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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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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9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請假制度終成正軌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有關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因短期出國等因素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如何請假,以及未開業及受聘之開業技師不易尋找等乙事,此問題長久以來常常困擾著技師,以致常遇查核等而無法安排其他重要活動。經中華民國土木枝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國向立法委員陳情後,內政部營建署於是調查各縣市政府辦理此業務之情形,發現作法不一,並常造成營造業及專任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經評估後認為有召開會議之必要,特邀工程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單位及相關技師公會於1021129日召開會議討論相關事宜。

該會議經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施義芳、副理事長周子劍、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洪啟德理事長;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吳亦閎及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藍朝卿等人,分別作說明及陳述後,經努力下,而有收獲,終使營造業專業工程人員請假制度步入正軌,茲將會議結論節錄如下,以供技師們執行業務之參考。

 一、經查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立法原意,係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在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指受行政處分被停止執行業務之情形〉《為本法草案三讀時之說明》,營造業需另聘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規定。揆諸立法旨意似與本案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情況不盡相同,因其請假期間及銷假上班仍可執行部份或全部職務,營造業尚無須一定要另聘專任工程人員。是以,在不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前題下,應可研訂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之原則,以行政函釋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審查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之參考依據。

 二、承上,經與會代表討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及代理者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短期請假及代理以每年度至多30日為限,可分次申請。〈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請假規定,以每年特休最長30日計〉

(二)請假之專任工程人員其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負責本法相關規定應負責辦理之工作,並負連帶責任。

(三)代理之專任工程人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且請假及代理者之專任工程人員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單位於同意備查時,請備註請假及代理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資料於本署〈其受雇〉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中。

 三、請業務單位會後函請本部法規委員會釐清本案處理機制是否會抵  觸本法及其相關規定,以資適法。並請業務單位製作及隨時檢討修正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申請書,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辦。

上述會議結論二、(二)及(三)係採雙軌制,採第(二)點者,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亦即由待業技師擔任;採第(三)點者,可尋受聘在營造業之技師為代理人,以代理1人為限,且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本案在諸多理事長們之努力奔走,終於開花結果,順利解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之困境,也能符合營造業長久以來之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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