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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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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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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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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黃崇哲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考選部推動現職土木技師 參加考試後成為公職人員

梁詩桐  技師

102524日奉派參加考選部舉辦「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增設公職專技人員類科研商會議」,當天會議參加單位非常多,有醫事、護理、土木、測量等協會及各理事長等,每一個單位限派一人代表,就坐滿8樓禮堂。

緣起

102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案:

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修法用意在使用人機關將有機會進用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力,有效提升公務體系之整體人力素質。

鑑於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如擬規定持有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時,須有其他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後,用人機關可因業務性質需要,亦得對於機關部分缺額於應考資格配合增訂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者,始得應考之規定。

目前各縣市衛生局、所部分需才甚殷,衛生局、所得以公職藥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及公職護理師等(9個類科)進用有專業證照且有實務經驗之人,確保人民之身體健康。其次,針對各機關之技術人員部分,考選部已徵詢用人機關意見,對增列以專業證書及工作經驗作為應考資格之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需求,如公職食品技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測量技師(12個類科)等。

因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其執業能力業已經過國家考試之衡鑑且有若干年工作經驗,爰其應試專業科目擬予酌減為二科,內容將強調實務性,並可視用人機關需求,併採多元考試方式(如口試)。

會議研商綜合結論

在主持人董部長保城說明緣起後,接著由考選部考選規畫司長簡報修法意旨與本案後續辦理及主持討論事項:本案後續討論由於參加單位非常多,對第一個議案採取自由發言,筆者亦代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對第一議案提出建議,原議案為報考出具工作經驗文件來源:()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會、()受聘公私立機關。筆者建請公職土木技師部分取消協會出具並合併()&()為「公會及受聘公私立機關或自行開業機構出具工作經驗文件」。理由是:

1.土木技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團體,參加會員均為經國家考試及格,獲得土木技師證書者。而土木工程學會或協會等單位其組成人員並非全部為技師,不宜出具任職證明,應排除適用

2.土木技師有自行開業執業,如土木技師事務所或擔任顧問公司負責人,各該機構出具之工作經驗應予考慮納入,受聘技師有執業於營造廠或顧問公司都可以開具工作經驗證明。

分組討論

小組會談主席為首席參事謝連參,成員包括土木及測量技師公會代表。

一、   對第二議案:報考資格條件工作經歷的年資採計

考量修正為「取得專技證照並加入公會執業後至少2年」。

理由:土木技師執業分自行開業或受聘於顧問公司或營造廠,在加入公會及執業後,對公會運作之瞭解及執業的經歷較為完整,同時公會設有理事會及各委員會如鑑定、高樓審查、服務、資訊及技術等,如至少有2年的經歷,對土木技師將來擔任公職時,較清楚公會可以協助公務機關的地方,如對施工計畫、工程設計及設計圖說等審查,以及公共工程規劃等,如此可避免將來施工錯誤造成工期延宕或設計過當造成浪費等疏失。

分組討論:考量大多數專業團體可以接受之最後建議: 工作經歷的採證:以取得專業證照後至少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第三及第四議案討論考試學歷限制及考試科目

在綜合討論中,各單位代表均表示以專技證照為報考資格,是否為大學及學院以上畢業,應不予限制,因早期醫事、護理、土木專科畢業取得專技證照者,比例甚多,對有服務公職有熱忱者不宜有所限制。

分組討論對考試科目茲建議:考試科目應以審議中土木工程法對工程全週期如 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階段為應試科目以實務為主。

1.工程規劃及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及鋼結構設計、結構力學、土壤力學、工程地質及基礎工程等)

2.工程契約及養護管理(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及營建管理、工程契約及規範)

鑑於技師考試都已考過相關專業科目,筆試僅考一科,建議結論:1.專業考試:工程規劃及維護管理。2.專業法規:工程契約及營建法規。

後記及觀察

一、公職土木技師如經任用以技士職稱分發,非以公職土木技師身分執行業務。

所以是否對參加公會已有很好執業環境與待遇的技師有誘因,值得觀察,如以取得專技證照後2年,為最低報考資格,對本會會員後轉任各機關內任公職,有機會可以經由公職土木技師考選,得到較好的簡薦委任用資格。

二、在討論中感覺機關代表對邀請土木技師公會代表做工程審查都有很深的印象,對他()們工務機關在工程管理上如專案規劃、標案制度選擇及工程維護等最感缺乏與困擾,亟待具專業證照及有經驗技師補強。

三、公會可以鼓勵年輕技師多參加公會委員會或參加研討會,增加對公會的瞭解及專業技術提升,對機關的口試將會呈現不一樣的視野,一旦獲任用為公職土木技師,對公會既有對公共工程規劃及設計圖說、水保及施工計畫審查等,都可以尋求協助。

四、口試階段:口試成績考選部規畫為總成績的20%,觀察各機關對用人需求專業例如:坡地開發規畫;工程、結構物在興建、改建之規畫、設計及監造管理;標案管理或決標制度適用;預算與估算;專業分工與安排;營造界面管理及協調;山坡地管理或制度改善等等,都是筆試或口試的標的。若此方案可行,可為公會技師們之職場生涯開了另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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