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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務章則
94年11月22日第七屆第七次臨時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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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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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業務章則係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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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土木技師依法從事混凝土、鋼架、隧道、涵渠、橋樑、道路、鐵路、碼頭、堤壩、港灣、機場、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礎、建築物結構、土地開發、防洪、灌溉等工程以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測量、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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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土木技師應依技師法或營造業法執行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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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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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土木技師之業務因性質不同,劃分為規劃業務、工程設計業務、營建管理業務、工程監造業務及簽證業務等五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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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規劃業務-土木技師得從事現場勘察、測量調查與擬訂規劃方案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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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工程設計業務-土木技師得從事工程設計,其工作範圍概分為下列諸項: 一、基本設計。 二、詳細設計。 三、施工規範之編擬。 四、工程數量之估算。 五、施工計畫與施工進度之擬訂。 六、工程成本分析與估價。 七、財務計畫之釐訂。 八、工程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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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工程監造業務-土木技師得依委辦事項派遣工程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工程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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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營建管理業務-土木技師得從事營建管理業務,其工作範圍概分為下列諸項: 一、協辦審查承包商資格。 二、協辦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之建議。 三、協辦施工及採購合約之簽訂。 四、審查施工計畫、施工設備與預定進度。 五、校驗施工測量與放樣。 六、根據設計圖樣與規範,檢驗工程品質,辦理材料及其他試驗。 七、施工之顧問諮詢事項。 八、施工進度之查核、簽證及改善建議。 九、施工完成後之檢驗、簽證與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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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簽證業務-土木技師得依技師法第十二條或其他法規實施技師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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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
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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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土木技師受委辦業務之服務費,得就下列方法擇一計算之: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日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應明訂於契約內,其必須按實另支費用者,亦應於合約內明定項目及費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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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服務成本包括下列費用: 1、直接費用: (1)直接薪資:包括直接從事委辦案件之工程師、規劃師、經濟、財務、管理、營運等各專家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二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休假等薪資及保險費。 (2)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時所需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工地津貼、資料收集費、聘請外界顧問專家之報酬及差旅費、專利費、施工及營運人員之代訓費、電子計算機之租賃費及製作程式費、測量調查費、試驗費、圖表報告之複製費及與直接費用有關之各項稅捐等。 2、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費用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及保險費、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儀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賃費、辦公事務費、儀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社會福利事業之捐贈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前款第一目「直接薪資」。 公費係指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研究費用、專業聯繫費用、參加國內外職業及技術會議費用及有關稅捐等,但全部公費不得超過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直接薪資」加前項第二款「管理費用」合計之百分之四十。 前二項費用之總和即為委託機關與土木技師議訂合約之總額。 二、建造費用之百分比法 服務費用應按項目在下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前項建造費係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其中包括工資、材料費、施工機械設備之折舊費及其運轉維持費用等,不包括規劃設計費用、行政費用、財務費用、土地及權利費用及法律費用在內。 三、按日計酬法 除每日薪資外,另需管理費用及公費。 四、總包價或單價計算法 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包含服務成本與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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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土木技師之服務費得由委辦人與土木技師雙方議定分期給付,並明訂於合約內。 除第一期於訂約時預付外,其他各期按工作進度分期給付之,至合約內訂定之業務全部完成時,服務費應全部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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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土木技師所受委託之業務,因故必須終止時,其原因歸於土木技師者,委辦人應按完成部份百分比給付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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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因委辦人變更計畫而增加之工作得另行收取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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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土木技師執行業務所訂之合約,應訂明解決糾紛之仲裁方式及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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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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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本章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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