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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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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魏嘉甫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營建工程人員墜落防範措施之研究

德霖技術學院營建科技系 陳泓文、李賢宗

一、前言

墜落災害係指勞工於作業場所發生墜落或滾落,而遭受傷害之災害。依勞動災害類型分類,倘若勞工因高處物體滑落、滾落所引致之災害,應稱之為物體飛落災害,也就是說墜落災害之發生標的應以人為主體。依勞動部對近10年來職業傷害發生類型進行統計分析之報告顯示,墜落災害占全體重大(含死亡)職業傷害第一名,值得注意的是,墜落災害發生率又以營造業為首位。其原因乃由於營造業作業期短,高處作業,多層承攬與勞工流動性等特性,相較於其他行業,無論在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習性、作業安全防護等各方面,皆較其他行業來的複雜而難以控制。特別是在墜落安全防護方面,因高處作業施工時必須不斷移動,作業機具、設施又大多為臨時性組構等因素,稍有不慎即可能發生墜落意外。

 

高處作業稍有不慎即可能發生墜落災害

二、墜落的發生

勞工從1公尺以上的高度墜落即可能遭受傷害、死亡災害,其主要原因乃因勞工在墜落時係專心於作業,因此來不及採取自我保護之防護措施,也就是墜落不同於人自高處跳下,因有採取自我防護措施,其傷害遠小於勞工於作業場所墜落時所產生之災害,而這也說明了人體在遭受撞擊時之脆弱性。研究顯示易發生墜落災害之處所,並非依處所之高度而增加其發生率,當人所處的作業處所,其高度已超過人體所能承受的高度極限,作業者反會因恐懼而提高其注意力,作業時不會疏忽大意,並會主動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因而減少墜落災害發生率。

(一)有發生墜落之虞之情事

1.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2.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設施。

3.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30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4.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5.高差超過二層樓或7.5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二)易發生墜落之場所

1.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

2.以施工架設置之工作台。

3.鋼構組配時之鋼骨桁樑或屋頂支架。

4.以石綿板、鐵皮板、木板、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

5.斜面屋頂或屋頂邊緣。

6.地板開口如電梯間、管道間。

7.營建用提升機。

 

工作場所邊緣為容易發生墜落之場所 

三、管理措施

(一)健康檢查與管理

  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1.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2.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3.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4.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5.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二)給予適當休息

  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其工作時間,並於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給予適當之休息。依勞工高架作業高度之不同,其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下列休息時間:

1.高度在2公尺以上未滿5公尺者,至少有 20分鐘休息。

2.高度在5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者,至少有25分鐘休息。

3高度在20公尺以上者,至少有35分鐘休息。

(三)徹底實施安全教育

墜落之發生大部分由勞工之不當行為所造成,因此必須澈底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直到成為勞工之日常習慣為止。

1.於高處、開口部分或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作業時,應確實佩戴安全帶,並導守安全作業之程序。

2.使用爬梯或合梯進行作業時,應注意其穩固性及是否有損壞,必要時主管或領班應另派員給與下方固定並協助作業。

3.對於高處作業場所設置之欄杆、護欄、上下設備等裝置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損壞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或領班報告。

4.高處作業應由安全之上下設備或階梯上下,嚴禁不安全之攀爬或跳躍動作。

預防措施

1.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1)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2)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3)設置護欄、護蓋。

(4)張掛安全網。

(5)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6)設置警示線系統。

(7)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8)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墜落災害防止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2.於石綿板、鐵皮板、木板、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3.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4.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2)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並有安全之梯面。

(3)使用時應至少兩人一組,其中一人進行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

通道兩側應設置護欄

五、結論

為預防墜落災害之發生,應從作業本質安全化、施工流程安排著手;也就是說儘量減少高處作業,並對高處作業場所設置完備之安全防護措施,以有效保護在高處作業之人員,其次是設置安全網以保護墜落者,並於明顯重要處所設置警告標示,以提醒作業人員注意作業環境並配帶安全帶,最後雖然目前法規尚未強制管理,然管理單位應設置更嚴密預防措施及安全管理系統,以杜絕墜落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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