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流程及相關書表

日期 2015/1/12 11:50:41 | 新聞類別: 公會公告

資料來源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6920&Itemid=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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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流程及相關書表

 

建築管理組

聯絡人:王錦慧 (02) 8771-2878 張志源(02)8771-2791

凡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申領或變更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者,請檢附下列基本及相關資料逕送或郵寄至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2樓

一、申請方式:
1.網路下載
 (1)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申請書
  文件檔案:(E1-1)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申請書
  文件檔案:(E1-2)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暨登記證換發申請書
(2) 室內裝修業申請書表:
  文件檔案:(E3-2)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文件檔案:(E3-3)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文件檔案:(E3-4)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停、復、歇業登記申請書
(3)其他資料:
  文件檔案: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遺失自我切結書範本
  文件檔案:建築物室內裝修業遺失自我切結書範本  


二、xls 申請流程


三、xls 室內裝修業設立流程


四、相關條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業於去(99)年12月23日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發布。本次計修正條文31條、增訂4條、刪除3條。其中第20至21條增訂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證有效期限四年、四年內回訓及換證制度、第12條增訂室內裝修業所屬專業技術人員異動處理規定;第9條至第11條修正室內裝修業之登記證申請許可程序、刪除公司或商業登記前之許可並增訂登記證有效期限四年之換證制度、第13條增訂室內裝修業於停業及歇業時之處理規定等,另同時規定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標示室內裝修字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明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如「○○室內裝修○○公司(行號)」。
新設立公司、行號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原已設立公司、行號欲申請新增「 E801060室內裝修業」(100年4月1日經濟部商業司配合本辦法修正)者,應變更公司、行號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詳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五、管理資訊

  查詢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6920&Itemid=53





本篇新聞來自:社團法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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