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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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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4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朱煌林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

室內裝修公司違反營造業法第4條第1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理事長

案由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非營造業)未領有營造業資格仍承攬營繕工程業務,違反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遭○○審議委員會審議。

決議

本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未有登記營造業而從事營造業之業務,涉違反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惟依據營造業法第67條規定及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本會職掌如下:『()關於營造業撤銷或廢止登記事項之審議。()關於營造業獎懲事項之審議。()關於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之審議。』」,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認為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非屬營造業,應不屬於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對象。

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請作業單位針對:(1)非營造業之業者違反營造業法之規定是否可提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2)室內裝修是否屬營繕工程。

故該營造業審議委會以上述兩部分之疑議,函請中央主管機關釋示,俟上開疑義釐清後再議。

相關法條

營造業法第4條: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營造業法第67條: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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