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八十年九月三十日八十北府工建字第乙一七○五四號函發布
九十年六月八日九十北府工建字第一三○二三九號函修訂
一
審查對象
(一)
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者。
(二)
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八公尺以上 (屋頂層除外)
之建築物。
(三)
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
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
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五)
建築基地下方有捷運路線通過者。
(六)
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所劃設之活動斷層地區,或經本府規定之地質敏感區者,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
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七)
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
1.7表 1.3
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八)
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經本局認有必要者,得委託審查。
二
審查機關:
(一)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二)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三)
台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四)
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六)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七)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八)
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九)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
(一○)
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以上審查機關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備查,異動時亦同,審查人員以參加各審查機關為原則,不得參加另一機關之審查工作。
變更設計案,仍委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辦理。
三
委託方式:
由本局建築管理課依第二點所列順序輪流委託辦理之必要時得指定特定審查機關。
四
審查方式:
每一審查單位、審查委託案件人數、至少應有五人、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以公開形式審查,並許自由旁聽,對於審查通過之結構計算書及施工圖說,須加蓋審查人員圖章及審查機關印鑑並具審查意見書本局認有必要得於審查機關審查完成送回本局時,邀請審查機關簡報說明。委託審查之案件係由審查人員所設計者,該審查人員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五
審查費用:
每一審查案件為新台幣
(以下同)
拾伍萬元,加工程造價之萬分之一,結構重新設計之變更案件亦同。局部變更案件為伍萬元加變更工程部份造價之萬分之一,但不須召開委託審查會議審查者,為壹萬元加變更工程部分造價之萬分之一。審查時須使用電腦校對者,其電腦費用核實計算。
六
審查作業:
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支付,並由起造人逕向審查機關繳納。建造執照審核,除依照內政部訂頒之「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改進措施之作業要點二,應審核之主要項目審查合格發照外,有關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之結構部分,均列入必須抽查管理,由本局依第二點之委託方式於發照前辦理委託審查。
七
審查時限:
委託審查案件須於文到後三個月內審查完成為原則,其有不符規定或設計錯誤等情形應一次詳細註明,通知設計人修正再審。如無法於期限內審查完成,應請審查機關個案報請本局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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