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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建照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1.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但建築物高度未超過五十公尺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認為有必要者,亦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2.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左:
3.起造人於領得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後,應自行擇定第二點所列審查機關、團體之一,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等資料至本局建管處,由本局建管處函請該機關、團體審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辦理。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5.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於本局建管處依第三點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前,逕向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繳納。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經本局建管處備查後,由該公會撥付審查費用予審查機關、團體。
6.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委託審查機關、團體檢送經加蓋審查人員印章及審查機關、團體印鑑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一式三份)及審查機關、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經本局建管處備查,始得申報開工。
7.審查機關、團體應於本局建管處函請委託審查文到後三個月內審查完成,並將審查結果函知本局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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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