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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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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洪明瑞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談「工程查核改列丙等」

吳俊龍  技師

前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已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要求各主管機關設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督導工程單位落實品質管理。多年來工程會所推動之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第一級品質管制(承攬廠商)、第二級品質保證(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第三級工程施工查核(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已獲得不錯成效,對於公共工程品質確保亦有助益。然而,於「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有關查核成績應改列為丙等之規定,對於現場執行人員,確實造成不小負擔,至於該條執行方式,亦留有討論空間。

條文說明

工程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依該項第六款內容「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得知,本條精神似應在於若工程缺失足以影響安全,則應視為重大缺失,查核結果必須列為丙等,而所謂缺失應不侷限於工程結構安全,對於使用者安全(或成果使用性)亦屬之。

至於同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70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69分計。」,依本項內容即知工程會對於第1項各款所列缺失之重視程度。然而,一旦構成各款要件,就算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70分以上,仍應逕自改列為丙等,完全不論該工程原查核時呈現之努力與成果,此項逕自改判程序對於現場執行業務之監造單位與承攬廠商,確為一記重拳,更為無法承受之負擔。

 

執行實務

任一公共工程自開工伊始,施工團隊(包含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即配合進度要求與施工所需,逐步投入資源,齊心協力向竣工日邁進,如期是施作本分、如式保工程原意、如質為道德良心。在三級品管制度之下,各單位恪盡本份:自主檢查、材料抽驗、現場查驗、工程督導、施工查核等不一而足,表單製作琳瑯滿目,非親自參與者無法想像;需提送文件眾多,施工計畫書(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書(整體與分項)、勞工安全衛生計畫書、防汛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書等依工程特性不同而異。總之,為能順利執行任一工程標案,絕非三言兩語即可完成,惟賴施工團隊整體合作方竟全功。

工程會所推動之三級品管制度,確實有助於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一般而言,本制度特色在於承包商完成第一級程序後,方得向監造單位提出辦理第二級程序申請(包含材料抽驗與現場查驗),至於第三級查核程序則應在於確認施工團隊有無落實第一級與第二級程序,以及現場作業是否符合契約規定,此由查核過程均會聽取團隊簡報、審閱文件資料、勘查外業現場可見一班,結果合格與否應會依據契約相關圖說規定作為判定基準。

至於「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之規定,在執行多年後,屢見釋疑案件,尤其第2項逕自改判丙等之條文,對於兢兢業業於工地執行工作之施工團隊,確實是不可言喻的沉重。以下謹就第8條第1項共6款之實務執行面,談論看法。

一、  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本項鑽心試體之試驗項目主要應為強度試驗,就各工程標案而言,設計需求標準值即有明定,然對於未符合該標準值之結果,在各契約可容許之範圍內,亦有相對扣罰款項之規定,至於不足差異過大者,則須敲除重作,就該契約精神而言,對於未滿足設計需求標準值,但不致影響整體安全性之成果者,可以扣罰之減價收受概念予以接收留用。因此第三級查核抽驗結果,似可參照各標案之契約規定判定,若依本款規定,一旦結果未符合契約標準值,即視為不合格,似乎與該標案契約精神不甚吻合,亦似未符三級品管制度之分級負責原意。

二、  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本項鑽心試體之試驗項目主要應為厚度與壓實度試驗,就各工程標案而言,設計需求標準值即有明定,然對於未符合該標準值之結果,在各契約可容許之範圍內,亦有相對扣罰款項之規定,至於不足差異過大者,則須挖除重鋪,就該契約精神而言,對於未滿足設計需求標準值,但不致影響成果使用性之成果者,可以扣罰之減價收受概念予以接收留用。因此第三級查核抽驗結果,似可參照各標案之契約規定判定,若依本款規定,一旦結果未符合契約標準值,即視為不合格,似乎與該標案契約精神不甚吻合,亦似未符三級品管制度之分級負責原意。

三、  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本項壓實度試驗,就各工程標案而言,設計需求標準值即有明定,然對於未符合該標準值之結果,一般而言各契約均要求重新滾壓直至符合規定為止,並無以扣罰之減價收受概念予以接收留用之空間。因此第三級查核抽驗結果若未符合契約標準值,即應視為不合格。

四、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依本項規定應為屬「主要結構」及「與設計不符」且「情節重大」三項條件皆符合時才能適用。而「主要結構」應係指涉及安全性之結構體部位,「與設計不符」則為前開結構體各組成單元之規格、尺度、配置等與設計圖說不一致,至於「情節重大」係當「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時,在未拆除重作之情況下,已經使得原設計之安全餘裕減損至不安全程度,抑或使得該結構體之使用耐久性無法滿足設計原意設定之使用年限。簡言之,一旦涉及安全性之結構體未依設計原意施作,導致達到不安全程度或減損使用年限,則即符合本項不合格要件。

五、  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依本項規定應為屬「主要材料設備」及「與設計不符」且「情節重大」三項條件皆符合時才能適用。而「主要材料設備」依工程會函釋內容為「應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工程個案認定,可由該材料設備之數量及金額在本工程所佔比例認定」,惟本項說法偏重「定性」描述,於實際執行常陷於主觀之認定,於此建議依該工程「詳細價目表」各項目金額由大至小排列,屬於前20 %者即屬於「主要材料設備」。而「與設計不符」則為前開材料設備之規格、尺度、性能等與設計圖說不一致,至於「情節重大」係當「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時,在未退料重新採購進場之情況下,已經無法達到原設計原意之必要功能。

六、  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依目前實務執行情況,引用本款導致不合格之案例較少,本文擬不探討。

執行探討

依三級品管制度精神,承攬廠商完成一級品質管制程序並符合設計需求標準值後,方向監造單位提報抽()驗申請。經監造單位執行二級品質保證之抽()驗程序;若結果符合設計需求標準值或滿足扣罰收受條件,則視為完成契約規定,可以進行後續估驗付款程序;若結果不合格,則將退回承攬廠商重新申請,並依契約規定執行重驗、退料、拆除、重作等作為,俟承攬廠商重新完成一級品管程序後,再重新提出二級申請及辦理後續契約行為。

至於三級品質管理所做之查核程序,則為二級品管之後續作為,其應係以第三級角色,確認第二級與第一級是否已依各標案之契約規定執行,相關查核結果似應回歸該工程契約規定辦理。而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70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69分計。」,本項就法、理、情三面似有可以談論空間。

如前所述,前開81項之前兩款,於各工程契約對於未滿足設計需求標準值者,均可以扣罰之減價收受概念予以接收留用。因此,若某項成果依二級抽驗結果以扣罰方式辦理,而予以接收留用;而第三級查核抽驗結果,恰如二級抽驗結果,一旦逕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則將改列丙等,如此似乎與契約精神及規定相異,讓人有無「法」適從之疑惑。

品質制度係以抽驗結果,代表全體受驗母體合格與否,而任一材料及施工行為,於常理上似無法達到100 %合格程度。今若一級與二級品管結果均為合格,而三級查核結果不盡人意,且未考量各契約規定,逕以前開條文第2項逕自改判丙等,又讓人感嘆「理」之所在、徒呼負負。

一般而言,正常施工團隊無不盡心盡力為完成工程戮力以赴,對於三級查核小組蒞臨現場指導,無不全力準備,而且若非平日即已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及執行契約圖說規定,相信無法獲得經驗豐富、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查核委員青睞,獲取高分。今若就前開條文第2項規定,未考量各契約之扣罰減價收受規定,逕依未符合設計需求標準值即改判丙等,相信對於平日努力的團隊是一大打擊,真是「情」何以堪。

結語

工程會推動之三級品管制度對於公共工程品質提升與貢獻,相信大家有目共睹,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更充分展現工程會專業本位,因為任何一款之違反,確會嚴重影響工程品質。然而,查核小組對於結果「不合格」之認定,若能夠參照各工程契約規定內容辦理,相信更能使制度更臻完善。此外,第2項規定「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70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69分計」,若能考量原查核成績較高者(86分以上)與普通者在工程執行歷程成果之差異性,相信更能鼓舞優良團隊持續努力,並兼顧肯定與告誡目的,對於工程品質應有正面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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