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府法規字0九二00七二二0二號令發布全文八條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之結構設計委託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築物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屋頂外,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預力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但開挖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1.7表1.3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五、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或經本府公告之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一層者。

六、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或電力單位,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七、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場所,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但學校於擬定建築計畫時經本府「臺中市立中小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查認定得免再行委外審查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第三條

本辦法之委託審查以下列機關、團體為限:

一、東海大學。

二、逢甲大學。

三、朝陽科技大學。

四、中興大學。

五、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六、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七、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八、其他經本府工務局核定之機關、團體。

  前項機關、團體應將其審查人員報本府工務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審查人員須具有大學專任教師、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大地技師資格,並以參加第一項機關、團體之一為限。

第四條

起造人應就前條第一項各款機關、團體之一,自行委託審查,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辦理。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第五條

審查機關、團體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其中一人具有大地技師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職。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並允許自由旁聽。

三、本府工務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團體於審查完成後,舉行簡報說明。

四、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審查,得由該結構設計人所屬公會之結構審查組織審查。

第六條

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設計建築師檢送經審查人員簽字及審查機關、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機關、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報經本府工務局備查,始得開工。

第七條

審查機關、團體應將審查結果函知本府工務局。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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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