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處分實務案例解析

日期 2009/5/22 11:19:25 | 新聞類別: 研討會訊息(友會)

開課日期:98年06月12日(五)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處分實務案例解析

主辦單位:中華國土建設人才育成中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天下遠見讀書俱樂部

開課日期:98年06月12日(五)

開課時間:09:20-16:30

報名表下載:報名表-Y20090612A-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處分實務案例解析.pdf

授課地點:預定 立德台大尊賢會館(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83號-近捷運新店線公館站2號出口)

優惠截止日期:2009/6/5

報名費用:定價 3700元/人, 傳真會員 3500元/人, 網路會員 3500元/人, 協辦單位 3200元/人, 貴賓會員 元/人 團體報名 3200元/人

授課宗旨:

行政程序法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最重要之法律依據,其中涵括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各種行政行為類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行政計畫及行政指導等,不但是行政機關人員必知之基本大法,亦為人民與行政機關互動過程中不可不備之法律知識,了解行政程序法,將可避免行政之失誤,並可確保人民之權益。有鑑於各機關執行業務時皆涉及行政處分,本課程將為您以深入淺出、配合實務案例與判例來解析行政程序法,讓您熟知法令以保障您的權益。

課程特色

行政程序法執行實務解析
1. 何謂「比例原則」?何謂「信賴保護原則」?如何在實務案例上運用此等抽象概念?
2. 行政程序如何進行?由那一個機關管轄?當事人又是誰?
3. 行政程序中機關如何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4. 行政契約如何形成?我國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於行政契約有何重要見解?
5. 何謂法規命令?何謂行政規則?機關如何制訂?人民如何表達意見?
6. 行政行為最重要之類型為何?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陳情等其他行政行為為何?
7. Q&A與綜合討論
 

案例解析:行政處分要件與爭訟須知
1. 如何判斷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具有什麼效力?
2. 何謂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上時效之觀念與民法上有何異同?
3. 要求行政機關公開資訊?
4. 案例解析:如都市、建設、地政、財政、工務、環保、消防、警察…等機關之行政處分
5. Q&A與綜合討論
 

欲詳課程表與詳細主題內容,歡迎於『授課宗旨』項目上方『報名表下載』處下載進行了解。

 

相關說明

一般報名:原價3700元/人,搶先報名優惠價-個人價3500元/人、3人同行價(含)3200元/人、5人同行價(含)2900元/人,請於2009/06/05前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2009/06/06起為原價(若貴單位有包班需求,請洽本中心客服專員)
義舉兩得:我們將於報名費中提撥50元/人的善款,贊助社會福利機構,讓您智識與心靈均提昇!
雙重福利:報名課程+加入天下遠見讀書俱樂部,立即享雙重福利(詳本中心網頁),詳洽本中心承辦人-分機17
開課人數:每場次達到30人時即開課.

注意事項

網路會員個人報名/團體報名:於加入會員後,直接線上報名即可。
協辦單位會員報名:於加入會員後,直接線上報名即可。(系統之協辦單位會員報名預設收費為個人報名價,但如該課程提供協辦單位會員報名得享有優惠價時,您僅需在報名後,於繳費時繳交正確金額即可!)
公家機關學員報名:您可先行自課程介紹之『報名表下載』項目下載報名表,待簽呈核準後,再加入會員並線上報名即可。
   註:A.報名表下載方式:進入欲報名課程後,於『授課宗旨』項目上方即可找到『報名表下載』.
       B.如有需要索取公文者:可利用電話或客服信箱與本中心客服人員聯繫,我們將立即為您處理!


其他說
1.傳真報名程序:傳真報名表→來電確認→辦理繳費→傳真繳款收據→完成報名。
2.若使用之優惠價與系統預設之收費金額不同時,僅需於線上報名完成後,來電與客服人員確認即可。
3.以上課程正申請(或已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淮為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
4.以上課程正申請(或已獲)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核淮為景觀師培訓暨證照管理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
5.以上課程正申請(或已獲)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核淮為建築師開業證書換發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
6.欲累積各執照換證時數者,須全程參與才頒發參訓證明,相關核准文號獲核淮後,將置於網頁之課程介紹中,供學員查詢。
7.本中心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準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構各課程學員之學習時數預計將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登錄,惟依相關規定學習機構所登錄之學習時數,須俟各學員服務機關(構)之人事人員確認複核後,始予生效。
8.本中心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準之終身學習護照登錄機構。(課程核準依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9.開課當日,不受理退費;開課日前申請退費,須扣除行政手續費(課程定價之10%)。
10.遇不可抗力或特殊狀況時,中心保留調整時間場地/講師課程之權利,以作妥適安排。
11.開課前三天會發送e-mail確認出席

講師介紹:

姓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 寰瀛法律事務所 李合夥律師....More

實績:代理韓國主要大型企業進行工程調解、參與ETC議約談判、擔任國內重大知名工程爭議案件之代理人

經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台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北縣政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寰瀛法律事務所 合夥律師





本篇新聞來自:社團法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http://www.twce.org.tw

本篇新聞的鏈接網址是:
http://www.twce.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