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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社論

營造業法不應獨厚少數群體

睽違多時,萬方矚目的「營造業法草案」終於進入立法院審查中,十月四日,在前行政院長唐飛請辭之日,立法院內政、經濟及司法委員會,排除萬難,聯席併案審查營造業法草案,同時立委諸公踴躍提出修正案,連同行政院之版本,居然達八案之多;緊接著該三委員會於十月二十五日再度進行該法案之第二次審查會,快速進入逐條審查,議事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營造業法草案審查會,在立法院第三會期連續流會三次。如今,難得朝野立委如此公忠體國,實在欽佩。由於營造業為民生工業之火車頭,它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是總体經濟重要的一環。而營造業法將是營造業之根本大法,為全民利益及工程品質與安全計,本報懇請 立委諸公,針對以下立法要義,務祈慎重斟酌。

一、行政院版之「營造業法草案」,符合全民福祉,較為周延嚴謹

 該版本係營建署自八十年起,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針對民國六十二年核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缺失,檢討修定之草案。該草案起草後,營建署即召開各項檢討會並召開八次產官學研討會,各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營造公會及學界邱昌平、林聰悟、陳希舜、林志棟等教授以及石滋宜、蕭江碧、李如南等賢達,均與會討論,歷經幾百人次之研究成果。內政部亦召開十一次檢討會,周延考量,嚴謹彙總,始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審。該版本對於專業技師、工地主任、營造廠等參與營造團隊人員之定位清楚,權責分明,環環相扣,周延嚴謹。絕非營造公會由林志棟、王隆昌二位教授自行擬訂之所謂學術版本等,可望其項背。

二、營造業團隊成員,均應各就各位,發揮本身專長,不能得隴望蜀,越廚代庖

 民國八十年左右,因「合理標制度」使營造業陡增,造成短期技師人數不足,故營建署乃以行政命令規定丙級營造業可以工地主任權代專任技師,但仍需經技師簽証。但由於落實不佳,這種行政美意逐漸被淡忘甚至扭曲,工地主任亦由當初需要之800人,暴增至現今之20,000人,這股力量要求保有既得權益,造成有司之困擾。我們以為,技師負施工專業技術之責,而工地主任則負行政及工地管理之責,二者定位不同,權責不同,專業不同,取得資格門檻不同,實不應混為一談!過去的權宜之計,當營造業法正式立法後,便應回歸正軌。豈能將國家制度、全民公器,圖利少數群體。如工地主任有上進之心,可考慮另予輔導,經由國家考試,助其提昇,方為正途。

三、營造業必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為特許行業,從事工程之營建,攸關全民之生命安全和財產權益,設置專任工程人員為其起碼之技術性門檻,否則,只要有錢,任何人都可開設營造廠,那麼營造廠與雜貨店、超商何異?訂立「營造業法」,豈非多此一舉?

數十年來,台灣經濟起飛,但營造業始終無法脫胎換骨,大展宏圖,原因固然很多,沒有周延可行的營造業法應是其中的要因,如今我國正努力加入WTO,為健全營造業發展,建立永續經營環境,懇請立委諸公,以天下蒼生為念立法,捍衛全民福祉和利益,不為少數群體圖一時之利,則家國有幸!營造業有美好明天。

 

工程會:901月起全面技師換照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卅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三二八號函說明:「本會(工程會)衡酌本辦法(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發布施行日與本法(技師法)修正發布施行日有相當時間落差,為維護技師權益,擬訂九十年一月起辦理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按技師出生月份通知),經核予換照者其執照效期自核發之日起重新起算四年,本項全面換發執照,無須檢附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屆時本會將透過各技師公會通知執業技師辦理換照事宜。未於本會通知期限辦理前項換照者,應於原執照效期屆滿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前三個月檢附本辦法規定文件申請換照,其訓練積分應以效期內取得者為限,如原領執照無登記效期,則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前申請換照,其訓練證明以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取得者為限。」

 上述函釋,技師執業執照為工程會發給者,其有效期間以執照登記之時間為準,目前依工程會的資料,土木技師持有工程會發給執業執照者約近500人。其他執業技師係持有省()政府發給之技師執業執照者,工程會擬於九十年一月起辦理全面換發,經通知換照者其執照效期自核發之日起重新起算四年,未於此次換照者其執照效期均至九十三年一月廿日。例如甲技師出生月日為五月六日,工程會於九十年五月份轉知甲技師所屬技師公會通知甲換照,甲技師如依通知辦理換照,則執照效期自九十年五月六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所以甲技師之訓練積分只要在上述效期內取得,俾便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向工程會申請換照。如甲技師未理會此次換照通知,則必須於九十二年十月廿日前申請換照,其訓練證明以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至九十二年十月廿日取得者為限。

 

工程會釋明「共同投標」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九二四六號函,函復臺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八九北府工採二字第三八一一三七號函,有關「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如聯合技師事務所參加投標,是否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疑義」,工程會表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或勞務之行為。聯合技師事務所係技師事務所型態之一,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係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為簽定與履行採購契約之主體,其為單獨之廠商,並非二家以上之廠商,故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並非共同投標。」

 上述釋函係說明,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係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為簽定與履行採購契約之主體,組成聯合技師事務所之所有技師僅得視為單獨廠商。若聯合技師事務所與其他事務所或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或勞務之行為,方得稱為「共同投標」。

 

小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第五屆「一般案件鑑定人力庫」及「複審技師人力庫」於891019日完成抽籤排序,已公布於該公會網站,會員可逕行上網查閱。http://www.twce.org.tw

   「八十六年度鑑定技師人力庫」及「第四屆法院人力庫」輪派紀錄,一併公布。

   「一般案件鑑定人力庫」俟舊人力庫全部輪完接替啟用,「複審技師人力庫」自89111日啟用。

 

 


(第二)

建築法之「監造制度」仍待努力

﹝本報訊﹞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O八一五號最速件函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針對工程會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五三O三號函(詳本報202期第二版)之有關「工程監造人與現場監工權責之疑義」,說明如下:「按『本法(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為建築法第十三條所明定,是建築物監造人為建築師,已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強調建築法主管機關應為內政部,有關建築物監造人以建築法規定為限。

 工程會於接獲上述內政部函文後,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九五八五號函說明如下:「貴公司(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八九)新紀字第四五四號函有關工程監造人與現場監工權責之疑義乙案,其中涉及技師接受建築師委託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時,技師與建築師有關監造權責劃分之疑義,請參照旨揭內政部函釋辦理,如尚有疑義請逕向建築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釋疑。」

 對於建築物監造制度,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蔡丁貴教授表示:「從專業分工確保工程品質的安排上,每個工程步驟除主事者外都會安排監督者,其目的在於將人為疏失降低至最小。」

內政部營建署強調建築物監造制度係其主管業務,就應儘速提出可行又可靠的監造制度,不要讓民眾長期飽受地震夢魘的摧殘,生活在有可能倒塌的不安全建築物中。

 

工程會全面查核公有建築物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林能白日前指出,為加強學校、醫療院所及文化教育設施等公有建築物施工品質,特別要求工程會進行其施工品質之查核、追蹤、改善等行動,促使委辦單位確實負起監造責任。十月十八日工程會特邀集教育部、衛生署、文建會、退輔會等主管機關共商查核事宜,除檢討正在施工的二十七件工程清單外,並將由工程會不定期全面查核。

林主委表示,由於學校、醫療院所及文化教育設施等公有建築物,均為民眾平日之活動場所,工程施工品質之良窳,影響民眾安全甚鉅。惟前述之主辦機關大都缺乏工程專業之主辦人員,致無法監督監造單位與承包商。所以造成學校等公有建築物之施工品質不良,此可從九二一震災公共建築物中,以學校受損較重得到印證。

林主委表示,工程品質查核時,將聘請專業技師配合工程會、主辦機關等人員辦理。查核重點為建築介面之整合、鋼筋綁紮、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防水工程、建築整修、承商品質管理、監造品質保證、安全衛生等公有建築物常見缺失。而查核時,將要求監造建築師、廠商技師、監管人員與品管人員到場配合,以了解其是否充分掌握該工程之施工品質狀況與相關品管法規。

對於查核結果,工程會將要求工程主辦機關除依照契約限期廠商改善外,亦應提出矯正與預防措施,而改善情形則由工程會辦理追蹤;對委辦監造之工程,如查核缺失嚴重且改善情形不良者,則要求工程主辦機關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撤換監造人員。

工程會強調,落實三級品管,讓業主(機關)、監造單位、承包商各司其職,為公共工程品質提升之關鍵所在。現在透過本計劃動員專業人員之不定期查核,讓監造單位感受壓力,而確實負起監造責任,將可進一步改善學校等建物之工程品質,工程會將在三個月後檢討執行成效,做為第二階段執行之參考依據。(許素梅)

 

落實老舊建築物耐震安全評估

詹添全 技師

行政院甫修正核定由內政部營建署於87.3.23依據「建築法」訂提報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並具體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政府須逐年編列計畫預算辦理該方案,在民國九十年起五年內,完成此劃時代之任務。飽受地震摧殘的建築物終於可以在九二一大地震剛過週年紀念日不久,有了一個重生的機會,真是值得奔相走告的大消息!

本報曾就此觀點刊載於民國8712月份105期中,當時本報即提出現有建築物耐震能力堪慮之呼籲,惟當時尚未發生九二一大地震,許多屋毀梁塌的驚心動魄畫面如電影情節一幕幕的烙印在全民腦海中。台北盆地區曾經發生大地震,如有記錄的較早的一次發生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該次地震使台北盆地的西北半部陷落成所謂之「康熙台北湖」(林朝棨,1957)。徐明同(1983)評估此地震規模約在7.0,為一相當大的地震。

另一次大地震發生在同治六年(1867)。該次地震在基隆、金山及台北等地造成重大災害。徐明同(1983)推估此次地震的規模為7.1,亦為一相當大的地震。李錫堤與王源(Lee and Wang,1988)評估上述兩次大地震均為正斷層活動,並分別與山腳斷層及磺溪(金山)斷層的活動有關,距離最近年代已經300餘年。

台灣北部地區在地體構造上是屬於台灣造山帶與琉球弧系統的轉換地帶,地質構造複雜。苗栗以北的地區,斷層活動已逐漸轉由東西向的右移斷層主導,桃園地區的南崁斷層則是一條左移斷層。在台北地區,斷層活動係以帶有走向橫移的正斷層活動為主。至於宜蘭平原,斷層活動則完全由正斷層活動主導。南澳地區係處於花蓮地區與宜蘭平原間的轉換地帶,斷層活動以橫移斷層為主。蘭陽溪河谷的斷層活動亦具有轉換帶的性質。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最近提議,台北附近的崁腳斷層、台北斷層及新店斷層應列入42條活動斷層之列。

史籍記載,1909415日在台北縣中和鄉地下約80公里深的地方,曾發生一規模達7.3的地震,雖然沒有造成如苗栗-台中大地震般的災害,但亦造成了951傷及房屋全倒122棟受損1,050棟的災情。這種深層的地震在隱沒板塊的範圍內(台北縣及宜蘭縣),隨處皆可能發生。

本世紀以來,台灣北部地區共於1909/4/151922/09/021959/04/271963/02/131967/10/25等四次發生在宜蘭縣外海的地震,共造成約數十人的死傷災害之外,陸上地區並無斷層活動造成山崩地裂的情形發生。惟史料文獻研究顯示,台北地區在過去的三百年內曾發生過兩次災害頗為嚴重的大地震,並可能直接與當地的斷層活動直接相關。

筆者無意也反對任何提出危言聳聽之言論,但在目前擾嚷爭議不休的政治話題充斥社會各個角落之時,行政院通過建築物耐震評估之重大政策,對於身為結構專業技師的每一份子,應該馬上端出在九二一大地震之後所獲得的真本領、真功夫,及早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九二一大地震之後大力推廣之耐震評估方法,協助國人獲得其所擁有之建築物是否修復補強的資訊,以迎接下一個大地震來臨的挑戰,千萬不要再落入哪種評估法較好?哪一個參數使用不當的爭執中,如此令全民失望的八掌溪效應恐怕難保不再出現!

 

89土木日系列活動∼

百年大地震周年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國立成功大學土木系、國立中興大學土木系

活動時間:

場次

時間/地點

第一場

(南區)

時間:891113(星期一)8301700

地點:成功大學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廳(光復校區成功廳B1)

第二場

(中區)

時間:891114(星期二)8301700

地點:國立中興大學土木環工大樓B1第一會議室

第三場

(北區)

時間:891115(星期三)8001700

地點: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共同科館

第三場(北區)因報名人數踴躍,原場地不敷使用,故更改研討地點為台北科技大學(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1)

洽詢電話:北區 (02)8961-3968144李佑霜小姐

中區 (04)280-2775張煥芳小姐

南區 (06)235-8760劉美華小姐

注意事項:本活動正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中。

 

 


(第三)

「營造業法第三、七、十一條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公聽會紀要

九二一地震導致許多的建築物塌陷,引發各界對攸關人民生命財產的工程品質投入關注。對「工地主任得受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嚴重影響工程品質已爭議多年。行政、立法機關如何兼顧專任工程人員的經驗與專業性,以落實人證合一?如何落實政策的延續性讓民眾的安全有其保障依據?如何將國家及全民利益放在個人或團體之上,正考驗大家的智慧。

立法委員林政則國會辦公室於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假立法院第十會議室舉辦「營造業法第三、七、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公聽會。邀請立法委員、專業技師、工地主任及丙級營造業針對營造業法中「工地主任得受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進行協商發言踴躍,技師與工地主任雙方互派代表輪流上台發言,但各持己見,以致無法取得共識。

爭取既得權益,落實人照合一

丙等營造業生存自救會會長表示,為提升營造業品質,主管機關訂立新的營造業法後,把丙等營造業者所擁有的權益全部剝奪;行政院版營造業法從內政部送到行政院之後,丙等營造業者就成立自救會,訴求工地主任原工作權益的保留,強調工地主任係相關科系畢業參與訓練及格,希望能保留原生存空間。

北區丙等營造業自救會會長表示,其本身具三十五年工地經驗,對工程施工絕無問題。並表示台北市已查出496位技師租牌,工程會如何管理租牌給營造廠的技師與公務人員;民國六十二年起實施的營造業管理規則根本沒有落實,租牌違法之營造業該如何處置?無法落實人照合一的技師應全面退出營造業。營造業需要的是專任工程人員實際參與工程施工,丙等營造業者堅決反對行政院版的營造業法,更反對施工要交由技師簽證,工地主任願落實人證合一,歡迎實際參與施工品質的技師共同來努力。

工地主任協會林德和理事長表示,營建業對每一個國家來說都是火車頭的工業,攸關國民經濟、人民生命財產、公安維護,扮演極重要的角色。在營造業法草案裡,應將專任工程人員定位清楚。專任是從頭參與到尾。我們應尊重技師的專業,技師是專任工程人員之一;工地主任的資格是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營建署核可而產生,且工地主任本身具有的素養,在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己規定。但自民國八十二年以來,培訓的工地主任已有一萬二千多位,營建署當初培訓時表示,承諾當人數達一定人數時即停止培訓,請問有無其他配套措施?工地主任與技師在營造業有其扮演角色的重要性。

技師、工地主任定位不同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張長海表示,專業技師與工地主任都是營造業團隊的一份子,都需要為創造營造業的榮景而努力。專業技師與工地主任究竟何者重要與偉大,是無需比較的,就好比人類的心臟與肺臟都是身體重要的器官,但專業技師與工地主任在營造廠的定位與權責是不同的,專業技師負責施工技術,如同總工程師,工地主任負責工地的行政監督管理,視工地需要,規模以上的工地至少都要有一位工地主任。民國八十年代,由於技師人數不足,有司同意由工地主任取代丙等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但規定需配合技師的簽證才行。而且工地主任的招訓門檻不高,若由僅受訓三個月之工地主任取代技師,不僅影響公共品質與安全,同時造成營造廠倍增,以致營造廠相互低價搶標。為了工程品質與安全張理事長提出兩點建議,1.回歸正軌,雙方各司其職、分工合作。2.遵循國家證照制度,輔導工地主任透過考試走向技師一途。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表示,行政院版營造業法是近十幾年來,產、官、學界異中求同協商整合出來的,不管那種團體利益,全民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例如醫生與護士,當醫生不足時,護士可以代替醫生替病人開刀嗎?丙等營造廠工程承攬的規模金額在2,250萬元,市價約七仟萬,如57(基地小可能到810)的建築物,以丙級營造業即可承攬,但土法煉鋼結果,將禍延後代子孫,切勿為一己之利而做出錯誤的選擇。營造業是特許行業,攸關全民的生命安全,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視的。在工地管理方面,工地主任的貢獻應予肯定,然而經驗雖重要,但理論基礎的觀念更是不可或缺。技師支持工地主任爭取保障工作權益,但行政院版營造業法第31條,對工地主任已有其發展空間,呼籲切勿將工程品質踩在腳下,希望大家心平氣和來協調。

同意行政院之版本

營建署建管組副組長李玉生表示,行政院版之營造業法歷經數十年的討論,加緊立法對加入WTO有其助益,也配合行政程序法明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有關涉及人民權益的法案,可徵詢大家的意見,願協商結果能儘快出來。針對工地主任的訴求,在資格與人數問題可以經由法定程序合法化。另專任工程人員必須是繼續性的從業人員,專任工程人員的定義在第三條之九有說明: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人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江科長表示,有關營造業草案,營造業設置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在本法第三條之九、十款,有談到分別負責的工作內容與性質,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的職掌及工作內容性質是不同的。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負責的工作,在行政院版營造業法第3633條分別有規定,故在行政院版的完整架構下,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是不一樣的。營造業是一火車頭行業,對民生與公共安全很重要,有必要立法來保障其行業。行政院版營造業法,個人認為無偏袒任何一方,此法案是經多年協調,擬定營造業未來走向與管理。故不同的工作範圍,資格也就不同。營造業法草案七條、第八、第九條,對甲等、乙等、丙等均要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今天討論的是丙等營造廠可否放寬用工地主任來取代,但是本法,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的責任,敘述相當清楚:在資格來講,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是技師(土木、結構、水利、環工、大地)、建築師。所以在行政院版的架構下,兩者是不同的。現在要用工地主任來取代專任工程人員,會把行政院版的架構混亂且與立法原意發生衝突。

健全制度維持工程品質

土木技師代表宋科進表示,工地主任強調其具工地經驗、連續性,但工地主任牌照過多,租牌情形也不少見祗是金額少點罷了,建議行政院版之營造業法早日施行,以工地主任取代丙級營造業之專任人員是不可行的。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魏嘉甫表示,工程環境中每一職位,各司其職有其重要性,行政院版第31條已給予工地主任相當發揮空間,願主管機關堅持健全制度及基礎來維持工程環境品質,全國民眾才有福祉。尤其我們要加入WTO,為具備競爭力,美國有P.E.制度,難道我們要與國外背道而馳嗎?為了後代子孫著想,我們不要爭一時而是要爭千秋。有的營造廠為節省開銷,要技師的牌而不要技師到營造廠上班,租牌情形絕非技師單方面所願。希望營建署要求人照合一,是工程界要求改善工程品質的第一要務,願大家共同並表示建立正統、完美制度,國家才會強勝、全民有福祉。

立法委員賴士葆強調專業及工程品質,支持行政院版的營造業法,以確保專業形象及專業能力,願塑造雙贏及保障專業技師的形象與地位。如何塑造雙贏的局面,願大家一起努力的。

政府機關應落實監督

中區丙級營造業自救會林輝邦表示,行政院版營造業法立法之前有無取得技師公會與營造業的共識?如何實際推行專業經營、加強設計品質,主管機關要落實監督職責。由於工地主任需有一定資格才能取得,所以將工地主任納入丙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是合理的。營建人員各司其職,落實專業經營,絕對避免偷工減料且主管單位落實監督,才能品質提昇。

工地主任代表金仁成表示,行政院版的營造業法是沒有經過與工地主任協商通過的,才會有不同的意見。工地主任與專業技師是營造廠成立必備的專任工程人員,立法需考量定位的問題。如果行政院版的營造業法通過的話,全省五千多家的丙級營造業將面臨歇業。試問政府要把營造業帶到何種境界?所以考慮營造業法應回到現實面,有關技師不足是有數據證明的。

未取共識,擇日再行協商

立法委員劉盛良表示,現今是講求專業證照的時代,然而,工地主任具有工地管理經驗,亦應善用,政府規定工地需有專任工程人員,回歸專業性而言,營造業法第三、七、十一條,如何修法才能使雙方接受及個人權益有所保障,願傾聽各位高見再協商。

立法委員林重謨表示,考慮國家社會大環境下,專任工程人員一定要具專業性,但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一定要定位出來,其資格是否一定要具有經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技師?或可經其他資格考試等?對丙級營造業用工地主任取代技師,需再協商,建議雙方拿出充份的理由說服立委。

立法委員關沃暖表示,營造廠的施工規劃,各項工作有其專業單位在執行與監督。並舉美國丙級營造廠為例,其承包的小工程,並沒必要設技師,建議擇日再行協商。

立法委員黃顯洲表示,營造業法的修訂是為了使營造業能永續經營,故需考量權益與承擔工作能否平衡?我們必須從長遠的眼光來思考制定,創造雙贏局面。

立法委員林政則表示,今天的座談會,希望雙方均以理性的態度來協商,全面考量,解決問題。技師公會提出的意見,建議以營造業法第31條作為考量籌碼。而全省一萬二千多位工地主任、四千多家丙級營造廠本身提出的心聲是工地主任的資格不是憑空而來及既得權益應加保留,但目前的營造業法如果一旦通過,其權益則可能會喪失。就如大家所說,國家經濟陷入谷底,如何走入雙贏,各位應各退一步,審查案才能通過,雙方有爭議的部份,擇日再行協商。(許素梅)

 

 


(第四版)

北歐之旅要紀()

黃水泉 技師

搭乘豪華郵輪「詩麗雅號」告別赫爾辛基,歷經十六小時航程於翌晨九點抵達北歐之旅最後一站斯德哥爾摩。

 瑞典擁有相當大迄今仍未受環境污染的國土,自古以來國力在國際上享有文明、民主等相當具有魅力之國家聲譽。面積約45萬平方公里與丹麥、芬蘭、挪威等構成北歐四國,人口僅約900萬人,集中於中部與南部;政府當局甚重視國民健康與福利,因而被稱為世界上屈指可數福利國家之一。

 在君主制度下之王室,國王仍頗受人民愛戴,惟僅為國家之象徵,立法權仍在國會,本團慶幸有機會進入議事廳參觀,國會議事廳雖很精緻,卻令人有肅然起敬之威。

 瑞典人自稱國內所有河川、湖泊等水域之水,清淨至可生飲,外人嗤之未必相信,惟對水資源迄今未受汙染之情況,實值得贊許。據聞,瑞典人對自然環境保護方面相當重視,政府對環保有關法規定得甚為週全,執法更嚴。

 在經濟方面,100年前瑞典是歐洲貧窮國家之一,當時五分之一的人民,必須越過大西洋移民至鄰國,如今卻是北歐最富裕的國家,真不可思議。究其原因係近幾十年來,政府積極推動近代工業化政策,成效顯著所致;另鐵路網之建設,使人民相互交往較前頻繁,移民人口逐漸降低,1890年代以農業為主之中心經濟,逐漸轉移以工業為重心,且以高科技工業為出發點;另因開採豐富礦產,一躍成為歐洲最大之鋼鐵生產國。雖積極發展工業,政府仍將農業視為經濟發展之要素,繼續保持以農立國之聲譽。此外大量之木材生產,森林資源均妥善被利用,如木材加工在經濟上佔重要地位。瑞典主要產業尚有金屬加工、機械工業(如製造用,木材加工用)、軍需物資、飛機、通訊、造船等不勝枚舉。

 市政廳是由瑞典民族浪漫運動啟蒙大師設計,於1911年動工,經歷十二年始完成。這位瑞典近代重要的建築師擷取瑞典知名的萊克古堡和威尼斯總督府之設計風格,歸結出市政廳的表現意念,就此不難看出瑞典人樂於接納外國文化的胸襟。

位於梅蘭湖畔的市政廳,地理位置絕佳,從市中心任何角度均能看見這幢褐紅色高105公尺的方形塔樓,披著裝飾手法的砌磚外衣,塔樓頂端矗立著綠銅貼片的鐘樓尖塔,將象徵瑞典光榮歷史的「三皇冠」,推向湛藍遼闊的斯德哥爾摩天際線上,堆砌出800萬塊紅磚的優雅姿態。

此幢建築物內之藍廳,每年1210日諾貝爾獎後之慶祝晚宴即在此舉行。列柱環繞的大廳搭配闊氣的階梯,全部以紅磚質材建造,散發著迷人的磚瓦之美。明明是褐紅色的磚彩貫穿廳堂,卻為何名為「藍廳」?建築師原構想是要用砌蓋柱所有磚塊再繪以藍彩,沒想到紅磚呈現出的色澤質感震攝了建築師,讓他放棄原來之意念,決定保留整座大廳的磚之美,也留下這段令人好奇又回味無窮的小故事。

靠湖邊這一面是讓人心曠神怡的「王子畫廊」,沿著窗邊展開來之迴廊,窗外是斯德哥爾摩的水邊風景,迴廊裡矗立著兩道直列的圓柱群;與窗外呼應的牆上則是瑞典近代重要畫家,也是皇族成員的歐根親王巨幅畫作─斯德哥爾摩的湖岸風景,與窗外風景對稱應和著。

市政廳最引人注目流連的是,運用約1,900萬片鍍金馬賽克架構起來的氣派大廳─「金廳」,金碧輝煌忽明忽暗地閃爍耀眼的神秘氣氛。

 北歐四國之旅於822日結束行程,茲將此行觀感與各位讀者分享:

1.北歐各國公共工程品質水準相當高,高速公路雖不收任何通行費,但沿路未發現任何修補狀況,值得借鏡。

2.斯德哥爾摩目前人口僅有150萬人,自1950年起規劃興建捷運系統,目前已有三條線,計約50多公里正在營運。反觀高雄市於八年前即已規劃兩條路線,總長42.7公里,原預定83年開工,卻因當時市長反對,拖至目前仍無法進入施工階段。此種執政者之心態,不僅遠不如北歐,連落後之大陸都不如,值得國人深思。

3.北歐各都市對古蹟之維護不遺餘力,彼等認為古蹟係先人遺留之寶貴資產,即使遭遇祝融焚毀,均能照原貌修復,可敬可佩。

4.瑞典在近數十年來,在發展經濟方面,雖致力於高科技工業之發展,惟對農業仍甚重視,與台灣重工輕農之政策相異,值得吾人加以檢討。

5.北歐各國甚重視人民之福利,致國民之稅負沉重,政府之財務負擔超重。台灣目前並無偏重福利之籌碼,如冒而仿傚,其後果堪虞。

6.瑞典國會由七個黨派之議員101人所組成,據聞在會中僅有爭議,並未曾發生過爭鬥情形。反觀我國會議員達200多人,會中經常發生打鬥情形,應徹底加以反省。

照片一 自芬蘭駛至瑞典之豪華詩麗雅號郵輪英姿,584,00012層,載客量2,852人,床位2,980

照片二 全體團員合照於瑞典多洛尼庫爾摩王宮前

照片三 外觀採用法國文藝復興時期之建築風格,矗立於斯德哥爾摩市湖邊之建築群

 

見證921大地震 震害成因與因應對策

◎麥格羅•希爾出版公司/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共同出版

本書由中興大學土木系林呈教授等撰寫,內容豐富詳實,為921震災頗具價值的工程紀錄。內容包含:背景說明、台灣地層、活斷層與集集大地震相關概述;橋梁震害與相關因應對策;水利設施震害、土壤液化災害與相關因應對策;建築物震害等四大部分。

全書分上、下兩冊,定價每套1,200元,郵寄費用每套150元另計,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七折優待。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劃撥單收據請註明書名並傳真至(02)2964-11592963-4076,即日起亦可至下列地點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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