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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3/21第四屆第四次臨時理事會先行通過後實施
89年2/18第五屆第五次理事會修正通過後實施
89年4/20第五屆第六次理事會修正通過後實施
89年9月27日第五屆第八次理事會議修正
90年9月10日第六屆第三次理事會議增列第十二條
90年10月16日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增列第十條
93年8月17日第七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三、十、十二條
94年03月26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條,並通過第二、三、九、十、十一、十二條(福利基金凍結五年)
94年11月22日第七屆第七次臨時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四條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公會福利金由下列方法籌集之: 一、就本年度經常費結餘撥二分之一(不包括上年度經常費結餘在內)。 二、就本年度事業費撥百分之三十。 三、就新入會會員收取福利金,福利金之計算,係按公會基金及餘絀金額除以會員有效人數,授權福利委員會和會計師共同算出。 四、重新入會會員應補繳退會年度與重新入會年度福利金差額。 五、本辦法通過後,福利金籌集年度自本會創立年度起按籌集辦法落實彙集專款。 |
第 三 條 |
一、本公會福利金及其孳息均應專案儲存,除按本會福利事項之規定支付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下列各項費用外,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得移作他用。 二、下列補助金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一)補助本公會舉辦國內、外各項活動費用。 (二)補助本公會社團活動費用。 (三)補助本公會舉辦會員教育訓練費用。 (四)補助本公會參與土木日活動費用。 (五)全體會員團體保險及獎助學金。 |
第 四 條 |
本公會每年將福利金全數提撥,設立專戶,並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財務理事及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監督保管,專款專用。 |
第 五 條 |
本公會福利金提款時,應先由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會簽,再由本公會理事長、財務理事、及會計共同會章。 |
第 六 條 |
凡屬本公會會員因公傷殘(以為本公會服務時為限)得申請醫藥補助及傷殘慰問金,由福利委員會派員調查實情後擬定醫藥補助及傷殘慰問金額,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支付之。 |
第 七 條 |
凡屬本公會會員因執行公會公務死亡(以為本公會服務時為限)得由福利委員會擬定撫卹金,提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支付之。 |
第 八 條 |
凡本公會會員本人及父母子女有婚喪喜慶申請補助時,依下列規定: 一、本人結婚致賀儀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整,但以一次為限。 二、本人死亡致送奠儀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致送奠儀新台幣五千元整。 四、本人因傷病而殘廢時致送慰問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五、本人或其配偶生育,生育補助每胎新台幣二千元整。 六、本人因傷病住院三天以上時,致送慰問金新台幣二千元整,每年度以二次為限。 前項應自有申請原因時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視同放棄。 |
第 九 條 |
本公會會員加入本公會年資累計滿25年以上,或年滿50歲加入公會年資累計15年以上;或年滿60歲加入公會年資累計滿10年以上者,或因身故或重大傷殘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於退會時依會員年資向本公會申請發給資深會員退會福利金。 前項會員年資之計算基準如次: 一、在本辦法實施後入會之會員,其年資自繳納福利金日起算。 二、在本辦法實施前入會之會員,其年資依照入會時日起算。 三、未依本會規定繳清常年會費、業務費及保管設計酬金者,不得申請本福利金。 |
第 十 條 |
一、經准予退會者,得按其年資,九十三年(含)以前每滿一年給付新台幣參仟元整,九十四年以後每滿一年給付新台幣壹仟元整之退會金。 二、年滿70歲技師,由公會發給年節慰問金,金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
第 十一 條 |
辦理資深退會領有福利金再入會者,視同新入會會員。 |
第 十二 條 |
年度會員基本訓練積分(暫定8小時),由理事會核定實施,其費用於本基金項下支付。 |
第 十三 條 |
福利委員會得視財務狀況,提請理事會發給本會會員年節慰勞金。 |
第 十四 條 |
本會購置會所得借用福利金。 |
第 十五 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