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87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法務部建立仲裁人訓練相互承認機制

﹝本報訊﹞有關建立仲裁人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之相互承認採計機制乙事,法務部102715日法律字第10203506810號函行文各仲裁協會,該內容說明如下。

按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下稱組織規則)第19條規定:「各仲裁機構理事會,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審查其資格,認為合格者,登記於仲裁人名簿,並通知其本人。」、第21條規定:「仲裁人至多得向四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復按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向依法許可設立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是以,仲裁人得自由選擇向任一仲裁機構參加訓練或講習,且至多得向四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又仲裁機構倘基於其內部審查標準,限制申請人應經其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始得登記為該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則該仲裁機構雖有實質審查申請人資格之權限,惟若申請人已在他家仲裁機構受訓合格,相關之訓練課程若一律不予採計,恐造成申請人勞力、時間及費用之浪費,影響申請人之權益。

準此,建請針對仲裁人之訓練課程內容,研議建立各仲裁機構訓練課程相互承認採計機制,實質審核仲裁人受訓課程之內容及時數,而不宜未經審核前全然不予承認。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承認各別課程受訓課程及時數者,得另行要求擬登記為仲裁人者就該部分重新受訓,以保障擬登記為仲裁人者之權益。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