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鋼筋查驗技師是否要到場,懇請釋疑 (代 會員 請求釋疑) 謝謝 !

發表人 03031 於 2007/12/11 14:22:57
主旨:有關鋼筋查驗技師是否要到場,懇請釋疑。
說明:
1.目前本人係人照合一之專任工程人員,96年遇台X 業主品質單位要求技師必須依據營造業法(第35條及第41條)及一般條款規定,於鋼筋查驗技師須到場。因公司內部會議無法前往,故遭業主以該工程合約一般條款條文,未依規定辦理者,每次扣罰5000元。
2.因執行專任工程人員多年未遇鋼筋查驗要求技師到場,且本人服務公司於北、中、南皆有工地,若僅為執行鋼筋查驗,技師不就一天到晚跑工地配合查驗。懇請公會技師先進,鋼筋查驗是否可歸類於營造業法第35條第五項及第41條之查驗定義?
3.營造業法(民國95年06月14日修正)第35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 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 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 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 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 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 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4.營造業法第41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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