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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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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8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慘痛的經驗

 英技師

日前來到某討論契約內容會議的場合,會中的兩項議題,讓筆者回憶起卅餘年前的慘痛往事。

議題一:甲方(執行機關)與乙方(民間機構)會同點交完成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予以保管維護,其管理維護權自點交完成即日生效,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點交或不進行點交者,視同完成點交。這項契約表面上看似無問題,若執行機關為了趕時間執行契約,無法有多餘的時間等待完成點交,而在無奈下視同完成點交,但是契約執行期間若出了問題,鬧上法院,屆時法官不一定認為已完成點交,因為這是點交瑕疵,所以執行機關一定要詳細列出其配套方式,且重點在促使乙方非得完成點交手續,才可以執行本契約。否則移請開標結果的下一順位完成契約,或者採用與乙方解除契約等方式來做處理。

談談筆者的慘痛往事,卅餘年前筆者年輕不懂事,以為契約有上述類似條文就萬無一失了。當時,工程施工項目內部份重點建材係由甲方供應,必須點交乙方負責保管及施工,且按工程進度陸續進場供應使用的建材,但該建案一直發包標不出去,而甲方供應預購的建材,因年度的關係,本應陸續進場的建材,不得不在年度前一次進料、驗收、付款完畢,在這年度過了之後,該工程才完成發包,簽約確定了承包廠商(乙方)。筆者請乙方進行點交該全批建材,而乙方始終拒絕點交,筆者認準了契約中的"視同完成點交"這一條,且為了工程計劃施工進度,倉促的就讓乙方使用供應的建材,工程做到一半,乙方工程進度落後甚多,且建材也浪費得差不多了。這時乙方先用存證信函告知無建材可用,影響工進,而後再聘律師與甲方走上司法程序表示「供應的建材不足」。剛開始筆者認為有契約條文,至少是"視同完成點交",官司勝算很大,而乙方未進行點交,用了該建材,就是偷竊。可是官司三、四年打下來,輸慘了,法官的判定是「未辦理點交,建材供應的數量不足」。甲方的賠償及善後損失很大,只因為小小的點交瑕疵,害得筆者不只是精疲力盡,還記過處分,渡過了五年的黑暗期,還好長官們的諒解,也修改了許多點交程序、物料管理辦法及契約條文等,造福後進,心情也釋懷多了。而今,筆者再次看到類似的契約條文,警覺到要提醒大家,若有點交,一定要依約進行點交,否則可視做契約無效處理,千萬不可以採"視同完成點交",就算執行機關時間再趕,也應在點交時間一過,乙方未到,當即另做處理。

議題二:在契約監督條文中有一條:「甲方發現乙方施工不良或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等,乙方應依甲方指示之期限內完成改善」。條文到此為止,如此簡單,筆者建議在該條文加上若未履行的罰則或以扣工程款、緩付到期工程款等方式,讓監督者有Power才行,否則若乙方不依甲方指示去做,縱使甲方再多的公文及苦口婆心,效果幾乎等於零。

談談筆者慘痛的往事,古早政府尚未頒佈勞工安全衛生法,俟頒佈了之後大家也不夠純熟其法令,以致契約中並無列勞工安全衛生費用,只見到「甲方發現乙方未逹施工安全衛生標準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之期限內完成改善」。監造工程師也只能用此條文使出混身解術,以求工安零事故。想當初,最難執行的就是要求工程人員進入工地要帶安全帽,且到處看到標語,這雖與事故關係不大,但工安單位來工地視察時,第一件事就是這項「進入工地人員請帶安全帽」,弄到監造工程師別的事都不用做了,每天開罰單。大家也知道營造業的工安事故頻率是最高的,筆者當時則經常跑醫院及寫公傷報告,在「檢討再檢討」不久又犯的情況下,看到同事如此,筆者心裏是很痛的。長官不斷糾正外,頻頻指派筆者受種種的工安訓練,受完訓,回到工作崗位,又加入勞安團隊,工作量加重,但往好處想,也確實學了很多,也領了不少證照。之後營造業的工安事故仍然是冠軍,大家才想到要在契約中列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讓營造廠商能善用這筆費用做好工安,剛開始還滿有效的,時間久了,營造業的工安事故仍然是冠軍,各位先進可有高見?還請不吝賜教。

以上的例子,雖有些歲月了,但現今仍有執行契約中乙方不配合辦理的情況,所以建議一定要在契約中述明如何處理,如此執行契約大家才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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