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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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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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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都市更新與「居住正義」的省思

位於台北市松山區的永春都更案,延宕14年仍未解決。報載近日有台北市議員於質詢時指出,有某不同意戶,要求建商給付129千萬元,才肯同意搬遷;台北柯文哲市長,因此對都更執法的態度轉趨強硬,更對該不同意戶喊話。

又,一個多月以前,台北市汀洲路上之所謂「龍腦戶」,遭三台怪手無預警拆除爭議案,建商、北市府、屋主,各執一詞、說法紛紜,究竟是否經過屋主同意,迄今仍如羅生門一般。據查汀州路該都更案,經媒體披露時,全案共80戶都更戶,79戶已搬遷拆除,剩下最後一戶;只因該戶宣稱,住家地處「龍腦」而不願拆遷,但事實上該不同意戶並未居住該處,且該屋正好位在基地中央。

為反對拆遷戶辯護的人,常強調都更強拆不合「公共利益」;然而如果「龍腦戶」的說法,可以成為反對的理由;或者說,79戶構築安全、安心居住環境的理想,不可謂為公共利益,則不禁令人反思,是否係將「公共利益」的標準設得太過嚴格了?如果我們對於個案,無法具有識讀能力,那麼我們可能已過度保護原本不應該保護的人,甚至可能會侵害原本應該要保護的人之權益。

民主法治國家強調依法行政,人民遵照現行法律,以預作生活上的安排,此種信賴利益國家應該給予保護,此乃法治國家存在的基礎。依據都更條例第36條,主管機關對於都更範圍內,應行拆遷之房屋有代拆的義務,倘若民眾因信賴國家法律,及依照法定程序作成(並用盡救濟程序後仍合法存續)之核照處分,預作了生活上的安排(例如相關業者投入大量資金成本、原住戶自原房地搬遷拆除),惟該法律及合法之處分,卻仍不能據以實際執行時,則無疑是破毀人民對於法治國家的信賴,政府(含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治理之公信力及威信,將蕩然無存。

誠然,現行都更法制確有一些不周延之處,大法官解釋也宣告了若干條文違憲,只可惜立法院現在仍然就都更的「意識型態」議題,爭論不休(例如同意比例、是否保留強拆條款、是否全面封殺建商主導都更之路等);自行政院於2012年提出修法草案,迄今已近3年,仍未修成正果。影響所及,都更面臨政府政策及執法態度反覆,又適逢房地產不景氣,主客觀環境變化,導致開發風險難以預期,除已經投入大量成本者,仍思力挽狂瀾之外,各地都更案實已近乎停擺,最後的輸家則還是一般社會大眾。

都市中的私有產權與社區網絡,與公眾生活緊密相依、互相牽連,你的「天」可能就是我的「地」,都市人非離群索居的生活型態,因此,對於老舊社區居住環境更新,即顯重要,以維居住安全。都會地區房價偏高為十大民怨之首,為抑制都會地區的房價之不當高漲,政府各相關部門均提出相關的房市政策以資因應,以達成「居住正義」的目標。雖然,有關因「居住正義」解釋或認定不同,所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很多,但有關「居住正義」的內容,涵蓋居住權的公平正義與居住正義兩方面,概無疑義。

基此,本報認為,應儘速完成都更修法,並由法制面建立都更權益的審議機制,而後經確認的都更案件,即應依程序嚴格落實執行,切勿打著都市更新的美麗遠景,卻陷入父子騎驢的困境,除讓人民對政府施政魄力的質疑外,更讓「居住正義」永遠無具體實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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