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展演活動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行政院研考會會地字第○九二○○一三○五七號函發

一、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院頒「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為行銷地方文化、藝術、產業及城鄉景觀魅力,獎勵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運用中英雙語營造國際化親善環境,辦理國際藝術、文化、觀光、節慶等展覽、表演、競賽、會議及研習等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

(一) 地方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或學校。

(二)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

獎勵範圍:以運用中英雙語於國內辦理下列藝術、文化、觀光、節慶活動,行銷地方文化、藝術、產業及城鄉景觀魅力者為限:

(一) 大型藝術、文化、觀光、節慶等展覽、表演、競賽活動。

(二) 大型藝術、文化、觀光、節慶等會議、研討、研習活動。 

(三)其他有助推展國際化親善環境之重要活動。

四、

獎勵原則:

(一)各項獎勵活動內容之設計及進行應以中英雙語對照運用辦理。  

(二)同一申請之機關團體,每一年度申辦活動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三)申請之機關團體編列自籌款比例較高者,得列為優先獎勵之參考。

五、

獎勵額度及項目:

(一)每項活動獎勵之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因政策需要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獎勵金支用項目須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有關規定。

(三)獎勵金使用項目為中英雙語對照標示、解說牌等設計製作費,中英雙語對照導覽手冊、會議資料、文宣設計、行銷宣導等企劃印製費,中英雙語廣播說明企劃錄製費、中英雙語活動內容攝錄影企劃製作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六、

申請程序:

(一)各申請之機關團體依本會規定期限檢具申請表(格式另訂之)、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及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行銷宣導、中外籍參加者概估數、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各一份,連同磁片或電子檔函送本會;其為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者,免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二)各申請之機關團體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獎勵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獎勵或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獎補項目及金額。

(三)相關展演內容(例如歌曲樂章)如涉及著作權等相關規定,應取得授權依據,並自行負擔其費用。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者。

(二)表件不全,經本會函請申請之機關團體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

(三)各項申請案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職務者。

(四)依本要點接受獎勵辦理活動尚未結案者。

(五)曾於一定期間內因活動計畫及獎勵金因違反本要點,經本會撤銷或廢止其獎勵者。

八、

審查評比作業:

(一)各申請案件由本會依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審查評比作業,必要時得依活動性質邀請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其作業細節另訂之。

(二)審查評比時並得邀請申請之機關團體列席說明。

九、

審查評比原則:

(一)對行銷地方文化、藝術、產業、城鄉景觀魅力、營造國際化親善環境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二)企劃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效、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之政府機關申請獎補經費情形)。

(四)結合運用國際人士社群及地方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五)活動設計是否具備深化效果並開創系列附加價值。

(六)會議、研討會主題之啟發性、架構嚴謹情形,主持人、參與者對研討主題之熟悉及關連性。

(七)展覽、競賽或演出活動具有精神意涵、專業水準、對於開拓民眾參與程度、求創新之程度。

(八)以往辦理之績效。

十、

行政輔導及查證: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及查證。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獎勵金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或其他違反本獎勵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獎勵。

十一、

獎勵金撥付及核銷:

(一)受獎勵之機關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獎勵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獎補者,並應列明各機關獎補項目及金額)、獎勵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受獎勵之機關團體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領據送本會先行核撥二分之一。 

(二)經核准之申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十五日前報本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獎勵;其由本會先行核撥二分之一獎勵金,應一併繳回。

(三)受獎勵之機關團體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其合計之獎勵金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獎勵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獎補機關之行政監督 。

(四)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績、論文輯要、會議記錄、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之資料供核。  ]

(五)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或廢止其獎勵金。

(六)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七)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接受獎勵之機關團體依規定辦理。

十二、

相關規定:

(一)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贊助或指導」字樣。

(二)本會核定獎勵計畫之執行,受獎勵之機關團體應核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獎勵之機關團體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獎勵之機關團體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四)受獎勵之機關團體就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重製或利用等。 

(五)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三、

本要點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十四、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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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