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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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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6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房樹貴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從公共工程延宕看政府採購法

報載新北市長朱立倫視察新海景觀橋工程時,針對新北市重大工程一再跳票,通車時程延宕,影響市府發展計劃,直言再不拿出辦法解決,明年選舉甭選了“。馬總統亦言“為什麼我們的公共工程比別人慢?”究其原因均涉及公權力執行效力不彰,尤其與執行政府採購法之細節性、作業性息息相關。綜言之,存乎於心而已,孟子曰:「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另有一種說法是「法之貴在執行,不在多如牛毛」,執行行政時應以「行政首在為民」為圭臬,執政權之權力基礎在於民主正當性,此實為民主政治之核心。

有人認為執政者首在提供公物使用,如造橋舖路等公共工程,路平燈亮水溝通為政府首要工作。採購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相關之子法及採購契約範本在主管機關及工程相關產業屢屢建言修正下,均朝公平合理方向邁進,殊值肯定。依司法實務認為,採購法前階段之審標、招標及決標適用公法程序,有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而履約階段則另適用私法原則,可謂採雙階段行為說。

十大建設造就台灣曾創造經濟蓬勃發展、工商飛軒而上,台灣錢淹腳目的舉世聞名之經濟奇蹟,實為土木人的驕傲。本報關注的問題在於斯時並無採購法適用,僅有各機關營繕工程稽查條例,亦完成了數十大建設。然而,採購法施行後,雖明定招標決標、等標期、同等品、禁止轉包、不良廠商及增訂圍標綁標等刑責,期能除弊興利,然而法制雖備,執法之經辦工程人員是否對採購法知之甚詳,恐怕容有疑問,須知履約階段適用私法原則,即廠商與機關間實立於平等地位而非上下規制地位,若然,魏大導演恐怕就不會說請款像乞討,真的道出許多廠商心聲

本報嚴正呼籲,基礎建設攸關整體經濟發展要徑,工程延宕仍可分為可歸責廠商或者不可歸責廠商,如為履約階段廠商管理不善所致,當可藉由三級品管之自律或者工程查核之他律,早早發現,另謀改善之途,實不致於在工期已屆期時才可得知,若是如此,顯現工程監造與分段驗收制度抑或工程查核,皆未落實,此非法制不備,乃事在人之所不為;如為招標階段訂定規格、工期,而為廠商期待所不能,涉及層面較廣亦較不可取,若圖事後改善廢時又費工。本報認為,工期延宕只涉及執政者政見兌現與否,對廠商扣款甚或解約只是執行契約嚴守原則,不干人民啥事;但是工程品質更攸關公物使用之人民生命安全,不可只爭一時,宜爭千秋,萬不可以急就章的通車,期使全體經辦工程人員戮力以赴、黽勉從事、陳力就列、孜孜矻矻、分工合作,一致朝向使公共工程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工程品質之理想畛域。如此,台灣才能重返亞洲四小龍之首之鵠的。最後要說,重大工程皆出了問題,是該徹底檢討採購之生命流程,找出病根以進行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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