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 NO. | ||
|
對政府採購法105年1月6日修正條文之淺見 施義芳理事長、陳錦芳技師暨律師 政府採購法於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其修正條文及理由詳附表,本文擬就修正條文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此次政府採購法之修正重點為,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先調解後仲裁」機制修正、及放寬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人數上限,以上修正對於政府採購案件的影響,逐項分析如後: 1.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 此次政府採購法新增第73-1條規定,係有鑑於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因主辦機關於各期估驗或驗收後付款遲延損及廠商權益,導致廠商因資金週轉不靈倒閉者時有所聞,故而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且主辦機關應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若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則為三十日內付款。另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本文認為若機關未於上開時間中付款,修正條文似乎未規定適當之處理機制,況機關遲延給付估驗款時,此時因廠商囿於仍在履約中,實難向相關機關投訴主辦機關不付款。建議應規定由採購法主管機關主動過濾不正常標案,督促主辦機關改善,協助工程推動及工程款正常支付。此外,修正條文中要求機關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但若機關未能於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後續應如何處理?究係俟廠商補正後才依上開規定付款,或廠商無須補正機關即應付款?此亦為修正條文美中不足之處。 2.「先調解後仲裁」機制修正 廠商與機關間之工程履約爭議,因具有依賴法律外專業知識判斷之特色,及基於快速有效解決爭端、及增進採購效益之考量,政府採購法遂規定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以擬制雙方當事人有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聲請調解之合意。而爲協助處理採購爭議,經廠商提出調解並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但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機關往往不同意仲裁,致廠商僅剩向法院提起訴訟一途,但司法程序曠日費時,對廠商不利,故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於96年7月4日修正第二項文字,採「先調解後仲裁」,即強制機關若不接受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者,日後若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以提高調解成立之機會,加速爭議之解決,保障廠商權益。其修正條文為:「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有關「先調解後仲裁」之適用要件:(1)必須為工程採購、(2)須有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3)須為機關拒絕接受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此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但因此次修正條文,並未規定調解委員須提出調解建議,且與工程採購息息相關之技術服務採購(即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未遭納入適用本項規定,故而此次第85-1條修正,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以發揮調解之功能;另將「先調解後仲裁」擴及於技術服務採購,以盡速處理技術服務案件所衍生之履約爭議,可有效提升整體工程執行率。 但有疑義在於,現行政府採購法第85-3條仍規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因此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是否為調解委員之義務恐有爭議,各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亦可能有不同處理方式。另值得觀察者,強行要求調解委員須提出調解建議,是否會引發調解委員嚴格審核調解案,反而失去調解機制為互相讓步,以息訟止爭之原意,且導致調解結果為廠商不同意調解建議,結果只能訴訟,且須面臨訴訟中調解建議對其不利的窘境,因此此機制未來是否近一步修正,實值吾人進一步探討之。 3. 放寬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人數上限 為提升爭議案件處理品質及效率,並減輕調解委員處理案件之負擔,此次政府採購法將第86條第1項有關置委員之人數上限,由二十五人修正為三十五人。且考量爭議案件之多元化,增加委員人數,亦可廣納不同專長之委員。 但目前調解及申訴案件,均須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大會討論,因此增加人數固可廣納不同專長之委員以促進爭議案件處理品質,但亦可能因人數眾多導致案件不易凝聚共識,延滯案件審理速度,未來執行時,各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否會增加仍有待觀察。 以上僅是作者淺見,尚祈各界指正是幸。
|
Top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