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下以得稱本府)為確保特殊結構建築物之結構設計品質並增進公共安,全特定本要點。
二、審查對象:
(一)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十五層檈之建築物或構造物。
(二)同一斷面超過十公尺或總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擋土設施。
(三)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單一跨度在十五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或其他構造設計單一跨度在二十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五)建築基地位已公告之活動斷層禁限建範圍地區或經本府規定之地質敏感區者,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六)單棟檈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
(七)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或構造物。
三、本府指定審查之機關、團體如下:
(一)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二)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三)高雄市結構技師公會。
(四)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六)國立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七)國立暨南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八)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九)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十)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十一)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機關、團體。
審查機關、團體選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審查人員應具備結構設計五年以上經驗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教授結構相關科目至少五年以上。
起造人得自行選擇第一項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局部變更設計案,應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辦理。
四、審查方式:
(一)審查機關、團體之審查人員每案至少應有五人,其中應包括結構技師及大地技師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職各一人以上,並應以公開形式審查通過之結構計算書及結構有關圖說須知蓋審查人員及審查機關、團體印章並出具審查意見書一式兩份送還起造人並副知本府。
(二)審查人員不得為該案之設計人。
(三)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得對於審查機關、團體審查之意見邀請審查機關、團體簡報說明。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費用由起造人逕向審查機關、團體繳納。
(二)非涉及柱、樑、剪力牆、斜撐或基礎等變動之變更設計案件且經原結構設計師簽證無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者,得免審查。
(三)結構應辦理審查之申請案件,應先經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合格後,本府始得准予核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亦同。
六、審查期限:
審查機關、團體辦理審查作業須於受理審查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查完成,其有不符規定或設計錯誤等情事者,應詳細註明並通知起造人修正,俟修正後再送回原審查機關、團體繼續辦理審查,時限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如有特殊情況審查機關、團體應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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