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計畫說明會請幫忙檢查應否設置具有執業證的工地主任

發表人 00009 於 2009/3/12 12:24:32
如題。
某大上市公司在去年因受檢某工地已達設置條件,卻未如實配置,遭到停業6個月處分。真冤枉!
我們受理營造業的施工計畫說明會時,請委員們費心幫忙檢查一下工程是否達到以下條件: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善意的提醒免遭無妄之災,否則總有我不殺伯仁,伯仁為我而死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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