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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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檢驗問題探討 房性中 技師 前言 瀝青含量檢驗,一般皆為柔性鋪面瀝青混凝土工程必要之試驗項目。原本應該極為單純且簡易的作業,不料,近年來屢屢衍生錯誤樣態,除了可能扼殺公共工程品質之外,亦造成各階層從業人員頗多的困擾暨爭議事件。 筆者擬就已發生之事實與查詢相關參考文獻之結果,並輔以個人淺顯之實務經驗,敬謹地彙整及探討有關瀝青含量之各項事宜,並提供注意事項探討與建議拙見,尚祈各界先進不吝賜教。 瀝青含量定義 進行瀝青混凝土拌和作業時,為增加各拌和料之間的黏結性,必須添加適當的瀝青膠泥材料,以利瀝青混凝土達到應有之黏結力,且完工後不至於產生冒油之現象。此一瀝青膠泥在瀝青混凝土拌和料中之使用量,即稱之為『瀝青含量』。 瀝青含量表示方式 瀝青含量表示方式有下列兩種。 1.適用於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以公式(1)表示。 瀝青含量,(%)=﹝(瀝青膠泥重量)÷(瀝青膠泥重量+粒料重量)﹞×100 -公式(1) 2.適用於配合設計準則作業:以公式(2)表示。 瀝青含量,(%)=﹝瀝青膠泥重量÷粒料重量﹞×100 -公式(2) 瀝青含量檢驗時機 1.承包商應於得標後、施工前,根據施工規範或設計圖說所規定者進行配合設計工作,並經各項試驗選定工地拌和公式、最佳瀝青含量值與許可差範圍值。 2.監造單位針對承包商所提供之上述資料以及其所選定之拌和廠進行驗廠時,可在拌和廠取樣後送試驗室試驗之。 3.驗廠及瀝青含量試驗均合格後,始能允許拌和廠產製瀝青混凝土並出料,當瀝青混凝土拌和料運抵工地現場卸料鋪築的同一時間,監造單位可派員在車斗中取樣後送試驗室試驗之。 瀝青含量合格標準 一般而言,瀝青含量的多寡與瀝青混凝土所使用的粒料級配規格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性;亦即粒料愈細者,則其『比表面積值』將相對愈大,此時,則需要較多的瀝青膠泥予以包裹之,致瀝青含量值相對較大。反之,若粒料愈粗者,則瀝青含量值亦相對較小。其參考之採用標準可詳表1所示﹝文獻(1)﹞。 表1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文獻(1)﹞
另依據文獻(2)之規定:「配合設計時,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瀝青含量,以不超過經夯壓試驗所得最大單位重時之瀝青含量值範圍之[±10%][ ]為宜。 至於瀝青含量試驗結果與工地拌和公式所得最大單位重時之值的許可差,各機構及施工規範第02742章之現階段規定值詳如表2所列。 表2 各機構及施工規範第02742章訂定瀝青含量許可差之比較表
實際案例說明 1.部份業主要求施工完成後針對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並進行瀝青含量試驗。 (1)錯誤樣態:因2010年時,台灣南部地區爆發試驗室集體重大舞弊事件,部份業主單位乃於該事件後將瀝青混凝土完工後之檢驗項目由原來擬定的厚度、壓實度及平坦度等三項,再行增加『瀝青含量』一項。 (2)狀況發展:瀝青混凝土滾壓完工後之取樣所進行之瀝青含量試驗,經筆者查證中外施工規範,皆無相關之規定。另再詳閱各地區工程之試驗結果,若清除樣品底部黏層之瀝青膠泥後再行試驗者,則顯示瀝青含量不足之情形居多;反之,若不清除者,則皆衍生瀝青含量超量之情形。不論如何,皆導致許多工程產生驗收時之困擾,承包商並被判定為查核丙等之廠商而受到牽連,且其仍施作中之所有工程必須在未來一年內接受百分之百的查核。致使部份承包商不服而提出訴願或是仲裁之請求。 (3)正確解讀:瀝青含量試驗應在施工前針對拌和廠廠驗以及施工中針對未經滾壓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在車斗中進行取樣及送至試驗室試驗之。 (4)應有作為 A.各從業人員應確實明瞭『瀝青含量』管控之用意以及施工規範已規定取樣時機之真義,不應該受舞弊事件之影響而做出錯誤之判斷或不當變更原有之檢驗項目及程序。 B.本案經筆者多方面蒐集資料及參考文獻,提供正確資訊分別予各業主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包商參考,歷經年餘終獲澄清。據悉,部份縣市政府並公開向受到冤屈之承包商表達歉意。 2.某監造單位業於2013年元月前往拌和廠廠驗、取樣並進行瀝青含量試驗。該監造單位卻延宕至2013年10月始發文至拌和廠告知:『試驗結果為5.9%,超過配合設計準則所得(5.3%±0.5%)之規定。』 (1)錯誤樣態:監造單位已於2013年元月依契約規定,進行廠驗及取樣試驗等作業,即應於取得相關試驗結果後,儘速發文告知業主、拌和廠及承包商。本案之發文事宜延宕長達九個月,顯與常情不符。 (2)狀況發展:拌和廠於2013年10月接獲該函文後,茲重點函覆如下。 A.貴公司(指監造單位)當日所取乃廠拌之樣品,並不代表本案施工現場所使用材料之依據,另廠拌所得結果如不符規範應重新試拌,此乃材料試驗之精神與準則,亦為施工品管與品保作業共同之職責所在。 B.本公司並未將該批材料做為本案之施工所用,故 貴公司來函所陳述之狀況並不存在,亦與工程作業程序不符,合先敘明。敬請 查照。 (3)正確解讀 A.監造單位針對拌和廠之廠驗及取樣試驗,不應該時隔九個月之後,始發文通知拌和廠。 B.另本案是否採用2013年元月該批不合格材料鋪築的問題,顯示監造單位相當不用心,同時亦並未確實掌控狀況。若材料確實不合格,為何不即時通知拌和廠重新取樣暨試驗?當初又如何允許拌和廠出料鋪築施工? C.經筆者詢問並瞭解該拌和廠之整體作業程序及拌和料運抵工地之施工流程與品管作業等關鍵項目,原則上,皆屬合理。同時,尚有明確的合格材料出料記錄表單可資證明施工材料無誤。職是之故,監造單位已明顯居於下風或處於劣勢矣!且該監造單位對於監造責任暨品保作業等問題,顯然未克清楚,亦有怠忽職守之嫌! (4)應有作為 A.監造單位針對試驗結果,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包含業主及承包商),若合格,則可允許拌和廠立即出料鋪設;若不合格,更應要求拌和廠重新試拌及取樣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B.若拌和廠確實無違規或是違法情事,應藉上述函覆之方式予以澄清,並表達嚴正之立場暨釐清責任之歸屬。以免影響驗收工作之遂行。 注意事項探討與建議拙見 1.瀝青含量值之多寡,除因粒料級配規格之不同而有類似表1不同的建議區間值之外,在許可差範圍內,其值的增減尚可考量下列各因素而酌予調整之。 (1)鋪面行駛之車輛以重型卡車居多者或是鋪設於機場時,瀝青含量值可酌予降低;反之,若小型汽車居多者,則其值可酌予提高。 (2)該工址地區氣溫較低或降雨量較多時,瀝青含量值可酌予提高;反之,則可酌予降低。 (3)粒料之洛杉磯磨損率較大或是風化程度較為嚴重者,瀝青含量值可酌予提高;反之,則可酌予降低。 (4)粒料之光滑面較多時,瀝青含量值可酌予提高;反之,則可酌予降低。 (5)瀝青混凝土滯留強度較低者,瀝青含量值可酌予提高。 2.瀝青含量值之檢驗與厚度、壓實度及平坦度等項目,在管控瀝青混凝土品質之角色扮演上的權重,應該同屬重要,其差異性僅在於取樣時機之不同。職是之故,從業人員尤須謹慎注意,千萬不可混為一談。 3.歷年來,工程界許多承包商提出的訴願案或是仲裁案,皆起因於各機關單位公務人員或是承辦人員的刻意不作為抑或曲解法令規章所致,進而造成各公司行號不必要的損失或工程作業的窒礙難行,以至於相關廠商被逼的不得不提出訴願或仲裁,以保障其應有之權益。如此一來,不但工程進度一再延宕,機關單位還可能必須以國家賠償之方式來彌補廠商之損失,可謂既勞民傷財又扼殺政府公信力至鋸且深。身為公務人員或是承辦人員者,不可不慎呀! 4.筆者常年以來,皆一直強調:『在上位者,應嫻熟專業技術,並輔以良好的管理策略以使任何擬定的方案皆屬完美可行之計畫。』惟可惜的是,很多人一旦高升之後,便輕忽專業技術,致使任何文件或圖說自第二關的初審、第三關的複核、乃至於最後的決行,皆行禮如儀地簽名或用印之後,即交付執行。試問:『有如此行逕者,會不出紕漏嗎?』語重心長呀!有識之士當知筆者所言為何!
參考文獻 1.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2001). ASTM D3515: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Hot-Mixed, Hot-Laid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9)。施工綱要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第V8.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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