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期技師報﹞本期主筆:林四川

廣告第一版:沛芃工程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魏嘉甫先生

 榮任 中央橋梁諮詢委員會委員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張長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余 烈  仝賀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郭耀章

 

參觀活動

主辦單位:土木水利學會鋼結構工程委員會

時  間:871219()8:0017:45

集合地點:高雄火車站鐵路餐廳前

費  用:免費(預定40)

參觀行程:麥寮防蝕工程、西螺水管橋、路竹鍍鋅工廠

洽詢電話:(02)2777-8102王文玉小姐

 

(第一版)社論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成立

中央橋梁諮詢委員會

﹝本報訊﹞交通部將會同內政部成立「中央橋梁諮詢委員會」,依124日出爐之名單共有十六位委員。主任委員為交通部政務次長陳世圯擔任,副主任委員為內政部營建署長黃南淵擔任,其餘十四位委員分別是:交通部路政司長侯和雄、營建署公共工程組長陳益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長葉宏安、國道高速公路總工程司張弘義、國道新建工程局總工程司邱琳濱、臺灣省公路局總工程司謝志尚、臺灣省住都處總工程司張瑞聰、臺灣鐵路管理局總工程司黃民仁、台灣營建研究院院長陳振川、國立中央大學橋梁中心主任蔣偉寧、國立成功大學土木系主任方一匡、國立中興大學土木系副教授林呈、中華顧問工程司經理張荻葳、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魏嘉甫。

 交通部表示,近期內將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全面檢討臺灣的橋梁安全問題,尋求解決之道。交通部路政司表示,成立「中央橋梁諮詢委員會」,主要是為了協助進行全國第一次橋梁普查。因為橋梁調查作業牽涉的層面相當廣,而且需要各種專門技術的配合,不是一般行政單位所能獨力完成的。將來委員會正式成立後,將負責評審橋梁調查總顧問、協助指導策畫橋梁調查及橋梁管理系統建立等工作,並會同橋梁調查總顧問審核各縣市的委託調查計畫、期中調查成果及基本資料調查成果。

 此次交通部及內政部為借重「技師」的專業能力,特聘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魏嘉甫為中央橋梁諮詢委員會委員,以祈專業技師能協助橋梁管理單位,辦好橋梁調查作業。

 

水資源及國土會議經建會研提方案

﹝本報訊﹞最近因幾次風災釀成嚴重水患影響,行政院進行中的組織再造規劃,特由行政院經建會召開學術討論會,以提出相關報告資料作為討論方案。

 長期以來,國土除了缺乏整體規劃之外,管理機關也相當分歧,各事業主管機關各管各的目的事業及範圍,如經濟部管理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開發,交通部主導交通之各項建設興建,農委會主管農業用地事務等,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則各主管土地開發及土地行政等事務,國土開發管理部份可說是呈現多頭馬車亂象。

 為了改善目前此一亂象,行政院相關部會多次開會協商,以初步擬定結論及各項建議。由於國土和水資源會議,將討論之政府組織架構、中央與地方權限、水權分配、土地開發、限制發展地區的劃設、補償及回饋制度等,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也是國土資源重大變革,因而備受矚目。

 行政院規劃之國土及水資源再造,重新調整國土、水資源與環境資源保育組織,對於主管專責機關的調整,初步研擬三個方案。其中甲案包括內政部、環境部、公共工程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農業部;乙案包括環境部、國土及水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丙案包括環境部、水利部、建設部、農業部;近期行政院經建會將陸續召開多次「國土及組織再造」分組座談會,對未來構想研擬可行之方案,並於年底全國大會中提出討論。

 


第二版

危險山坡地知多少

﹝本報訊﹞一年多以前發生舉世震驚的林肯大郡巨大山坡地災變後,台北縣政府於痛定思痛之餘決定遵照台灣省政府之令,對於轄區之內一百戶以上或是五百人以上之山坡地列為列管範圍,實施全面體檢,此範圍總共有113處,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開始邀台灣省建築、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水保、結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以及工研院能資所、台大教授張石角等學者專家,對此列管山坡處分三批緊行體檢,第三批於八十七年八月底完成,由於第一批之初勘鑑定報告出爐之後,縣府為了避免造成現住戶恐慌憂慮以及影響其房價,僅行文給各社區管理委員會、相關建商之外,對外均加以保留,但是無獨有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依民眾陳情於山坡地密集地區進行初勘鑑定,逕行公佈「潛在立即危險」17處山坡地社區,立刻引起喧然大波,原先縣府之初步鑑定結果將其列為三級,即第一級「安全堪慮應立即改善」,第二級「建議立即改善」及第三級「委託相關公會調查觀測」,但是自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召開主管會報所發佈的消息之後,為避免再度刺激山坡地居民,造成社會問題對於第二批及第三批決定不作等級分類處理,對於有危險之虞的社區改為「應立即改善」,並且將體檢之結果函文通知各社區管理委員會,不再媒體公佈。但是依據縣府提供給議會之資料顯示列為「應立即改善」之社區有三十八處,汐止地區佔了十九件,新店市、土城以及三峽各三件,淡水及中和各二件,泰山鄉有一件,綜合以上社區之主要問題包括:「過度整地填土、填土過程粗糙夯實不良、排水系統不當、坡面角度太陡、表面嚴重風化、基地嚴重龜裂、地錨斷裂或年久失修、加勁擋土牆有嚴重裂縫且排水孔堵塞、順向坡部份地區滑動相當嚴重、路基遭掏空、坡腳掏空、建築物離擋土牆太近或建築物與擋土牆共構等」,只要颱風來襲帶來豪雨,隨時都有危險發生。

 根據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自由時報消息:「內政部營建署開會決議,請各地方政府最晚應在七月底前(周年)完成山坡地住宅社區公共安全檢查,如列入一級社區,可獲得該署補助一半的鑑定監測費用,並依據改善計劃補助兩百萬元之補強及改善費用。」誠如上述所言,台北縣政府於六月初行文給各相關技師公會委託其辦理一級社區之損害及一切相關鑑定事宜,據悉各相關技師公會均於六月中旬完成此項工作任務,並且檢送服務費用明細表至台北縣政府,然而目前縣府遂將各相關技師公會所完成的鑑定服務明細表發文函給以上列為一級各社區管理委員會,要求其自付費用進行鑑定、監測及補強工作,或許基於縣府預算因素,或者營建署預算尚未撥付,至今並無相關此預算的公文給各相關社區,據悉大部份社區均無法自行負擔此項費用,他們大多數希望政府趕快伸出援手,否則在颱風災害事故頻傳之際安全堪慮,因此本報在此呼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署政府及省府、縣府共謀解決之道,早日讓社區居民免於生活在恐懼憂慮環境之中。

 

從水理分析探討汐止水患成因與改善對策

周吉爾 技師

 十月瑞伯颱風與芭比絲颱風影響,前後十天之內造成台北縣汐止鎮連續兩度成為水鄉澤國,災情慘重。對於汐止鎮民遭受水患之苦,心有戚戚焉!惟各級政府針對洪患成因,說法分歧,莫衷一是,迄今未聞有積極對策,頗感失望。本文將從水理分析觀點來探討汐止水患成因與改善對策,以就教於諸位技師先進,並期能提供政府做為參考。

 廣大區域排水計畫首重收集正確水文資料,包括集水區域面積之大小、形狀、地貌、坡度、高程、土地利用情形;氣象資料包括降雨型態、降雨強度,延續時間與分佈,暴雨方向及地質資料,包括土壤種類、土壤含水情形等。一般集水面積在400公頃內之水理分析採用合理化公式來估算逕流量,等於三項因素逕流係數,降雨強度及集水面積之乘積,即Q=0.028CIA。當面積大於400公頃以上時,最好採用實驗式,須再加上地面坡度之因素,即Q=CIA。汐止地區原有農地綠地等逕流係數為0.2,開發成為住商混合區後,逕流係數為0.7,逕流量將增加達3.5倍。諸多地區同時開發,勢必造程逕流量疊乘之情形。據知,許多開發區之排水最終均匯集於鎮內既有排水溝渠,再加上開發區大量人口之家庭污水量也同時排入,由於原有汐止鎮內之雨水污水合流下水道並未全面配合擴大改建,致使部份地區之排水溝渠無法達到排洪之效果。汐止樟樹一路早期天水倉上方原有一相當大面積之原木沼澤,兼具有調節洪水功用,後因北二高興建高橋,將此水池填滿,另建鋼筋混凝土箱涵並與大同路縱貫鐵路上方之排水合流入樟樹二路天水倉庫旁之既有排水溝渠,此溝渠由於鎮公所經費不足,並未擴建成具有足夠通水面積之鋼筋混凝土箱涵,而其出口至基隆河又受迴水影響,實為造成此次大同路及樟樹一路一帶淹水達一層樓高成因之一。

 建議改善對策為政府聘請或委託專業技師,對已開發完成之區域排水重新進行水理分析,將各區域外即汐止鎮全鎮之雨污水合流下水道重新規劃,全面擴建,加大通水面積以容納各區域匯集之洪峰流量。或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開設計以符合汐止鎮全鎮人口(預估二十年後成長率)之需要。

 期次此次瑞伯颱風帶來之雨量,根據氣象局資料顯示,汐止地區暴增為十年平均日雨量之十六倍,因此必須統計分析計算,降雨強度採用之數據及公式。若再沿用舊資料,也許百年一次之暴雨強度,現在來說可能只是十年一次之暴雨強度,對於逕流量之算及下水道之設計均有倍數之影響。

 再則所有汐止地區之支流及雨水下水道均匯入至基隆河,而基隆河由於長年並未整治,泥沙及垃圾淤積嚴重,再加上基隆河大佳段及金泰段等部份填方築成親水步道及休閒活動區,以至通水面積減小,濕周長減少,坡度減緩影響排洪能量。由於基隆河與新店溪等河川均匯入淡水河,如果遭逢颱風豪雨或海水漲潮,期出口無法宣洩,自然形成迴水現象,而基隆河經中山橋後之廢河道改建也形下游河道縮短,又因上游之匯入逕流量暴增,而中山橋之通水面積不足,以及各高架橋橋墩阻礙水流,使此處水流速度也因而減緩,水理分析時宜從此處往上游計算迴水影響長度及範圍。因為基隆河截彎取直後,使河流長度縮短,因此,迴水長度使上溯至汐止地區,此為造成汐止地區淹水成因之一。

 不論中山橋是否拆遷,由於基隆河河流長度已經縮短及河道嚴重淤塞,造成上游汐止地區受暴雨及迴水雙重影響,淹水已是事實。建議除新建提防及擴建汐止鎮下水道外,儘速整治基隆河,挖深河道,擴大中山橋附近之通水面積,拆除親水步道等阻礙水流設施,上游地區並配合增設分洪渠道或興建大面積調節湖,以疏導洪水,此有賴我們土木人之集思廣義與共同研討。

 期盼政府能尊重專業技術,往後在進行重大建設時能廣徵各方學者、專家及技師們之意見,則人民幸甚!國家幸甚!

 

國稅局北縣分局驗印時間公告

﹝本報訊﹞國稅局台北縣分局將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元月十日辦理八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手續,凡執業地址設於板橋、土城、樹林、鶯歌、三峽地區者,請於規定時間內攜帶帳簿(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負責人及事務所印章,並填具帳簿使用驗印報告單一式二聯至該局服務課辦理手續(板橋市重慶路2605)

 


第三版

以興建、營運暨移轉模式(BOT)執行國家建設之研究

—以高速鐵路投資案為例()

廖慶隆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摘要

 以興建、營運暨移轉模式(BOT)興建國家基礎建設,已成為許多國家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釋放民間活力及效益之重要手段。而政府目前已計畫大力推動以此方式,進行國家各項重大基礎建設。本文對於我國採用此方式之法令依據,政府如何轉變傳統施政之思維,激使民間活力之釋放,分別就如何獎勵、如何要求、如何選擇、以及整個決策思考模式予以探討,並以高鐵為例闡述說明,以供參考。

一、前言

 近年來,以興建、營運暨移轉模式(Built-Operate-Transfer,簡稱BOT)興建國家基礎建設,已成為許多國家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釋放民間活力及效益之重要手段。然而,由於各項基礎建設之規模、特性、以及社經環境之不同,複雜程度互異,處理之方式也無固定方式。因此如何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國情、金融環境民間可以接受之方式以及建立如何由政府與民間之間,經由不斷之諮商,議定彼此可以接受之條件與規範,達到理想的結果,是極為重要之課題。

 我國高鐵建設採用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民間營運、並在特許期滿後將所有資產移轉給政府之方式,是政府極力推廣之政策。如今,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順利決選,由「台灣高速鐵路企業聯盟」取得優先議約權,不但是中華民國歷史上前所未有之案例,也是在國際工程界深受矚目之案例。其間政府如何轉變傳統施政之思維,以及民間活力之釋放,由於其影響深遠,不但國人予以高度之關切,也是各級政府以及學術研究單位急需加強努力之範疇。由於係第一次辦理,當然有很多仍不成熟,且爭議仍大之處,但進行過程中之甘苦、心得及經驗仍彌足珍貴。因此本文試圖以高鐵為例,對以BOT模式執行公共建設,作進一步探討及研究,並可作為其他建設由民間投資推動之參考。

 獎勵民間參與國家基本建設,整個思考過程及範圍可分三大部予以探討:首先應對如何獎勵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謂之商業條款予以詳細討論確定,包括建設目標、特許權範圍、工作範圍、投資範圍、分工原則等等。其次應對興建營運以及移轉之要求,分別建立並予以說明清楚,此部份涉及各種準則、規範以及規定等之技術問題較多,難度也高。最後,要對如何選擇合適之民間投資對象,也要有清楚可行以及公平公開公正之遊戲規則。當然最重要的是要有民間投資者願意參加、願意談,有誠意談才有可能成功。

 鑑於交通基礎建設供不應求,已連帶影響國人生活品質,但交通建設所需資金龐大,政府財力有限,要以傳統單獨仰賴政府編列預算,進行交通建設之方式已無法因應實際需要。因此如何利用民間部門之效率,有效動員並運用民間資源,突破政府財力之限制,加速交通建設之推動,變成首先推動的目標,而政府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也特別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使政府得以加速推動交通建設。

二、法令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執行以興建、營運暨移轉模式(BOT)興建國家交通建設,其基本之法令依據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獎參條例),該條例係於民國8010月由交通部起草,83111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83125日總統公佈施行。該條例提供一套明確、公平、合理的制度辦法,使獎勵、申請、審核及監督等均依法有據,讓政府公務員得以放心提供足夠之誘因,吸引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以辦理獎勵民間投資交通建設,並據以執行政府監督管理工作。

 獎參條例對土地取得及使用,未來收入之保障,資金融通及稅捐優惠等方面均作突破性之安排,以營造有利之投資環境。而以特許權給予及分享國家建設開發之效益方式,讓民間有意願參與投資與經營。

 該條例共分六章四十九條,其獎勵範圍包括:鐵路、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設施、停車場、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橋樑及隧道等。以興建、營運暨移轉模式(BOT)者屬獎勵之第一類,即為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第一類計畫之土地可由政府以報准徵收或撥用方式取得,並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或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興建、營運、開發、使用,其租金並得予優惠。其中公有土地依程序辦理撥用後,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具都市發展潛力地區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轉運區、港埠及其設施、觀光遊憩設施、橋樑及隧道與其毗鄰地區劃定範圍,並得先行依法辦理區段徵收,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進行開發,再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或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有關棄土區之土地,主管機關亦得予以徵收或撥用後,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

 若所提計劃經甄審評定為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另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與本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以及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方式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進口關稅減免、及對交通建設營運期間直接使用之不動產之地價稅、房屋稅、契稅給予適當之減免。

 民間機構經核准營運並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不論其股票是否上市,均得發行公司債。政府並得經甄審結果,於一定期限內,向特許公司收取權利金。

 有關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由民間機構載明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並應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於審核通過後之調整時機出現時,依規定程序調整之,以排除不必要之立法與行政干擾,確保業者合理營收。

 當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主管機關得為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撤銷其興建或營運許可。民間機構經撤銷興建或營運許可者,其取得之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應予終止;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主管機關得強制收買。並得移轉其他依法核准之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或由指定之政府專責機構興建、營運。

 另外,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權利金支付額度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貼等事項,依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之。(待續)

 

論「土木」與「結構」技師之爭

劉樹賢 技師

 近來,發生不少天災人禍,像林肯大郡災變與汐止淹水事件。看見自己的國家變成災區,官員爭功諉過,有權人人搶,有事人人推,有權的人無能,有能的人無權,讓筆者深為國內工程體制憂心。社會的「權」「能」錯亂的另一個例子為「土木」與「結構」技師工作權分配。

 二十年前,台灣開始推動現代化的十大建設,高速公路與台電大樓(當時台灣第一高樓)等國家重大工程,大多優先請歐美的工程公司設計與監造,當時台灣的土木工程技術落後歐美是不爭的事實。

 從民國六十六年起,國內營建業逐步進入了專任技師的階段,營造業的專任技師因此身價看漲。以當時國內工程設計水準而言,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土木工程界是當務之急,故此一「專任」制度對國家總體建設有一定程度的貢獻。因此台灣的建設逐漸起步直到今日,國家已培養足夠多的土木、水利、結構、大地技師任職於營建業,而國內的設計水準也漸達國際水平。

 國家建設完成後,此一專任制度已面臨功成身退的時刻,大量的土木與結構技師不知何去何從?從今日土木與結構技師的針鋒相對,不難理解到土木工程界「搶工作」的嚴重性。但反觀美國早已邁入已開發國家,工程建設很少,而其社會並未發生土木與結構技師搶工作、抗爭的社會運動,乃在於其工程制度較為合宜。

 不平則鳴,是土木與結構之爭的最好說明,美國少數設有結構技師的州,其結構技師必須先通過土木技師考試。而在台灣土木與結構技師是兩個分開而平行的考試,基本上已經有矛盾存在。再以美國加州為例,結構技師的工作權,比土木技師多出一條「洛杉磯的學校,醫院及50公尺高度以上的建築物」。美國這一條法令有其巧妙之處,一來宣告了結構技師的專業性,二來亦不限制土木技師與結構技師在一般結構設計的競爭性。相較之下,國內現在的官員顯得有些自以為是的閉門造車了。

 國內目前制度,乃是假專業分工之名,而行利益保護之實,終將使國內設計水準逐步退化。依個人淺見,政府官員今日重要的工作,是將國內眾多的土木、結構技師提昇其設計水準,而獲得較高酬勞而不需搶工作,或引導技師從事海外與大陸的設計市場,如果政府一再對一些旁枝末節的小事舉棋不定,不但傷害了土木與結構間公會的感情,二十年來辛苦培養的技術人員都終將走上「轉業」之途,浪費教育資源,此絕非社會之福。

 

 


第四版

現存老舊建築物耐震安全評估對策

詹添全 技師

緣起

 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是典型的板塊碰撞下產生之大陸邊緣島嶼。由於菲律賓海板塊六百萬年以來,不斷的擠壓歐亞大陸板塊,台灣島遂得以誕生並成長,值得注意的是:造陸運動迄今仍在激烈的進行,並隨時引發台灣旺盛的地震活動。因此,地震是台灣島成長必經之過程,對生活於島上的人,如何取得與地震和諧共存之道,是為「永續經營自然環境」極為重要的一環,也是工程界研究「本土化」特性不可或缺之重大因子之一。

法令分析

 政府近年來大力投入地震活動之研究,加強地震觀測並研擬防震對策,希望經由對台灣地震之瞭解,讓大家由「害怕」,轉為「關心」,再積極「面對地震」、「防制地震」,但相對照於「防火」相關法令之研究,「防震」法令工作仍然極為匱乏,舉其大綱如下:

1.行政院83.3.23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台中衛爾康餐廳火災造成6433傷,成為本法案之摧生者)

2.內政部84.3.23訂定「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

3.內政部84.8.2修訂「建築法」

4.內政部84.6.28頒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5.內政部85.5.29頒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6.內政部85.9.25頒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辦法」

7.內政部86.5.1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8.立法院87.3.19將「災害防救法草案」列入議案討論(華航空難造成205人死亡,成為本法案之摧生者)

 一連串的法令修訂,多與「防火管理」有關,「耐震、防震」法令實在太少,值此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3年後;民國751115日臺北地震11年後;由內政部在87.3.23依據「建築法」擬訂定「公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實施辦法草案」。本文肯定主管官員推動相關法案研究之苦心,如果能趕在萬一今年就發生的「下一次」地震前完成法案,距離上一次台北大地震(1694年,康熙三十三年)也已經300多年了()

 註:台北大地震(請參閱中央大學地球物理研究所鄭錦桐、李錫堤台灣北部地區的地體構造與活動斷層一文」摘要如下:『台灣北部地區,本世紀以來除了1909415日發生在中和的地震及1922/09/021959/04/271963/02/131967/10/25等四次發生在宜蘭縣外海的地震共造成約數十人的死傷災害之外,陸上地區並無斷層活動造成山崩地裂的情形發生。惟史料文獻研究方面則顯示,台北地區在過去的三百年內曾發生過兩次災害頗為嚴重的大地震,並可能直接與當地的斷層活動直接相關。較早的一次發生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該次地震使台北盆地的西北半部陷落成所謂之「康熙台北湖」(林朝棨,1957)。地震發生前後的情形根據《裨海紀遊》的記載如下(方豪,1950)

 「五月朔,張大來告屋成。初二日,由淡水港入,前望兩山夾峙處。曰甘答門,水道甚隘,入門,水忽廣,為大湖渺無涯涘;行十許里,有茅廬凡二十間,皆依山面湖,在茂草中,張大為余築也。......張大云:『此地高山四繞,周廣百餘里,中為平原,惟一溪流水,麻少翁等三社, 緣溪而居。甲戌四月,地動不休,番人怖恐,相率徙去,俄陷為巨浸,距今不三年耳。』指淺處猶有竹樹梢出水面,三社舊址可識。滄桑之變,信有之乎?」

 張大為淡水社長,係一通事,助郁氏採硫,且居淡水甚久故能描述甚詳(尹章義,1982)。林朝棨(1957)亦依上述之節文認為,其地面之陷落程度大致不過五公尺以下,海船亦至少可行五里,深入盆地中,所以湖水應不淺。徐明同(1983)亦引此文,評估此地震規模約在7.0,為一相當大的地震。

 另一次大地震發生在同治六年(1867)。該次地震在基隆、金山及台北等地造成重大災害 。當時的史料記載如下(取自徐泓,1983)

 1.淡水廳志(14,頁350)「祥異考」:「(同治六年)冬十一月,地大震。......廿三日,雞籠頭、金包裡沿海,山傾地裂,海水暴漲,屋宇傾壞,溺數百人。」苗栗縣志(8,頁130)「祥異考」亦曰:「(同治六年)冬十一月,地大震。」

 2.伊能嘉矩,大日本地名辭書續編(頁16)「台灣•台北•士林街」:「同治六年之地震,(肆店)過半遭崩壞,邇來頹衰,已失其舊觀。」

 3.Alvarez, Formosa一書云:「18671218日,北部地震更烈,災害亦更大,基隆城全被破壞,港水似已退落淨盡,船隻被擱于沙灘上;不久,水又復回,來勢猛烈,船被衝出,魚亦隨之而去。沙灘上一切被沖走。原本建築良好之屋宇,亦被衝壞,土地被沙淹沒,金包裡地中出聲。水向上冒,高達四十尺;一部分土地地沈入海中。基隆港內,有若干尺面積地方,其下落已較原來為深。此係據若干歐洲商人證實報告。」

 徐明同(1983)推估此次地震的規模為7.1,亦為一相當大的地震。李錫堤及王源(Lee and Wang, 1988)評估上述兩次大地震均為正斷層活動,並分別與山腳斷層及磺溪(金山)斷層的活動有關』。

現有老舊建築物分析

 國內現有建築物之耐震設計,可分為民國63年以前、民國63年∼民國71年、民國71年∼民國86年三個時期,各時期設計地震力不同。早期建築物高度與規模均不若現在,其使用材料、設計理念仍存在若干耐震之問題。筆者曾在民國7981年間接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辦理「臺灣中北部高層建築使用調查之研究」研究案,以大量人力赴各縣市建管單位檔案室及庫房內,逐案翻閱查得臺中縣市以北在民國81年以前,不同建造年代且其高度在36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數共有964棟,臺北縣、市各有111棟及478棟,如圖一∼圖三所示。


 


儘速實施「現存老舊建築物耐震安全評估」之理由

 在嘉義瑞里大地震之後,「防震」、「耐震」成為繼「衛爾康餐廳」、「梅林攝影社」等火災事件以及「天母德行東路」、「林肯大郡」山崩事件以後,小市民最關切的「住的安全」議題!到底我們的房屋耐不耐震?是不是如消防署署長所預測「台北房屋在瑞里大地震同樣規模侵襲之後80%會摧毀!」如此嚴重?未來怎樣的建築物需儘速進行耐震評估?而七十一年以前的建築物是否又應全面檢測?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蕭江碧所長指出,若建築師係依七十一年以後建築技術規則設計興建者,應無倒塌之虞,但為維護居住安全,蕭江碧所長則呼籲凡有下列四種情形的建築物,可洽專業技師或建築師進行耐震評估,並做必要的補強:一、民國六十三年以前建造的老舊建築物。二、發現柱、樑、牆、板有嚴重龜裂之建築物。三、曾自行增建、修建、改建的建築物。四、民國七十一年以前建造,認為有耐震評估必要的建築物。

 其中一、二、四三種型態建築物也許不多,但只要搭乘飛機往來臺灣本島的人士一定忘不了,都會區內建築物屋頂,充斥著大小不一的違建,也就是前述第三種型態建築物,各縣市符合上述條件的建築物很多很多!可說令人觸目驚心的!

土木技師公會積極協助政府實施「現存老舊建築物耐震安全評估」之作法

 前述高層建築物僅為冰山之一角,以國內七層或五層(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以下建築物,其數量已非政府主管機關現有人力所能掌控,亦非可再等數年才著手實施之政策,由近幾次山坡地災變、火害、地震傷亡、空難、瓦斯氣爆……已暴露出政府及民間團體對緊急災害處理之缺失。觀諸國內民間及公共工程建設之品質與日益老舊,難保這些猶如不定時炸彈的災變,將隨時成為主管官員拼命也難以抹去之惡夢。因此與其擔心如何反彈糾正、彈劾的不合理,不如早日規劃交由遍布全省各地都有會員的土木技師公會所屬專業技師們,為您鋪築高枕無憂的美夢。土木技師公會積極協助政府實施「現存老舊建築物耐震安全評估」之具體作法如:一、調查各縣市民國六十三年以前建造的老舊建築物。二、調查各縣市柱、樑、牆、板有嚴重龜裂之建築物。三、調查各縣市曾自行增建、修建、改建的建築物。四、調查各縣市民國七十一年以前建造,認為有耐震評估必要的建築物。五、擬訂各縣市地震後勘災組織、勘災人員、權責、作業流程。六、擬訂各縣市地震後建築物初步評估、詳細評估辦法。七、擬訂各縣市耐震評估不合格建築物處理辦法。八、擬訂各縣市耐震評估合格但需補強建築物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