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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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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從工程與法律結合觀點淺談海砂屋鑑定

鄧勝軒 技師

案例背景說明

原告稱伊與被告簽訂系爭房屋買賣契約。惟原告於交屋後下雨時方發現屋內牆壁有嚴重漏水及剝落現象,經僱用他人修漏完畢並支出費用,嗣於94年委請訴外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檢測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發現氯離子含量為每立方公尺0.784公斤,超過標準值。原告多次向被告及仲介提出協商解決,但被告卻以系爭房屋非「海砂屋」拒絕協商,原告乃再於95年委請訴外人財團法人○○檢測,其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為0.931.011.22 kg/m3,亦超過標準值,故系爭房屋確實具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重大瑕疵,造成原告嚴重損失,並已達不能居住程度主張返還買賣契約價金。         

被告稱系爭房屋於76年完成建造,依當時建築法規或國家標準CNS ,均無就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予以任何規範,直至83年間爆發「海砂屋」事件,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方於837 22日訂立國家標準,此相關規範尚難溯及適用於系爭房屋。又被告係於93年透過「○○房屋」購買系爭房地,依當時所檢具由○○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房屋所為氯離子含量測試結果為每立方公尺0.2710.2370.285 kg/m3,符合國家規範標準,並無瑕疵。而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係按現況交屋,被告於出售當時亦無對原告為任何品質保證之行為,原告係於被告交屋數月後始發生漏水之情形,且位於大樓旁靠電梯間牆面上方,無從認定係氯離子含量過高所致,就原告支付之○○元修繕費用,被告亦無給付之義務。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並無過高,非原告所稱之「海砂屋」,被告並無惡意隱瞞不告知之情;退步言之,系爭房屋是否達到安全不能居住程度部分,非僅「氯離子含量」一項即可認定,尚須就鋼筋腐蝕速率、鋼筋斷面量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混凝土中性化程度、裂縫裂損狀況、裂縫寬度及長度等修復方法等項目綜合判斷始能認定,故原告自不得主張不能居住程度而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語。

問題提出與分析

1.  何謂「高氯離子建築物」? 其成因及影響為何?   

一般所謂「高氯離子建築物」乃是因建築使用含過量氯離子含量之混凝土,或受到外來汙染影響(例如靠海邊鹽分侵入),依據「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中華民國84630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建築物,其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者。」。

一般而言,鋼筋混凝土結構若妥善維護,其實是可以使用超過原先的50年設計年限,因此,鋼筋混凝土結構服務年限往往取決於混凝土耐久性,並非結構設計。影響混凝土耐久性的因素包含物理性與化學性。然而在我國以氯離子對鋼筋混凝土耐久性的危害最為顯著。其產生原因,不外有二個可能因素,其一為新建過程中混凝土配比(包含水泥、粗細骨材、水、添加料等)含有氯離子,其二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受外來氯離子污染。 

建築物若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鋼筋表面的混凝土品質會因中性化或氯離子侵入將造成鋼筋腐蝕,當鋼筋腐蝕生成物的體積比鋼筋體積大至37倍時,會對混凝土產生張力,造成擠壓;累積到某一個程度時,混凝土表面會產生裂縫。而裂縫將導致愈多鋼筋生鏽,造成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將影響建物結構安全,如圖1 

 

平頂受氯離子汙染鋼筋生鏽,造成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

2. 關於國家標準之氯離子含量為何?系爭房屋興建係於國家標準訂定之前,賣方是否應就海砂屋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 又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目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中尚無「硬固混凝土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標準,僅有9112月訂定「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試驗方法」。因此,工程實務上不得已均暫以國家標準CNS3090 A2042(預拌混凝土)第19節(新拌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中表10之規定作為參考依據。            

至於「新拌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國內在83722日以前尚無國家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前身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83722日修訂之CNS 3090 A2042(預拌混凝土)國家標準第19節(新拌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表10規定鋼筋混凝土(一般)須小於0.6 kg/m3 (依水溶法),該表之備註欄註明:「超過0.3 kg/m30.6 kg/m3時,鋼筋須做防蝕處理」;復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87625日修訂之CNS 3090 A2042(預拌混凝土)國家標準第19節(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表10則規定鋼筋混凝土構件之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須小於0.3 kg/m3。茲將CNS 3090 A2042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標準規定歷程詳如表1所示。

 

1 CNS 3090 A2042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標準規定歷程

公布日期 修訂版本說明 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59年5月5日 訂定公布 無特別規定
66年6月16日 第一次修訂 無特別規定
80年6月25日 第二次修訂 無特別規定
83年7月22日 第三次修訂 0.3 kg/m3(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量者)
0.6 kg/m3(一般環境)
87年6月25日 第四次修訂 0.3 kg/m3(鋼筋混凝土所有環境)
104年1月13日 第五次修訂 0.15 kg/m3(鋼筋混凝土、預力混凝土)

至於,系爭房屋興建於國家標準訂定之前,賣方是否應就海砂屋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買賣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即交付買受人占有之時點,存有物之瑕疵者,出賣人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此乃無過失責任。而認定有無瑕疵之標準,自應以交付時之法令依據為準,是本件認定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是否過高,即應以交付時即現行國家標準每立方公尺0.3公斤為準。本件被告係於94年交付原告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確實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現行國家標準之瑕疵,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被告辯稱係現況交屋,無品質保證責任等語,尚非可取。

惟「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亦為民法第365條所明定,是買賣標的物縱有瑕疵,買受人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也因從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3. 系爭房屋是否因含高氯離子建物瑕疵而達不堪居住之程度,進而構成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要件? 此項對雙方當事人權益影響甚大,鑑定應有足夠科學論證,如進行必要之試驗,可否藉由防蝕工法及耐震補強分析以達安全可居住程度,應審慎提出鑑定意見。

高氯離子建物訴訟上常見的爭點在於:「該瑕疵是否很嚴重,買受人可否解除契約?」,前段該瑕疵是否很嚴重緣於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後段乃緣於民法第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若買受人得以輕易主張解除契約,將使法律關係陷於動盪不安,因此對於解除契約限於並非顯失公平者,由法院依據個案事實加以衡量認定。

依據台北地院98年重訴字第149號判決見解認為:「房屋是否因瑕疵而達不堪居住之程度,非僅氯離子含量一項即可認定,尚須就鋼筋腐蝕速率、鋼筋斷面量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混凝土中性化程度、裂縫裂損狀況、裂縫寬度及長度等項目綜合判斷始能認定,此外,尚應審酌該瑕疵可否經由補強及防蝕處理等方法修復之。是以房屋倘若尚無礙於居住或可得修復,縱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原告主張解除契約,即屬有失公平,不應准許。」足見系爭房屋是否達到安全不能居住程度部分,非僅「氯離子含量」一項即可認定,尚須就鋼筋腐蝕速率、鋼筋斷面量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混凝土中性化程度、裂縫裂損狀況、裂縫寬度及長度等修復方法等項目綜合判斷始能認定;此外,尚應審酌該瑕疵可否經由耐震補強及防蝕處理等方法修復之。是以,高氯離子建築物並不必然就一定不能居住程度。就此,若全部都做鑑定費用是否過高?筆者建議可以分成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進行鑽心取樣氯離子含量檢測、中性化試驗及抗壓強度試驗,並配合現場勘查,經初評後若有氯離子雖然含量過高時,但可以藉由防蝕工法及耐震補強方法再進入第二階段評估;第二階段則進行鋼筋腐蝕速率、鋼筋斷面量測,以及防蝕工法、耐震補強分析等。

4. 正常未受外來氯離子污染之硬固混凝土,是否會因水泥的水化作用及物理吸附,其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會隨時間增加較新拌混凝土略微降低?

混凝土內氯離子來源,除了從組成材料外,另一項是從混凝土所暴露環境中,經由滲透或擴散的機制,穿越混凝土表面,再進入內部可透水孔隙和混凝土病變處如冷縫、裂縫、蜂窩等品質不良處進入,由此可見,良好混凝土品質施工的重要性。按 CNS 3090 A 2042 19 未受外來氯離子污染之硬固混凝土,依據內政部91.7.8台內營字第0910084735號令訂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3.3.2節,正常未受外來氯離子污染之堅固混凝土,會因水泥的水化作用及物理吸附,其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會隨時間增加較新拌混凝土略微降低。顯見本案系爭房屋確有受外來氯離子污染或有受汙染之情形。

參考文獻

1.    台北地院98年重訴字第149號判決。

2.    CNS 3090 A2042「預拌混凝」。

3.    內政部91.7.8台內營字第0910084735號令訂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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