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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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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18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巫垂晃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懇請工程會苦民所苦

陳錦芳技師暨律師

近來「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引發於自由經濟示範區中,技師是否可以執業或只能成為建築師下包之疑義,此係導因於此條例之主管機關國發會基於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上開三種專門職業人員於我國法規尚未開放法人事務所,遂於此條例中擬明文開放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可採行此種執業方式,但卻造成同為專門職業人員之技師,憂慮上開條例中因無有關技師執業之條文,恐會造成技師無法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執業之窘境,對此技師主管機關工程會雖於103616日表示,上開條例草案第2條第I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並澄清因上開條例草案就工程技術服務業並未規定,爰應適用現行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並無技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無工作權,而只能擔任建築師下包之疑慮。本文認為雖然工程會上開見解於法有據,但因過去常發生類似例如水土保持法第6條原規定,水土保持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卻造成有機關因土木技師、水利技師及大地技師未列明為可執業之專業技師,故不許其設計監造水土保持工程,導致技師公會為執業請求修法而疲於奔命。有鑑於各界對於法規未必均有深入認識以及習慣以正面表列方式解釋適用範圍,建請在該條例中仍有提及建築師執業條文之情況下,為免各界誤認僅有建築師得於示範區內執業,懇請工程會能苦民所苦,應建議國發會於該條例內增列:「中華民國技師得依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於示範區內執行技師業務。」之條文,以確保技師在示範區內之執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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