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日期:2014年05月14日(星期三)
 工程法務系列 展延工期索賠探討與案例解析講座 宗  旨:展延工期的成因很多,諸如不可抗力之因素(惡劣天候/天災)、不可預見之因素(戰爭/意外/天然障礙)、不可歸責之因素(民意要求/抗爭),以及設計不完善與業主指示或遲延都是形成工期延宕的原因,因此本課程除針對上述爭議以案例解析說明外,亦特別就展延工期索賠所面臨之方式、內容、時機、程序、文件準備、請求權基礎與時效等法律上重要課題加以說明,以便能通盤瞭解及處理展延工期之爭議。歡迎有興趣人士踴躍報名。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上課日期:2014年05月14日(星期三) 上課地點: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2段190號11樓,近捷運七張站) 費  用:定價3,500元/人,05月07日前報名並完成繳費或三人以上團體價3,000元/人。 報名方式:傳真報名表(02-29124104)或線上報名(http://www.tcri.org.tw/eclass) 繳費方式:※電匯或劃撥---請將報名表及收據傳真至本院。戶名: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銀行電匯帳號:02512095251(臺灣企銀-新店分行)郵局劃撥帳號:05100110 ※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請將報名表及報名費以掛號郵寄本院 聯絡電話:02-89195024 傳真號碼:02-29124104  教育訓練組鄧小姐 注意事項: 1.  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2.  本院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訓練機構,本課程正申請為工程會技師與建築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規定之訓練課程(須全程參與,本院才發予參訓證明)。 3.  本院預計於課前3天發送e-mail通知上課報到。 4.  本課程提供紙本教材,不另提供電子檔案 5.  開課三日前申請退費,須扣除行政手續費(課程定價的10%);開課前三日起,報名繳納之各項費用,將一律不予退費。 6.  本院保留決定是否受理報名/調整課程/調整講師/調整上課場地等之權利   課程表 																						| 			日期 | 						時間 | 						課程名稱 | 						講員 | 		 					| 			103 | 						09:00~09:20 | 						報到 | 						承業法律事務所 | 		 					| 			年 | 						馬惠美 律師 | 		 					| 			5 | 						  | 		 					| 			月 | 						09:20~10:50 | 						展延工期常見之爭議類型(一) | 						  | 		 					| 			7 | 						1.工期的訂定及計算方式  | 						  | 		 					| 			日 | 						2.工期展延之因素及相關條款 | 						  | 		 					| 			︵ | 						10:50~11:00 | 						休息10分鐘 | 						  | 		 					| 			星 | 						11:00~12:30 | 						展延工期常見之爭議類型(二) | 						  | 		 					| 			期 | 						1.案例分析   | 						  | 		 					| 			三 | 						(1)    現場情況差異之爭議 | 						  | 		 					| 			︶ | 						(2)    未遵循申請展延工期期日之爭議 | 						  | 		 					| 			  | 						(3)    展延工期是否構成情事變更之爭議 | 						  | 		 					| 			  | 						(4)    棄權事項效力之爭議 | 						  | 		 					| 			  | 						12:30~13:20 | 						午餐時間50分鐘 | 						  | 		 					| 			  | 						13:20~14:50 | 						展延工期索賠所面臨之課題(一) | 						承業法律事務所 | 		 					| 			  | 						1.索賠之方式及內容    | 						馬惠美 律師 | 		 					| 			  | 						2.索賠之時機 | 						  | 		 					| 			  | 						3.索賠文件之準備 | 						  | 		 					| 			  | 						14:50~15:00 | 						休息10分鐘 | 						  | 		 					| 			  | 						15:00~16:30 | 						展延工期索賠所面臨之課題(二) | 						  | 		 					| 			  | 						1.索賠之程序 | 						  | 		 					| 			  | 						2.請求權基礎與時效 | 						  | 		 					| 			  | 						16:30~ | 						賦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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