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技師需專任,可以請公會申請大法官釋憲嗎?

發表人 02936 於 2008/12/6 9:25:43
一、受聘醫師 會計師 律師 可以兼任 兼任 再兼任嗎?
應該是「執業」、「執業 」、「再執業」。基本上是執行業務。
受聘技師之問題出在是「僱傭關係」而不是「執業」,所以「執 業執照」都沒了。現今受聘技師也可以兼任鑑定業務,固然是有營造業法三十四條但書保障,但是很重要之一點是,該等鑑定業務仍是依法規由「公會」為之,再指派由技師(含受聘技師)辦理之迂迴行為。試想 ,一樣是鑑定業務、內容,若無現行規定,則受聘技師不可自行接受住戶委託而以個人名義出具鑑定報告,不是嗎?(例如: 打除隔間牆之鑑定安全無慮證明書,即不可由受聘技師為之)
二、開業技師也可以如同律師、會計師一樣,簽證、簽證、再簽證,而一點問題都沒有,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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