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教現況鑑定範圍 |
標題: Re: 請教現況鑑定範圍 發表者 04724 於 2007/11/25 22:34:27 感謝前輩解惑! 晚輩之所以會有此類問題,係因接觸某工程案,其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 有關『鄰房現況鑑定』乙項之編列,係以實作數量計量。從營造廠的立 場出發,現況鑑定範圍當然越大越好,但是否所有的鑑定戶數皆可依『 實作數量』原則去辦理追加,便存有解釋之空間。 另一方面,若設計單位解釋原契約數量編列係以開挖深度二倍距離為鑑 定範圍,廠商亦遵循辦理,則日後若鑑定範圍外發生鄰損,廠商可能推 說當初是設計單位解釋二倍開挖深度範圍外不致有鄰損問題,而將責任 予以轉嫁。 事實上,開挖工程是否發生鄰損,亦與廠商之施工技術息息相關,故理 應由施工廠商依其施工經驗、技術,評估合理之現況鑑定範圍。 所以我們最後我們是回函予廠商及業主,說明原契約『鄰房現況鑑定』 數量之計算原則,係以二倍開挖深度範圍為基準,符合該原則者,包含 連棟建築應同意予以納入原契約『實作數量計量』之範疇,於工程變更 或結算時予以追加;惟施工廠商可考量其自身之施工能力及條件,評估 合理之現況鑑定範圍,但額外之鑑定戶數將不予追加。最後業主亦函覆 依此原則辦理。 僅提供晚輩之實際個案予各位先進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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