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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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訂本縣建築管理法規及處理相關法規適用疑義,特設置嘉義縣政府建築管理法規研究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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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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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城鄉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行政室代表一人。
(二)城鄉發展局城鄉規劃課一人。
(三)城鄉發展局建築管理課一人。
(四)城鄉發展局使用管理課一人。
(五)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代表三人。
(六)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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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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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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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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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行執行秘書一人,由城鄉發展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城鄉發展局派員兼任,辦理相關幕僚作業及聯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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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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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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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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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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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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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會議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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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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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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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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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對外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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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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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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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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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城鄉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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