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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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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03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王春煌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採購履約爭議(設計監造)案例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筆者近日參加某開發計畫履約爭議處理小組會議,認為其案例可供會員參考,希冀以前人經驗作為借鏡,使自己不會犯相同的錯誤,因此,將其節錄下來與讀者分享。

現況說明

「○污水處理廠擴(整)建與功能提升工程」因與○公司終止工程契約,致無法辦理工程估驗,致當事人間「○污水處理廠擴(整)建與功能提升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契約部分條文規定有滯礙難行之處,經協商討論未有具體可行之方案,廠商依法申請協處。

爭議經過

A公司於98年經公開招標程序標得B機關轄屬「○污水處理廠擴(整)建與功能提升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計價方式為建造費用百分比,履約標的為「○污水處理廠擴(整)建與功能提升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價金給付條件為依循工程估驗進度分期給付。

該工程開工日為○年○月○,原工期400日曆天,因設計變更展延追加工期為559天,因工程進度落後,依契約規定無法估驗付款,致該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無法請領第3期設計服務費及第1期監造服務費。後因工程承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於○年○月○日依契約第○條規定終止契約,無法續辦工程估驗,更導致無依據辦理價金給付。

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曾於102年○月○日召開契約變更協商會議,經推動辦公室建議,依該契約第○條第○款第○目規定:「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因此,終止契約後之後續工程仍屬原工程標的範圍,聲請人應依原契約之規範,繼續履行其契約義務。

協處結果

經協商後針對契約價金給付及契約變更部分無具體可行方案,聲請人按「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申請爭議協處。

A公司表示,依據服務契約,相對人應給付監造服務費70%及設計服務費總值之80%;自○年○月領取設計服務費總值50%及工程開工至契約終止日已逾八百多日,因承商工程進度落後及終止契約等因素,致A公司遲遲未能請領第3期設計費及第1期監造服務費;本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在長期財務入不敷出及持續投入人時物力辦理工程評值及善後工程發包等工作下,已造成A公司相當之財務負擔。依以上說明,A公司希相對人衡量實情,因終止契約無法完成相關估驗程序,在工程實際施工進度已達決標金額之70%以上時,同意辦理契約變更,俾利辦理本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之第3期設計服務費及第1期監造服務費請款作業。

1次協處結果,於○公司遭終止契約乙事,並不牽涉可歸責A公司事由之前提之下,由於○公司不配合辦理估驗,考量終止契約後之工程盤點評值已達六成以上,與原契約所定「估驗金額」須達半數之條件並無實質差異等,故同意按A公司所提議方案修改契約;A公司同意不就工程終止契約後請求延長之監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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