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需專任,可以請公會申請大法官釋憲嗎?

發表人 04460 於 2008/12/5 13:23:42
各位技師前輩:
小弟的法學素養有限,但仍知道憲法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放眼望去,律師、會計師、估價師....等等這些行業,有規定專技人員需「專任」嗎?
1.營造業雖為特許行業,然而既然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營造業法、與業主的勞務或工程契約已經規定了技師應該要盡的合約責任,而技師也都依規定簽證負責、配合到場說明....執行技師業務
2.為遏止技師租牌行為,如營造業法等相關法規已有懲罰制度..
3.其他行業專技人員的管理法規,也只是規定「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沒有需「專任」的字眼....

既然如此,「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3條、「營造業法」第34條等規定,不算違憲嗎?!
小弟認為一個已經善盡工作責任的技師就不應該被剝奪其他工作權,技師的執業權利受到專任約束,與其他行業已經不符合比例原則,應該可以請公會申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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