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主筆:張富進

(第一)

社論

落實建築監造 保障居家安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今(89)年四月十八日召開「加強建築施工勘驗可行性之探討」座談會中,簡報分析了九二一震災暴露之建築問題,會中簡報指出「建築物震害之問題,牽涉範圍極廣,包括制度、法令、專業技術、施工檢驗等,皆有待進一步之檢討改善。惟震害諸多問題中,我們發現建築物未按圖說施工,為主要關鍵問題之一。」同時又指出「基本上,民間之監造與政府勘驗,其工作內容及目的不同,民間之監造人是代表起造人,於工地現場監督,其工作側重於監督工程之進行,按照合約進行。」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又依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第1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因此九二一地震震垮之眾多偷工減料、不符設計圖說之建築物,建築物監造人恐怕難辭應負部份的責任。

工程會89.9.18(89)工程企字第89025303號函指出,技師接受建築師委託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惟建築師如未委託技師辦理該項專業工程之監造時,技師係負施工勘驗之責,而非該建築工程之監造人。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接受委託辦理工程監造,即為該工程之「監造人」,應負監造契約規定之監造人義務;至監造契約應辦理之檢驗、勘驗及查核等事項,監造人應指定執業範圍與該工程相關之技師辦理,並負技術專業責任。至於在承辦技師指揮監督下執行監造工作之人員,並不得代技師履行相關技術權責。委辦機關應於監造合約明定監造人員之資格及人數,監造人自應依據合約規定,指定符合資格之人員,如有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者,委辦機關得隨時撤換之。

上述函釋中,工程會認為監造人有權指揮監督現場監工,監工並不得代監造人履行相關技術權責,因此監造人才是工程主要之檢驗、勘驗及查核等事項的負責人。又工程會87.11.23 (87)工程管字第8715653號函釋:「為杜流弊,各工程主辦機關應嚴格要求負責監造單位之技師、建築師不得於同一工程中執行利益互相衝突之業務。」說明並指出,工程會於實地訪查時發現,有監造單位負責辦理簽證及監造等工作時,於受委任期間另以其它名義同時擔任該工程承包商之下包及連帶保證人,類此利益衝突行為,可能嚴重影響工程品質。

因此,我們樂於推動工程「三權分立」,亦即設計、監造、施工分立(統包部份則應施行內部控制),俾便互相監督檢核,故我們主張以下四個原則:第一是設計人不得兼監造人,讓監造人獨立監督工程。第二是讓專業的技師亦可擔任建築物監造人,因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並非建築師的專長,由建築師辦理如同「請鬼抓藥方」。第三是以建築相關專業公會為監造人,輪派具有專業能力之技師擔任監造業務,負工程品質的全部責任。第四是建築物起造人或工程定作人把監造費用繳交政府代收,專款專用,監造人依工程進度向政府領款,監造人受政府監督,如有故意刁難者,承造人可依程序變更監造人,監造人也應負刑事及民事之責任。

我們每一個人都住在建築物中,也大多工作在其中,相信在九二一地震中被壓死大樓中的民眾,大多不是住在自己蓋的房子,我們如不願住在未按圖說施工又偷工減料的房子,長期飽受地震夢魘的摧殘,只有落實建築監造保障我們自己住家的安全。

 

技術顧問機構技師可否執行相關業務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決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六七O六號函,函復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89)省土技字第四O七六號函,「自行開業技師轉申請設立技術顧問機構,是否仍得以技術顧問機構辦理原執業範圍及受訓完成特許執業範圍相關簽證業務」乙案,工程會表示:「技師經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規所核定辦理特定業務之資格(如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監造業務、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業務),其屬個人執行業務資格者,技師於變更執業機構時,仍得於變更後之執業機構繼續辦理相關業務,惟是否須向原登記(或核定資格)機關變理資料變更登記,請向各該機關查詢。」

 上述釋函,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監造業務、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業務,其屬個人執行業務資格者,技師於變更為技術顧問機構時,是否繼續辦理上述業務,由內政部營建署裁定。

 

技術顧問機構承辦環境影響評估

應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辦理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六六七一號函,函復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鼎專()字第O八一OO五號函,有關「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技術顧問機構業務是否涵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乙案,工程會表示:「查技師法所定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中環境工程科技師為:『從事處理及防治水污染、……、評估及計畫管理等業務。』故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自亦屬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所稱技術顧問機構之業務範圍。來函所稱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之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資格規定乙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八九)環署管字第OO四九五九一號函說明二後段: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參考其立法說明係『為使技術顧問機構能維持一定之製作水準』,而給予『逕為實體審查』以增進行政效率並減少審查時間。如係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擔任,自仍應受『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之規範。故技術顧問機構承辦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工程會釐清監造與監工之權責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五三O三號函,函復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臺北巿南港區南港路三段3603)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八九)新紀字第四五四號函,函詢「有關工程監造人與現場監工權責之疑義」,工程會表示:「技師接受建築師委託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惟建築師如未委託技師辦理該項專業工程之監造時,技師係負施工勘驗之責,但非該建築工程之監造人,謹先敘明。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接受委託辦理工程監造,即為該工程之『監造人』應負監造契約規定之監造人義務;至監造契約應辦理之檢驗、勘驗及查核等事項,監造人應指定執業範圍與該工程相關之技師辦理,並負技術專業責任。至於在承辦技師指揮監督下執行監造工作之人員,並不得代技師履行相關技術權責。查『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業經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O七八六三號函頒布停止適用在案,有關機關委託監造時,監造人指派負責辦理監造工作之人員是否有資格限制乙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及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O二三一三七號函之規定,機關應於監造合約明定監造人員之資格及人數,監造人自應依據合約規定,指定符合資格之人員,如有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者,機關得隨時撤換之。有關工期展延之認定,應由承商以書面方式向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負責監造之技師審查簽註意見後,由機關依廠商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不動產估價將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本報訊﹞總統於民國89104日公布訂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其中第14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往後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將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第二)

論施工簽證與監造簽證

周子劍 技師

最近有一個大樓因九二一倒塌案,經法院一審判決,涉案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因為自己承認曾到工地監工,法官即以刑法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斷。聞之令人扼腕,因為以往技師報曾有多篇文章就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之法律責任加以闡述。我國之營建法律明白的規定工程品質的負責人就是監造人,須知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為施工技術的指導及施工安全的檢查,工程品質自有監造人負責。專任工程人員切不可越俎代庖,自以為負責監工,而在追究責任時遭不白之冤(其實,監工的責任就是監督施工者按圖施工,查核工程材料的品質和規格是否與設計相符,在建築法及建築師法中規定是監造人的責任,所以監造就是監工,只不過監工是民間用語,監造是法律用語罷了)。另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表示要推動工程簽證制度,又有云欲以施工簽證替代受聘制度,因此導致相關技師公會反對,並且部份技師有組織聯誼會對抗的訴求。其實這是部份人士誤以為施工簽證即監造簽證,所以實施施工簽証取代受聘制度此種說法,事實上在目前法規上是不允許的。

雖然各項技師簽證是依據技師法第十二條而訂,但在建築物方面則必須在建築法上有所規定,才能據以施行,茲將監造簽證與施工簽證之法源列表如下:

法 源

監造簽證

施工簽證

建築法第十三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建築師法第十八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建築法第十五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建築師法第十九條

 

建築師….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

由表中可以看出,建築物的監造簽證只有建築師可以簽證,但施工簽證卻有專任工程人員及建築師可以簽證,也必須簽證(由目前政府使用各種方法要求專任工程人員人照合一即可證明,如果開業建築師及開業技師可以負責施工簽証,就沒有理由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必須人照合一)。大部份技師都知道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但甚少技師瞭解建築師擔任監造人時,也應該負監督工程施工的責任(建築師法第十九條),所以工程施工時出了問題,監造人需與專任工程人員共同負施工責任,專任工程人員不提,或所聘律師不懂營建法規時,監造人就樂得消遙法外。此所以常有人言「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看來似乎不怎麼公平,但現實就是如此。

有很多人擔心認為實施施工簽証之後,會造成少數人簽了大部份的業務,大部份的人沒有業務。事實上從法律觀點上來看,施工簽証只有營造業設置的專任工程人員才負施工責任,也才有資格對施工簽証負責,同時在營造業管理規則中規定開設技師事務所及組織或受聘顧問公司的技師都不能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在建築法及營造業管理規則尚未修改之前,開業建築師、開業技師及在顧問公司任職的建築師、技師都不能從事施工簽証的工作。即使另訂簽証規則,但建築法沒有修改之前,基於命令不能違背法律的原則,也僅有受聘於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可以從事施工簽証的工作。

 

921集集及1022梅山地震週年感想建言

蕭家珍 技師

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目前指定勘驗項目為基礎及各樓層配筋,惟此次震災發現,以一樓柱之混凝土龜裂或破碎較為普遍,而版樑大致仍完好無損,至於地面以下部分,除基地有明顯突變或土壤液化者外,亦鮮有震害;因此指定勘驗項目宜修改為地面層以上各樓層柱之紮筋,至於地面層底版以下部分,因受諸多天然不明突發狀況干擾,難以準確掌握施工進度,致申報勘驗日期常不準確而受罰,易引發民怨,因此建議地面以下部分不必申報勘驗。

台灣歷次強震多發生在午夜,一般人正熟睡,警覺性低,逃生反應遲鈍,因此,數量最多但被歸類為非供公眾使用之一般店舖住宅建築,其結構及設備安全之重要性絕不該被視為不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這兩次震災顯示,五樓以下騎樓式店舖住宅,因一樓之非結構牆平面多形成槽型束制,結果導致勁度中心大幅偏移向槽底(建築物後方),拉大質心與勁度中心間之偏心距而產生扭矩效應,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就曾為了是否應禁止騎樓式建築熱烈討論,其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條及第333條皆明定:「剛構必須按其束制程度及構材勁度,分配適當之彎矩設計之」。惜常被建築及結構、設備一手包辦之設計及監造者所忽略,致生命財產損傷總值最大,是故,我們認為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應修正為:「但有關建築物結構之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設計及監造」。

至於結構、設備之設計監造,筆者認為因其所需之體能、專精領域、工作地點迥異,故應明確規定專業技師於申請執業執照時,對於設計、監造兩階段性質不同業務僅能擇一執業,才能有效落實監造工作。

長久以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執行建築法第十三條但書只有半調子,即對於結構及設備部分僅強制要求委託設計,不要求委託監造,亦無力考核監造工作是否落實。若謂公眾係指人數眾多,為保障多數人之生命安全,法律自應採較高標準之限制及要求,似此從單一棟建築物去比較使用人數多寡,而不以全區域居於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內之總人口數比率較高為考量,就冒然將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降等適用較寬之法令,顯有失之見樹不見林之立法思維。再徵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附註:()6、儲藏危險品之倉庫亦列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惟此類倉庫通常空無一人,卻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類;至於店舖,屬供商業使用,商場使用性質相同,理應歸入供公眾使用類,但地方建管單位迄未將各類常用用途整理作明確歸類。

綜上分析,將建築物用途區分為供公眾或非供公眾使用,徒增法律本文劃分不清不楚,官民無所適從之困擾外,令人難以理解其立法之必要性正當性。因此,我們呼籲,簡化建管法令,以提昇建管效率,我們認為此項修法之迫切性絕不亞於協助災區重建工作,因為下次強震將發生在何時何地,無人知曉。

 

 


(第三)

臺北縣施工防災計畫書應注意事項

張富進 技師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有鑑於臺北縣山坡地地區位恐有地質、地層構造等不良及使用強度過高等問題,造成類似868月間因溫泥颱風引發臺北縣汐止鎮林肯大郡大樓塌陷,造成28人死亡。為保護居民住的安全、避免類似災害再次發生,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管,以89.4.9八八北工建字第K二三五一號函,對於「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建築基地開挖地下三層或開挖深度達十公尺或平地單層開挖面積三千平方公尺或地上層高度五十公尺或地上層十五層以上者」及「其他建築基地經主管機關認為整地、開挖行為有安全顧慮者」等,所涉整體開挖、整地及施工程序於放樣前將施工計畫書包括申報開工資料、防災計畫、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做進一步審核以維護建築公共安全,並自民國88410日起核發之建照工程施行。後來三重市「中正百分百」(88426日)、「重新貴族」(88512日)等建築工程陸續由於連續壁失敗發生災變損鄰事件後,臺北縣政府開始實施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及施工防災計畫書之審查,並邀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及建築師公會派員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之工作(88.5.13八八北工建字第K三四三O號函),待施工防災計畫核備後,始可據以辦理放樣勘驗。

現有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對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列有計畫書參考項目,以利承造人製作計畫書。臺北縣建築工程施工防災計畫書共分三大項:一、基本資料,包括「工程概要」、「基地及鄰房現況說明」、「地質調查概況資料」、「施工場所現況」、「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特性及注意事項之說明」、「鄰房損害之預防措施」、及「建造執照相關圖說(平面、立面、剖面)」。二、工程施工計畫與安全防災措施處理,包括「地下連續壁施工計畫」、「土方開挖及抽排水施工計畫」、「支撐施工計畫」、「開挖安全監測系統施工計畫」、「RC施工防災應變計畫」、「模板工程防災應變計畫」、「鷹架工程應變計畫」、「颱風應變計畫」、「火災應變計畫」、及「防震計畫」。三、工程災害發生後之緊急應變措施處理,包括「工程災害緊急救災編組」、「地區工程災害通報系統組織表」、「工程災害緊急應變程序及緊急應變計畫處理流程圖」、「工地一般裝備表」、「工地搶救災資源清冊」、「工地搶救災物料清冊」、「建築施工災害通報表」、「臺北縣災害防救中心緊急應變任務編組」、「工程搶險專業咨詢緊急聯絡表」、及「重大事故醫療隊派遣編組一覽表」。

目前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之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一般每一場次以一小時為原則,上午第一場九時開始,下午第一場十四時開始,上下午最多各排三場為限。說明會由工地主任負責報告,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列席,否則另期召開。設計建築師得於會中諮詢,並請起造人參加會議。承造人應備施工防災計畫書先行逕寄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邀約出席之專家學者參閱,並另準備十份於說明會當日攜至會場供閱。

因為每場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只有一小時,所以都集中在「工程施工計畫與安全防災措施處理」的審查,其中以「地下連續壁施工計畫」、「土方開挖及抽排水施工計畫」、「支撐施工計畫」、「開挖安全監測系統施工計畫」為主。

在「基地及鄰房現況說明」項目,最好能用建照的現況圖分別標示基地及鄰房資料,基地資料最好包含基地1m間隔等高線高程狀況、基地周邊的交通流量及基地以往的使用資料(如工廠…,尤使用強酸的化工廠及電鍍廠,一定要述明)。鄰房現況資料最好包含鄰房構造、樓層、高度(總高)、基礎型式(如不詳,應列出可能的型式)、與連續壁的距離、建築年度、及使用狀態,如有鄰房以往的損壞或傾斜資料,最好能標示出來。

在「地質調查概況資料」項目,一般均節錄地質鑽探報告書的資料,在此最好能將各鑽孔的柱狀圖並排在一起,劃成基地土層剖面示意圖(應注意各點的相對高程不可弄錯),並標示最高水位線及最低水位線。

在「工程特性及注意事項之說明」項目,應提出可能造成砂湧、管湧、隆起、液化等現象之相關資料,及連續璧破裂可能造成地下水滲流及土壤流失的機構。

在「地下連續壁施工計畫」項目,目前各承造人提送的資料大部分是由連續壁下包製作,對於各案的土層多未詳加分析是最大缺點。諸如砂層、沉泥質砂、有機物對連續避施作的崩坍及包泥等影響甚少檢討,如「三重重新貴族」連續壁的混凝土有不易凝固之怪異現象,雖然臺北縣工務局吳澤成局長說:「過去地下室開挖施工損鄰事件絕大部分是在開挖施工期間所造成,而類似此次災變卻是在開挖施工完成,整棟大樓結構已完工後,才發生地下室連續壁滲漏破洞損鄰之案例,相當罕見。」因為臺北縣有很多地方以往是工業使用,地下水往往夾雜者成份不詳的化學成份,使穩定液不易發揮,混凝土的強度很低,因此應就地下水對穩定液功能及製成混凝土強度作檢討。在臺北縣三重、新莊、永和、板橋等淡水河及大漢溪沿案一般連續壁施工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施工中之穩定液粘滯度、pH值、含砂量及比重等品質控制要確實。二、開挖之後,最好每一單元均要超音波檢測,有坍塌之現象時,應採有效措施預防。三、公母單元接頭之清洗要確實,以沖刷及扁鐵清洗,尤其是久置單元之接頭,否則亦易產生包泥現象。四、下鋼筋籠前要確實清理沈泥。五、連續壁每一單元於澆置水中混凝土時,最好安裝23支特密管(23),左右二側之特密管其澆置混凝土上升之速度應一致,相差過大時易造成「包泥」現象。六、特密管於灌漿時應維持在混凝土面之下至少1.5m,並隨灌漿面上升慢慢提昇特密管,保持灌漿之壓力,避免特密管抽離混凝土面,而造成斷樁及包泥現象。七、確實做好混凝土灌注紀錄,如有異常應檢討原因,並在開挖及支撐時應採用適當的對策處置。

在「土方開挖及抽排水施工計畫」及「支撐施工計畫」項目,目前各承造人提送的資料大部分是由安全支撐下包製作,一般排水深度不能大於下一次的開挖深度,所以排水深度與開挖深度是互動的。在審查會中,因臺北縣的損鄰事件頻繁,所以會要求承造人檢討支撐的預載工法。一般導致鄰房損害的原因有:連續壁變形量過大、不當抽水、超挖或開挖不當、支撐系統或地錨系統失敗、砂湧管湧現象、隆起現象、地下水滲漏土壤流失、及施工機具強烈振動等。對於上述問題,支撐預載工法應詳細規劃,對於各點在各開挖階段的位移及軸應力(可用RIDO軟體作擋土應變應力分析)應表列,另外千斤頂數量及位置一定要檢討,並標示在地下室安全支撐平面圖中。最後一定要檢討支撐拆除計畫,尤其中間樁的方式。另外對各層拆除是否需設置扶壁或側支撐,在此階段的考量應以施工的方便及連續壁的變形量為主要依據。

在「開挖安全監測系統施工計畫」項目,目前各承造人提送的資料大部分是由安全監測下包製作,而一般安全監測業者所提供的資料,大多未考慮地層特性、開挖及支撐作業。在審查會中,大多會要求承造人標示出變形量大的地方,就各種可能災變及損壞的型式作監測規劃,務必使監測發揮早期預警功能。因此監測系統圖應標示支撐系統及鄰房位置,並詳明各監測設施的功能及監測何種災變及損壞。

其它如「RC施工防災應變計畫」、「模板工程防災應變計畫」、「鷹架工程應變計畫」、「颱風應變計畫」、「火災應變計畫」、及「防震計畫」等項目,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都有相關資料供營造業參考。在「工程災害緊急救災編組」、「地區工程災害通報系統組織表」、「工程災害緊急應變程序及緊急應變計畫處理流程圖」、「工地一般裝備表」、「工地搶救災資源清冊」、「工地搶救災物料清冊」、「建築施工災害通報表」、「臺北縣災害防救中心緊急應變任務編組」、「工程搶險專業咨詢緊急聯絡表」、及「重大事故醫療隊派遣編組一覽表」等項目中,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已編訂標準版本,承造人只要節錄與該基地有關資料,承造人要自行編製的只有「工程災害緊急救災編組」及「工地一般裝備表」。

臺北盆地曾歷經三次海進、海退之沉積循環,故表層多為軟弱土壤所構成,臺北縣政府有鑑於此,實施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及施工防災計畫書之審查,是希望加強工地人員及設施能有緊急處理應變的能力,對於施工期間可能遭遇無法預知的突發狀況時,使意外事件的危害程度降至最低。因此先行模擬施工中可能發生的狀況,擬訂適當之施工方法與程序,以防患於未然。若不幸仍發生災害時,亦可迅速依照施工防災計畫書的救災緊急處理流程與災害處理對策,立即採取行動並聯絡及通報相關單位,以便支援災害現場,充分掌握救災時間,將災害的影響減至最低。一般營造業製作的施工防災計畫在邏輯思考方面往往有甚多自我矛盾之處,在此祈望專業的土木技師公會能匯集資深技師的經驗及能力編幾本供營造業參考的範例,以便提營造業的施工能力,嘉惠社會大眾。

 

 


(第四版)

適度修法以建立保證工程品質的制度

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 蔡丁貴

去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二千多人的死亡,財產損失無數,國人均感哀痛惶恐。寶貴的生命,一夕之間即天人永隔,平靜幸福的生活瞬間化為烏有,慨嘆人生之無常,自然天威之不可抗拒。人在大自然的生態環境中要安心立命,順應自然是最佳的安排,但在周遭環境中,要達到趨吉避凶的目的,必須以科學的方法與經驗為手段,建立各項重要的法令與制度,才能以最經濟的方法作最有效的運用。

九二一大地震的慘重損失其所顯示的意義是我國目前的工程品質已經嚴重惡化到必須立即加以檢討改進的地步。提昇工程品質是一項重要的工作,關係全國民眾的生命安全與財產保障,但其繁雜程度也時常令人望之止步,不敢輕易嘗試。唯以土木工程之專業角度立場,則又責無旁貸,凡土木工程相關同業不能不努力思考,同心協力提出對策良方,對症下藥,解決問題,方不負社會大眾之期待。

法令規章是各行各業的運作規則,法令規章的健全與否,關係著該行業是否能健康運作,土木工程專業領域之法令規章設計,在運作之後,若不能符合原先社會的授權與期許,造成工程品質嚴重低落,則是該修法的時候了。但在進行法令規章的修訂前,應該對一些基本觀念加以檢討釐清,才能正本清源,有效解決問題。

一、專業定義不清

國人因社會變遷之習慣,時常將「土木」與「建築」連結在一起,用詞上的混淆造成法令規章上條文的模糊,與執行上的困擾與空白,使工程品質惡質化。土木工程學以「學理」專長分科大致可以分為結構、水利、大地、運輸、測量、環工、都計、水保、與營管等,若以「技術應用」之工程分類,則有建築、隧道、橋樑、公路、鐵路、港灣、及埧工等等,種類繁多,不勝枚舉。而「建築學」則為美學應用於建物(包括房屋等)的學問,與建築工程並不「相等」。換句話說,建築工程包括建築學及土木工程學,建築學只是進行建築工程中一項重要而不可或缺的要素,而非建築學可以取代建築工程學。

因此,法令規定上之「建築師」與「建築工程技師」必須要作嚴謹的定義,其分工應有明確的區分。建築法第十三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在「建築師」一詞之詞義不清的情形下,容易形成分工與專業並不相符的弊病(建築師法第十八及第十九條),讓建築師承擔過多的專業分工,同時也負擔不必要的責任,確保工程品質的目的也就落空了。

二、專業用詞不一致

工程的生命週期內,包括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營運與管理的階段,都關係工程品質的優劣,任何一個缺口,都是品質驟然下降的關鍵,不能有任何閃失,這也是所有先進國家均對土木工程專業採用技師證照制度,以保障不特定人民權益的有效方法。因此,對於專業技師之失職亦多訂定嚴厲之罰則,以保持專業技師執業的水準。但目前建築法第十三條賦予建築師為建築物唯一專業負責「監造」的人員,而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中規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除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中之用詞為「監工人」,而引發「監造人」與「監工人」是否相同之爭議。

從專業分工確保工程品質的安排上,每個工程步驟除主事者外都會安排監督者,其目的在於將人為疏失降低至最小。規劃設計階段需要有專業人士進行複核,在施工階段必須有人進行監工。「監造」一詞在專業用法上之含意應與「監工」並無差異,應該加以修正使之一致,此可由現有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可知。如果要賦予「監造」具有不同的工作內容,則應明確定義,以作為日後分工之依據。

三、專業用詞內容偏窄

我國法令規章上對於「建物」、「建築物」與「建築」等其他類似之專業用詞的使用,時而相同,時而有異,造成不少困擾。依目前之建築法第四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可知建築法適用之範圍並不及於其他之公共工程如橋樑、隧道、港灣、道路等,若以公共安全之角度視之,此類公共工程品質之保障並未有適當對應之法令設計。以現代小而美、廉能政府的角度而言,不能只注重與房舍相關之工程,而必須將工程品質之範圍加以整體考量,使攸關生活環境品質的公共工程可以在專業技師制度下同樣得到保障。

四、專業分工不合理

工程品質之落實在於推動工程各階段所關係的專業知識與經驗能夠具體發揮。目前我國專業分工除有建築師與土木工程相關技師的糾纏不清外,土木工程相關之專業技師間之執業範圍及功能未能合理安排,顯得重疊而產生互斥,土木及結構技師為執業範圍爭論不休,其他技師又因規章缺乏妥善規定而無從發揮。因此,依據技師法第二條技師分科之決定的規定,行政院與考試院應重新按照專業技師證照制度設計的原理,重新規劃安排,使土木類科技師制度能夠一如醫師制度對醫療品質發揮正面效果一樣,對工程品質產生確實保證的作用。

過去幾十年,由於有關工程品質之法令規章與制度錯綜複雜而乏人問津,或由於本位立場及權益未能合理分配,產生不少問題。新政府主政單位應有讓民間專業人士參與的廉能觀念,凝聚各界力量一起努力,而專業工作者既可經社會授權而取得特殊工作許可權,更應積極參與,針對現有的缺失,拋棄本位主義,以全民之利益為依歸,修訂相關法令,建立專業工程人員權責相符的制度,使其發揮自律自強的專業功能,善盡專業團體的社會責任,如此,工程品質才能有確實的保證。修訂法令,牽涉的範圍甚廣,不但關係土木工程學與建築學領域之健康發展,而且也涉及全民的生命安全及財產保障,筆者要呼籲大家共同集思廣益,為台灣的未來奠下一個穩固的基石。

 

地震防災技術研討會

Symposium on Earthquake &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Earthquake Disaster

主辦單位: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日本土木學會地震工學委員會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參加對象:(1)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

(2)對地震防災工程實務具有興趣之各界人士

時  間:891116()8201745

891117()9301745

地  點:台灣科技大學視聽館(台北市基隆路四段43)

費  用:每人1,500(含演講資料、午餐、點心飲料等),省公會補助會員500元,實繳1,000

報名方式:請將報名表及劃撥單收據傳真至省公會,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13()報名截止或額滿(150)為止

聯絡電話:(02)8961-3968144蔡佳惠小姐,傳真(02)2964-1159(02)2963-4076

講題內容:1.地震防災技術概論─後藤洋三博士

2.都市、區域重建之策略─小川雄二郎博士

3.RC結構物之耐震補強─泉博允博士

4.地下管線等維生線之耐震問題─岩本利行經理

5.結構物基礎之耐震問題─田藏隆博士

6.減輕震害之課題及展望─佐伯光昭博士

◎每一講題演講時間預定為120分鐘,另加Q & A 15分鐘。演講以日語進行,將作同步口頭翻譯,並提供日文及中譯文演講資料。

備  註:主辦單位將發給全程參與之學員結業證明,並報陳技師主管機關,計入訓練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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