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113/04/13(星期六)本會召開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下午1:00開始報到]/地點: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中正館中正廳(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1號)。※為響應環保,大會手冊紙本僅印製500本,發完為止;現場另提供大會手冊電子檔QRcode,或於大會前2日自行至公會網站下載。謝謝!…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998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張長海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賴建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營造業受聘技師的潛在危機?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余烈 理事長

本屆立法院最後ㄧ次院會終於在1041218日晚上10:30結束,有驚無險,我們順利地將工地主任計劃強行闖關的營造業法第62條修法,欲將工地主任加入工地主任公會改為「強制入會」案,暫時擋了下來。工地主任幹部們處心積慮地分階段執行復仇計劃,早有耳聞;立法院内政委員會的委員曾多次打電話提醒,他們這兩、三年來很認真地進行國會遊說,第一階段將工地主任「協會」改為「公會」,已經在前年完成營造業法修法。這次是他們的第二階段修法計劃;他們說服多位國、民兩黨的委員,提出「強制入會」修法,有計劃地請國民黨委員提案,再拜託民進黨的委員主導朝野協商,欲趕在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完成他們第二階段的目標--強制入會。

工地主任公會目前會員人數約3,000多人,一旦修法成功,未入會者罰款3萬元;配合其同步提出的營造業法第30條修法,將現行營造業法規定5,000萬元以上工程,必須聘用工地主任,限制為1位工地主任不得兼兩個工地。則其會員人數將瞬間增加到6,000人、8,000人,甚至1萬人;因為目前有工地主任證照者約兩萬多人,工地主任公會的資產,也將瞬間增加到九位數!屆時其政治實力將遠遠超越技師公會,甚至營造公會。

再看現行不必聘用技師的土木包工業,承攬限額已提高到600萬元,承攬規模為擋土牆高度2公尺以下,橋樑跨度6公尺以下。因為工地主任的幹部,多數擁有丙級營造,他們以此為由,要求丙級營造可以比照辦理。國民兩黨多位立委是被說服的,所以我們在立法院的好友,才會多次打電話提醒我。這絕對是問題,也不是我們可以視而不見的小事!

我多次舉當年美國要打伊拉克,美國總統首先要求國會給100億美元的例子,但似乎並没有得到太多重視!這次立法院休會前我去進行國會遊說,要把這個案子擋下來,做了一些努力,雖有不同的意見,但為了大局,我沉默以對。

個人認為,1、必須比照鐵路工會、電信工會,應該是工地主任「工」會,而非「公」會,除非經過國家高等考,取得專門執業技術人員資格。2、工地主任像品管人員、勞安人員,是一項職務、不是執業。3、工地主任是營造業的員工,而非如主任技師在技師法規定的三種執業方式之一。

公會現任的理事長及理監事們,都是當年參加與工地主任打仗的團隊,那場戰爭很辛苦打了將近10年,大家應該都記憶猶新!個人欲藉此提醒全體土木技師注意這個問題,重視此潛在危機。所謂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處於太平盛世,我等仍須居安思危,您同意嗎?

 

審查會通過

「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等19人提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等19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條文保留) 第三十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第三十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委員○○○等19人提案: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並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工地主任執行業務,為符合營造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爰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營造業專業人員應專任立法目的。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目前營造業設置工地主任,諸多一證多地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之業務,違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為使營繕工程管理能更臻健全,並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應明訂工地主任不得兼任兩個工地,以杜絕違法情事發生。確保營造業權益。
    三、因項次調整修正文字,將前項改為第一項。
    審查會:
    條文保留。
(條文保留) 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委員○○○等19人提案: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者,經通知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補辦而繼續執行業務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停止執行其業務。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配合第三十條之修增訂工地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工地主任之業務,明訂相關罰則。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第一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訂定第三十一條第五項配套機制,落實條文立法旨意,使得機關執行法令行政作業能一致性,也免因受聘之工地主任違反規定,營造業視同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加以56條處罰,故明訂工地主任違反規定之相關罰則。確保營造業健全經營。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因項次調整修正文字,將前項改為第一項。
    審查會:
    條文保留。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1105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136572200號令制定

中華民國1030901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336166700號令修正

第四十一條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除坐落於山坡地範圍之建築基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一、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但毗鄰建築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執照者,應將各照建築面積合計計算。
二、依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高度在八公尺以下或二層樓以下。但集村興建之農舍,不在此限。
三、雜項工作物造價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四、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非供加工、運銷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其構造規模符合下列標準者:
(一)建築物簷高十點五公尺以下。
(二)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構造物,樑跨度小於六公尺。
(三)鋼骨、鋼筋造樑跨度小於十二公尺。
五、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水平投影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前項第五款太陽光電設置之結構安全,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負責。

第一項各款以外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其工程造價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且無附建地下室或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得由土木包工業承造。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一、竹木造或加強磚造二樓以下無附建地下室者,其高度在六公尺以下,懸臂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下,且其總樓地板面積,竹木造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或加強磚造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雜項工作物之承載物頂端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載重量在二公噸以下。

返回上一畫面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