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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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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政府應審慎介入高鐵瀕臨破產危機

高鐵是全球最大的BOT案,五大原始股東僅投資290億元,舉債卻高達3,954億元,如此高的財務槓桿操作,再加上樂觀高估運量,以及場站效益不顯著等因素,造成逾七成收入必須支付融資利息。政府為了拯救高鐵,而發行特別股並由具官方色彩的中技社、航發會等單位投資,最近因特別股股東請求贖回官司導致高鐵瀕臨破產危機,一旦勝訴會讓高鐵負債大於資產,而宣告破產,依據合約須由政府收買。

這起全球最大BOT案,有幾個值得探討問題,包含零出資議題,台灣高鐵公司原得標條件之一就是政府零出資,但實際卻為投資和舉債比達1:14,財務槓桿顯不合理,由於高度的財務風險,原始股東無意持續增資,迫使政府必須發行特別股因應,此舉等同將近八成債務由政府擔保;其次為免監督特權,因泛官股僅持有高鐵36%股份,因此,逾七成董事席次仍由民股掌握,相關作為不受立院監督。綜上,政府應發揮智慧,如何在拯救高鐵及避免高鐵公司吃定政府之間取得平衡。

再從政府介入的角度言之,高鐵破產時的政府作為屬介入權(Step-In Right)之一,介入權可分為「第三者介入權」與「政府強制接管」兩種。前者屬於私契約行為,讓政府可以不必直接接管,後者係為確保大眾權益之必要作為,屬於行政處分。依促參法原意,介入權屬暫時性接管行為,意為狀況解除後即應回歸民間機構賡續執行;以高鐵案觀之,因其營運具不可中斷性,以避免對社會運作、人民生活產生甚大衝擊,因此,在應變層次上具有行政處分特性。介入權制度,已被諸多國家納入BOT契約或法令,期藉由政府或銀行接管方式,減輕對環境、公共利益及契約延續性之影響。其中介入權制度是否能充分發揮,法律透明度(transparency)則為關鍵。因此,應建立政府行使介入權之評估準則與指標,增進介入權行使時機與方式之透明度。以降低BOT計畫參與成員(政府、特許公司及聯貸銀行),對於介入權認知差異及減少爭議。

綜上言,政府接管的作為因過往對於接管、鑑價經驗有限,後續更須付出相當大之收買預算,因此,實宜審慎評估。

是以,高鐵公司仍宜設法致力公司財務健全化,或透過股票上市,公開市場募集資金等作法,由全民認股,並由全民共享高鐵營運利潤,以取得延長特許期的正當性,方符合政府、高鐵公司及社會大眾三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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