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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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政府應推動「新城鄉建設」 刺激經濟景氣與城鄉環境改造 政府自民國63年將都市計畫法增列「舊市區更新」的專章後,都市更新的法定地位於是產生,但因欠缺強制力及土地與地上物取得的問題,成為都市更新的最大阻礙。雖然民國87年立法通過「都市更新條例」與相關子法,經歷921災後重建階段與民國95年行政院通過「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迄今,但十五年來的推動成果有限,已然到徹底檢討政策的階段。 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原有其願景與理想,因涉及人民財產權、地主權益、環境與文化發展、都更者與建商間之利益分攤不均等爭議,推動都市更新的政策已經不符人民的期待。如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與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案等,都顯示都市更新政策不符現實社會需要,繼續推動都市更新政策難見積極成效,其重要因素即因都市更新實施者積極營利,侵犯人民財產權益,違背政府照顧人民居住的權益。 政府對於人民居住的權益,即應保護其最大的權利。面對都市更新權利與利益分配的問題,政府無從參與保護人民居住的權益,以致形成諸多爭議無法解決,拖累整個都市更新政策效力,無法讓都市更新改善市容與居住環境,以及未促進房地產與觀光利益。更未因新建築活動帶來就業與經濟活動增加等目標,政府應積極另闢改善國民居住環境品質的新政策方案。 回顧過去政府興建國民住宅與眷村改建工程,滿足國民基本的居住需求能力,達到改善市容與居住環境的效果,同時也促進地方經濟的繁榮活動,這才是政府應盡的職責。然而建商以都市更新實施者的角色,必然要追求一定的營利為手段,對於都市更新權利與利益分配的問題,常因球員兼裁判的身分,難以讓人民信賴,「都市更新條例」純為半調子法規,難有成果。 台灣地區已進入準六都治理的現代化國家,但是城鄉環境品質改善遲滯不前,政府不能僅持續觀望都市更新政策發展,實應立即推動「新城鄉建設」的新政策,可以參考新加坡國民住宅建設方案,由政府介入主導舊市區更新重建工作,以服務全體居民住宅環境的改善。「新城鄉建設」的單元應以里、鄰為主,配合都市計畫實施區域發展規劃,由民政單位擔任舊市區更新重建的協調工作,凝聚居民共識與權利分配的問題,參考興建國民住宅與眷村改建的監督經驗,漸進達到改善市容與居住環境的功效。 推動都市更新政策進行的同時,政府應擴展新的政策,讓現代化國家的居住環境與市容能獲致改善,發展「新城鄉建設」的新政策,不僅讓舊市區更新重建,亦帶動就業與經濟活動增加,不失為新的治理參考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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