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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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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不具土木、建築專業者豈可以考試後

補修學分取得專任工程人員資格

目前立法院陳超明立委提案修改營造業法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之條文刪除「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11字,變成取得技師證書後補修土木建築相關學分即可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同理可證,是否獸醫師取得證照後補修醫師學分即可當醫師,土木類科技師補修建築學分可以執行建築師業務,結構技師補修植生學分後可以執行水土保持技師業務,不知水土保持技師公會是否欣然同意?

復查營造業法通過以前,依據建築法第15條訂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僅土木、水利、環境(衛生)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得受聘營造業法擔任專任工程人員,92年營造業法修法時不論行政院版或任一委員版第七條皆無水保、測量技師等技師,而於最後一次營造業法在科資委員會討論時水保、測量等公會臨時闖關成功,實屬無奈。

911220日及911230日立法院黨團協商會議決議:本法第7條修正放寬測量及水土保持技師得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以免形成非具該專業領域者.執行與人民身家安全攸關的營建工作,並於該條文中加入「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等文字。因其養成教育不同於土木工程科系,為維持專任工程人員之素質,恐造成不具有土木及建築之工程素養者從事攸關人民身家安全之營繕工程。故規定該等考試前取得土木相關學分始能執行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查水土保持學系係學習如何之植生之農業手段,維護山坡地之安全,從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之一「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可證水土保持技師之素養偏重農藝或植生,土木或建築結構實非其專業。

測量技師之業務乃量度各結構體在地球上之相對位置及相對高程,對於土木或建築結構之素養就更加不足。要求在取得技師資格前需有相關土木建築學分實屬必要。

允許高考及格後可以補修學分取得執業資格,如同破壞考試制度,莫此為甚,此種作法相信絕無法讓社會接受。最後本報建議修改技師法,讓土木、結構技師可以補修植生學分後執行水土保持技師業務,不受水土保持法第6條及第6條之1的限制,修改之技師法草案並與陳超明立委提案之營造業法第7條修正草案包裹表決,以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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