱風帶來基隆河上游山區持續豪雨,使得近年來飽受水患之苦的汐止地區再一次嚴重淹水,估計近五仟戶民宅被淹沒在水中,其範圍約佔汐止面積三分之二,尤其汐萬路一段、橫科路一帶淹水高度達到二樓,新台五線、社后、樟樹等地段洪水均淹過一樓;以汐止市公所為例,十三年前琳恩颱風來襲造成汐止地區空前大淹水,當時市公所建築淹水30公分深,此次市公所淹水深度竟達160公分;足見此次淹水情況之嚴重。
十三年來汐止地區經歷琳恩、芭比絲、賀伯與象神等四次颱風淹水,民眾談水色變、怨聲載道!對於汐止嚴重水患問題已引起政府及社會各界極度重視,茲就淹水問題及防洪建議提出個人淺見如下:
一、造成汐止地區水患不斷之原因:
1.整體防洪計劃與執行之缺失部份
施工中之基隆河整治工程經費由52億元增為126億元,包含上下游之水土保持及疏浚工作,如以已完成百分之六十疏浚工程之執行為例,不難發現中、下游疏浚所產生之廢棄土,部份竟被違規棄置於上游之平溪、瑞芳等地,大雨時溪流暴漲又再度將這些廢棄土沖回中、下游,公權力不彰、取締不力情況不容忽視。
2.基隆河初期整治計劃
所考慮之十年洪水頻率顯然與實際需求差距太大,汐止地區需要的應該是與大台北地區一樣的100或200年洪水週期之防洪規劃,據水利專家概略估計所需經費在1000億元以上。
3.基隆河下游於台北市延平北路九段附近與淡水河會合
在海水漲潮外加石門水庫與翡翠水庫洩洪雙重影響,使得基隆河水位上升、流速減慢,以及此段長年之河床淤砂問題均應被考慮於防洪計劃中。
4.汐止地區山坡地與基隆河畔滯洪區過度開發之問題
汐止市除早期老市區之房屋興建於河谷地段之平坦地外,近期高密度開發之社區大量建於山坡地或基隆河畔滯洪區,其原因不外乎土地取得成本低,且距基隆市及台北市區不遠,房屋銷售容易;但過分開發、高密度建築的結果,嚴重破壞水土保持與壓縮河道寬度,應為汐止地區水患不斷重要原因之一。
二、防洪治水之對策
應考慮目前汐止地區基隆河之現狀,如單採大台北地區淡水河所採用R.C堤防加高之圍堵方式顯然是不夠的,因此適度之分流計畫、基隆河床疏浚工作有其必要性,具體防洪建議分列如下:
1.有關基隆河上游於瑞芳之員山仔分洪計劃,估計所需開鑿之導水隧道長度在兩公里左右,將基隆河上游三分之一左右之流量經由導水隧道排向東北角之瑞濱一帶直接入海,以減輕中、下游河床之負擔。
2.疏浚工作所產生之廢棄土應妥為規劃棄土場,並嚴格執行,防止違法傾到於基隆河上游。
3.配合分流及疏浚工作後,如經評估核算河床排洪流量仍然不足,則汐止地區之基隆河沿岸堤防加高,將是無可避免的,因此預算編列、土地徵收等有賴相關單位共同努力促成之。
4.基隆河中、上游各支流應重新檢討,設置必要之沈砂池、滯洪池以減少基隆河中、下游之淤積及負擔。
5.限制汐止地區持續高密度開發,重新檢討汐止市之都市計劃,並作必要修正。
6.河道流量Q等於河道斷面積A乘以流速V,即Q=A*V,除前述於基隆河上游採導水隧道之員山仔分流計劃減少基隆河流量外,中、下游疏浚及汐止地區基隆河兩岸堤防加高之作法,旨在增加上述之河道斷面積A;對於下游基隆河與淡水河交會及出海處之河道,如於颱風暴雨期間遇上海水漲潮,出海處水位上升,翡翠水庫、石門水庫如在此時水庫滿水又需洩洪,更加速基隆河下游水位上升,亦即基隆河上、中游與下游之水位差驟降,流速V必隨之減慢、排洪流量下降,除下游淹水之可能性提高外,基隆河中游之汐止地區水位必然上漲,此種現象對汐止來說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因此如何整合中央與地方水利單位,在颱風暴雨前先行將翡翠、石門兩座水庫之水位下降,即預先洩洪將兩水庫預留容量,以避免前述之多項不利因素同時發生。
前述分流計劃、取締違法棄土、堤防加高、限制持續高密度開發以及基河下游、與淡水河交會及出海段之河砂淤積清除,乃至整體防洪規劃、全區洪峰流量推估與改善策略,政府實應廣納土木、水利等專業技師、學者、專家之多方建議,定出具體可行之長遠計劃,才能有效做好防洪工作,我們相當期盼汐止民眾能早日遠離淹水之苦。
象神颱風所帶來之豪雨
汐止地區再次嚴淹水
專題講習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培訓委員會
時 間:89年12月16日(六)13:40∼18:30
講習地點:省公會會議室(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
報 名 費:會員500元;非會員1,000元,限50名(未達40人,延緩辦理)
報名方式: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2月12日報名截止
聯絡電話:(02)8961-3968轉145鄭秀美小姐,傳真(02)2964-1159
講習內容:1.污水處理概要(標準活性污泥法設計指南、小規模下水道計畫、設計,維持管理指針與解說)
-郭龍朗先生(營建署顧問)
2.坡地沖蝕(土石流)控制與野溪治理之工程方法
-何智武教授(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教授)
備 註:1.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核備技師換照積分20分。
2.中、南區會員請向各區辦公室登記,中區(04)280-2775張秘書,傳真(04)280-2782,南區(06)235-8212劉美華小姐,傳真(06)235-6596,人數達40人時將另擇期舉辦。
省公會專題講習會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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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講習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培訓委員會
時 間:89年12月17日(日)8:30∼13:30
講習地點:省公會會議室(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
報 名 費:500元,參加對象限本會會員,名額50名
報名方式: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2月11日報名截止
聯絡電話:(02)8961-3968轉145鄭秀美小姐,傳真(02)2964-1159
講習內容:1.公會組織、會務運作、會員權利、義務、福利、各委員會業務執行方法說明
2.各項營建法規及相關技師懲戒申覆法律常識
3.受聘技師執業相關流程、簽證、受聘要約
4.開業技師執業相關流程、簽證、業務範圍及稅務
備 註:1.中、南區會員請先登記,人數達40名再擇期辦理。
2.本次活動已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中。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執業講習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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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關越嶺古道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登山社
登山時間:89年12月17日(星期日)
集合地點:6:15高雄中正技擊館;6:50台南市林森路監理站門口
費 用:每人650元(12歲以下550元),含車資、早、午餐、保險
報名方式:請將報名表傳真至南區辦事處(06)235-6596或以電話登記(06)235-8212•235-8760,12月7日(四)報名截止
注意事項:1.費用請於報名時繳清。帳號641200057380華南銀行赤崁分行,戶名「李威賢」。凡繳費後恕不退款,本活動對參加之社員補助150元,於旅遊後撥付。
2.89年度暨往年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未繳清之社員不予補助。
3.請著運動鞋、備毛巾、雨具。
中之關越嶺道登山活動回條
會員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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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2000年 邁向e時代學術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時 間:89年12月2日(星期六)13:00∼15:00
地 點:台灣科技大學演講廳(台北市基隆路四段43號)
費 用:600元(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核備技師換照積分10分)
研討主題:軌道工程之發展、防災工程之展望、營建自動化與電子商務、加入WTO對國內營造業之影響
報名專線:(02)2546-6830轉2303註冊組
(第四版)
2000土木日
中日合辦「地震防災技術研討會」隆重開幕
﹝本報訊﹞去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台灣本土慘痛的教訓,地震防災之技術乃引起重視。鄰國日本,其自然條件與我國類似,皆處地震帶,對地震防災之技術,具豐富之經驗。有鑑於此及為慶祝今年之土木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特邀請日本土木學會地震工學委員會之專家來台,舉辦「地震防災技術研討會」,此次研討會為期二天,於十一月十六、十七日假台灣科技大學視廳館,參加學員為土木技師及對土木相關構造物之設計實務有興趣之各界人士。列席的貴賓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許瑞峰副主任委員、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李建中理事長、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全國聯合會魏嘉甫理事長、台灣科技大學代校長陳希舜、陳舜田教授及六位日本學會地震工學委員會之專家等。
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張理事長致歡迎辭後,本次研討會即盛大召開,首先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許副主任委員致辭表示:深感榮幸可以和大家一起來參與這次的「地震防災技術研討會」。首先要感謝「日本土木學會」多位深具實務經驗的專家,能在百忙中抽空來我國,提供日本方面地震防災相關技術與經驗給我們參考;另外,也要感謝這次研討會的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及「日本土木學會地震工學委員會」,提供了我們此次技術、經驗交流的機會,有助於提昇我國在耐震防災之軟硬體技術水準。
許副主委指出,九二一大地震發生至今已屆滿一年了,但災情之慘重實為我國百年來所罕見,根據消防署之資料,截至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止,約二仟五百人死亡、一萬多人受傷,房屋全倒及半倒各約二萬五仟棟,而交通部分除了多處道路中斷外,許多聯外橋樑亦多毀損,其他如供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維生管線受創情形均相當嚴重。雖然相關災情如此嚴重,但在諸位工程專業人員及各級工程單位協力合作下,緊急救災工作已告一段落。而目前大家必須繼續努力的,正是後續的地震防災技術與補強及重建工作。
這次的大地震對我們台灣帶來浩劫,但是對我們國家社會,尤其是工程人最大的挑戰卻是我們該如何從這樣的天然災害中學習教訓,如何為未來不可測的災變中,將我們的傷害減到最低。災變管理的四個階段即災前減災(Mitigation)、災前整備(Preparedness)、災中應變(Response)及災後復舊(Recovery)中,個人認為以災前減災最為重要。災前減災就是以實際行動或措施,消除或減輕災變事件之發生或影響之機會,所謂「預防重於治療」、「防患於未然」。本次討論會主軸「地震防災技術」正是災前減災最重要的一環,透過防災技術的提昇,有效降低地震時對人命及結構物的威脅。
這次研討會講題由「防災技術的概論」談起,再進入「都市、區域災後重建策略」,以及「建築物、維生線」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防災議題上,層次分明,相當有條理,我們可以看出主辦單位的用心;這次邀請的日方主講人涵蓋學術界及產業界,理論與實務兼顧,每位均是「日本土木學會」的精英;另外,在座的各位先進與朋友,也均是國內土木領域的佼佼者;因此,我相信此次研討會的成果必定相當豐碩,藉由此次日本專家與國內專家的交流,一定能對國內地震防災相關技術有所提昇。
我們感嘆大自然力量的神奇浩大,以及人類力量的相對渺小。我們當然不應沉浸於所謂「人定勝天」的迷思中,身為工程人的職責就是要從「天」再次給我們的試煉中,學習改進,成就最合理、經濟、妥適的工程設備與防災措施,盡力維護民眾生命與財產的安全。願我們工程界的同仁共同勉勵。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李建中理事長表示,期望藉由此次研討會,將日本重建經驗,讓大家充份了解重建之路,並有助於大家在重建過程中建立共識。重建計劃能否做好,對我們確實是一大挑戰,雖然過去一段時間,緊急救災的工作深獲國際好評,但真正困難的是,之後的重建工作,日本神戶地震走在我們前面五年,希望本次研討會,日本專家將上次重建經驗與我們分享,對我們重建之路有所幫助。
台灣科技大學陳代校長表示,防災工作需全民一起努力,敬佩大家對九二一付出之愛心與耐心。且大家必須記取教訓,從中獲得知識,再加以整理,讓以後的災害能夠降到最低。重建工作將持續一段時間,儘可能透過大家熱心參與,防災工作才能夠做得更好。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全國聯合會魏嘉甫理事長表示,技師公會歷年來,都會在土木日辦理活動來慶祝土木日,充實土木技師的內涵。邀請日本專家從實際的地震災害經驗,對九二一重建之路加以指導。土木技師在九二一之後,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並配合政府與民間的需求,積極參與救災工作。本研討會邀請日本專家,以神戶地震重建模式指導,具相當意義,並祝福研討會順利成功。
日本土木學會地震工程學委員會後滕洋三副主任委員表示,感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邀請來台參加土木日之研討會,十一月十八日在日本也是訂為土木日。藉此機會,來介紹日木土木學會地震工程學委員會,六年前神戶大地震,震驚日本土木界,本委員會深入涉及有關震災重建之規劃、設計、檢討等,實際上重建之路如何做,我們都有重新檢討,再將地震後所做之檢討,對地震防災提出建議。在土木學會設計技術者要加以教育,為了執行此計劃,由地震學會下之防災委員會(亦是我們六位所服務單位)執行。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大約十年一次大地震,因為社會情況、時間改變等,地震發生的情況亦隨之改變。我們要不斷對地震做深入研究,台灣學者亦是如此,願藉此機會與台灣學者共同討論,達到經驗交流之目的。
本次研討會演講時以日語發音進行,另進行口頭翻譯輔佐之;講義資料以中日文對照。研討會先從介紹日本近百年來,所歷經大地震之狀況切入,次從這些經驗與教訓,說明地震防災及耐震設計技術之趨勢和課題,演講內容著重實際問題之解決。一方面藉以做技術、經驗之交流;另一面引進先進的軟体,以提升我國技術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