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教現況鑑定範圍

發表人 04724 於 2007/11/25 22:34:27
感謝前輩解惑!

晚輩之所以會有此類問題,係因接觸某工程案,其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
有關『鄰房現況鑑定』乙項之編列,係以實作數量計量。從營造廠的立
場出發,現況鑑定範圍當然越大越好,但是否所有的鑑定戶數皆可依『
實作數量』原則去辦理追加,便存有解釋之空間。

另一方面,若設計單位解釋原契約數量編列係以開挖深度二倍距離為鑑
定範圍,廠商亦遵循辦理,則日後若鑑定範圍外發生鄰損,廠商可能推
說當初是設計單位解釋二倍開挖深度範圍外不致有鄰損問題,而將責任
予以轉嫁。

事實上,開挖工程是否發生鄰損,亦與廠商之施工技術息息相關,故理
應由施工廠商依其施工經驗、技術,評估合理之現況鑑定範圍。

所以我們最後我們是回函予廠商及業主,說明原契約『鄰房現況鑑定』
數量之計算原則,係以二倍開挖深度範圍為基準,符合該原則者,包含
連棟建築應同意予以納入原契約『實作數量計量』之範疇,於工程變更
或結算時予以追加;惟施工廠商可考量其自身之施工能力及條件,評估
合理之現況鑑定範圍,但額外之鑑定戶數將不予追加。最後業主亦函覆
依此原則辦理。

僅提供晚輩之實際個案予各位先進參考。

來自: http://www.twce.org.tw/newbb/viewtopic.php?forum=8&topic_id=160&post_id=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