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屋頂外,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預力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但開挖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1.7表1.3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五、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或經本府公告之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一層者。
六、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或電力單位,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七、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場所,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但學校於擬定建築計畫時經本府「臺中市立中小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查認定得免再行委外審查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