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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 民國90年3月8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0)陸文字第9003584號函發佈 民國94年8月26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陸文字第0940015145號函修正 一、為促使民間團體深切瞭解兩岸之交流目的,協助民間團體赴大陸從事兩岸交流活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兩岸民間交流之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縮短彼此距離,增進兩岸民眾情誼。惟交流應本對等互惠的原則,不應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從事兩岸交流活動,除應遵守有關法令外,並應維護國家安全與全民利益,嚴防洩漏國家機密,並對大陸人士利用情誼之不當要求應提高警覺,如討論議題牽涉到國家安全或機密事項時應予迴避。 四、兩岸交流過程中,為避免中共擅改我方團體名稱,我方應事先定妥團名,以不失立場為原則;如發生對我稱呼或安排不當之情形,宜即交涉或闡明立場。我民間團體亦不應參加大陸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或活動,以避免我方地位被中共所矮化。 五、交流過程中,對於大陸人士之稱謂,在對等、尊嚴原則下,可以職稱互稱,或直接以「某先生」、「某女士」稱之,或以其擔任交流之民間團體職稱稱呼,如某協會顧問、某學會秘書長等。 六、交流過程中所用文件,有關年號、地理、歷史等名詞,應尊重原著,或各自沿用習慣用語,共同性文件可使用民國或西元年號;對於文件印製,可提供正簡字兩種字體之版本。 七、接受大陸媒體採訪時,應謹言慎行,意見表達清楚,以防被斷章取義引用;並注意不要與大陸地區官員、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簽訂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或相關文件。 八、赴大陸之前,應舉行行前說明會並製作赴大陸參訪須知,敘述通訊方法、交通須知、參訪地區概況、參訪單位簡介、參訪主體與觀察重點等,並事先辦理相關保險。 九、大陸地區醫療設備不如臺灣普遍,宜自備日常藥品,須長期治療之慢性病患,行前宜赴醫院作完整檢查,並多領藥份備用。如遇緊急傷病,應以個人生命安全為優先考量,為免延誤病情,仍應先就地醫治,並保留各項單據,返國後,可依健保法相關規定,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十、如在大陸地區臨時急需醫務救援,可透過投保之保險公司或逕撥亞洲緊急救援中心北京辦事處(電話:010-64629100、64629112)、國際SOS救助公司(電話:010-65003419、65003388)、該中心提供全天候付費服務,可以協助安排適當之醫療設施、醫院、醫療專家、救護車及包租飛機護送病人至附近醫院或返台治療。 十一、於大陸地區遺失財物,務必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遺失證明。攜有旅行支票者,應先在支票上簽名並將支票存聯保管妥當,一旦遺失或遭竊,可立即向銀行申報掛失止付。 十二、於大陸地區遺失證件及機票時,辦理返台程序為:先取得大陸地區省、市級公安單位之遺失證件報案說明與臨時通行證,進香港或澳門海關時,由海關通知中華旅行社(香港)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查證,經中華旅行社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查證屬實後電告入出境單位人員辦理通關事宜。 十三、活動期間宜全程參與切勿脫隊,言行應謹慎,不涉足不正當場所,外出時宜結伴同行,相互照料,注意人身及財務安全,尤應注意飲食衛生,以確保健康。若不幸於大陸地區發生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失蹤、重病住院或遭搶劫遇害等事件時,請儘速與海基會聯繫,以便儘速協調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中華旅行社 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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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