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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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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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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房樹貴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路溝工程驗收流程管制作法

許坤煌 技師

前言

各機關執行工程類型繁多,不論是工程項目、施工工法、材料檢驗及工期等特性不一,而所使用之工程採購契約主要係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之範本,但機關仍得依使用需求加以補充或刪減;本文係根據機關經常辦理之瀝青混凝土路面及排水溝改善工程特性,引用政府採購法令、工程採購契約及相關品質檢驗施工規範等規定,在工程履約過程中,對承商申報竣工及機關確認、簽報驗收、複驗改善、結算證明等程序加以說明,提供機關及承商在執行工程履約過程各項管制作業參考;另針對履約期間施工品質查驗及驗收時,涉及不符契約規定者,除依限改善外,辦理減價收受計算方式亦加以舉例說明。

承商申報竣工及機關確認

承商以書面提報工程竣工,機關於收到通知日起7日內會同廠商確認圖說、工程項目及數量等,是否與契約相符,其包括施工期間辦理之品質查驗缺失及材料試驗報告應完成確認,方能認定工程竣工;由於工程期間較短(20日曆天或30日工作天等),部份材料試驗報告需有等待齡期強度限制(如混凝土抗壓強度),或試驗室試驗期程長,若試驗結果不符契約規格或數量,則依契約規定檢討視為未完成或辦理減價收受,未完成部份依報告判讀確認後,繼續計算工期。

簽報驗收

完成竣工確認後,主辦人員簽報敘明工程已確認竣工,相關試驗報告已判讀符合契約規定,或部份品質缺失已簽准減價收受等程序,報請機關首長指派人員驗收,由驗收人員訂定驗收日期,期限應於上述程序完成起算30日內辦理,並由主辦人員以書面通知監驗單位及承商單位辦理驗收,承商如為營造公司,應受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時會同出席。

複驗改善

辦理驗收時,驗收人員依承商所製作之竣工圖說及工程結算明細表,進行契約項目、數量、尺寸及規格等抽驗核對,必要時得對隱蔽部分進行拆驗或取樣送驗,所驗缺失應訂改善期限,並由主辦人員通知承商限期改善或由簽辦減價收受,改善完成後由承商申報複驗,主辦人員收到承商提出複驗時,應於30日內排訂複驗,複驗不符合時,則於次日起算改善逾期違約金(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另逾期申報複驗,則仍依契約計算逾期違約金。

減價收受

工程履約過程中,不論主辦人員或驗收人員在進行工程品質查驗或驗收時,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除應依契約規定改善外,經機關檢討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以路溝改善工程為例,驗收人員抽驗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足時,經主辦人員評估該道路使用狀況(車流量、承載量等)、洩水坡度及鄰房地坪高程差異等因素,得簽報機關依契約規定辦理減價收受,惟仍應符合契約施工規範「瀝青混凝土施工規範及檢驗標準」所規定之容許範圍內(不得少於設計厚度90%)。在此,舉例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及含油量二項之減價收受計算方式進行說明如下。

例一、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2,202/(單價分析表中瀝青22.84/kg,其它石粉、粗細粒料、鋪築壓實等費用略述),換算5cm厚路面面層契約單價253.23/m²,厚度檢驗任一處不得少於設計厚度90%(4.5cm),每批取樣3處作厚度檢驗,平均值不得少於設計厚度(5cm),鋪設面積300m²,契約複價300*253.23=75,969元。

1.檢驗厚度平均值4.8cm,經審查未達設計厚度5.0cm,但在許可差90%範圍內,換算4.8cm厚路面面層單價243.10/m²,乘以該路段鋪設面積數計價,契約複價300*243.10=72,930(實作數量)。另低於設計厚度4%(0.2/5=0.04),則依每偏低1%減價2%規定,按契約單價減價8%,並以減價8%作為減價金額,另依減價金額乘3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減價金額72,930*8%=5,834元,懲罰性違約金 5,834*3=17,502(減價收受)

2. 檢驗厚度平均值4.4cm,經審查未達設計厚度5.0cm,且在許可差90%範圍外,則評估現場路面及側溝溝面高程、鄰房地坪等因素,要求廠商進行加鋪或挖除重鋪,加鋪厚度不得小於2.5cm,改善後仍應辦理各項檢驗,以符契約要求。

例二、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2,202/(單價分析表中瀝青22.84/kg,其它石粉、粗細粒料、鋪築壓實等費用略述),換算5cm厚路面面層契約單價253.23/m²,含油量訂為52kg/(5.2%),許可差±0.4%,鋪設面積300m²,契約複價300*253.23=75,969元。

1.檢驗含油量5.0%,經審查在許可差(5.2±0.4)範圍內,則以50kg/噸計算,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為2156.32/噸,換算5cm厚路面面層單價247.98/m²,乘以該路段鋪設面積數計價,契約複價300*247.98=74,394(實作數量)

2.檢驗含油量4.7%,經審查在許可差(5.2±0.4)範圍外,則以47kg/噸計算混凝土契約單價為2087.8/噸,換算5cm厚路面面層單價240.10/m²,乘以該路段鋪設面積數計價,契約複價300*240.1=72,030元。另低於許可差0.1%,則依允許誤差(1)規定,減價點數為3.0點,並以減價3%作為減價金額,另依減價金額乘3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減價金額72,030*3%=2,161元,懲罰性違約金2,161*3=6,483(減價收受)

3.另瀝青含油量之品質檢驗應配合粒料級配進行審核,若該批瀝青混凝土允許誤差(1)之減價點數超過20點時,應挖除重鋪。

結算證明

驗收合格後主辦人員應作成驗收紀錄,經驗收人員、會驗人員、協驗人員、監驗人員及承商簽認,承商應於15日內將工程結算表、材料試驗報告、工期計算表、出廠證明、施工照片、工程保固切結書、工程保險單及履約過程相關核准函等文件,送交主辦人員辦理工程結算簽核並出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結語

一件工程從預算成立、規劃設計、採購發包、履約執行、驗收結算及移交保固等程序,雖然部份階段經過委外設計監造、材料檢驗、指派驗收或工程查核等外在資源協助執行履約過程,主辦單位仍應負整件工程成敗責任。近年來工程弊案或品質瑕疵等社會新聞頻傳,報導常以驗收不實加以追究,而實務執行上,材料試驗報告常加註「本報告僅對測試之樣品負責」或工程驗收紀錄表中「本次驗收僅針對抽驗部份負責,隱蔽及未抽驗部位應由監造及承商負責」等字句。工程實務上亦確實如此,不管是施工中的材料試驗或施工後驗收確認,對整體工程而言,那也只是其中的一部份而已,法規並無規範驗收作業需執行到何等程度。畢竟對整體工程而言,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商才是工程主體,工程構造物的使用動輒幾十年甚至百年,惟筆者在此仍語重心長互勉工程人員應以審慎嚴謹的態度及公平正義的立場,確實完成每項執行工程業務。

參考文獻

1.政府採購法。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契約範本1030122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

 

 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允許誤差(表1

試驗篩孔寬 許可差(%) 級配超過許可差1%及瀝青含量超過許可差0.1%之減價點數 備註
Mm
4.75 (No.4)(含)以上 ±7 0.5 超過表列允許誤差未滿1%者按此比例計算減價點數(計算至0.1點)。
2.36-0.150 (No.8-No.100) ±4 1
0.075 (No.200) ±2 1.5
瀝青含量 ±0.4 3 未滿0.1%者按此比例計算減價點數(計算至0.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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