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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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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40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陳錦芳 常務理事

案由

○營造公司承攬○府建照工程地下室超挖,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第32條第2款、第35條第1項第356款規定,因而遭○審議委員會審議。

決議

營造公司承攬○府建照工程,經檢舉該工程地下室超挖,未按圖施工,原設計開挖面積與實際開挖面積不符,超挖70多平方公尺,與原建照核准圖說不符,違規事實明確,顯已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依營造業法第56條規定,酌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依據內政部9672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3868號函釋意旨,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報備之主體應為營造業,惟該專任工程人員亦得自行申請辦理離職註銷規定,罔顧營造業法第35條第1項第356條規定:「一、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賦予專任工程人員應盡職責,酌其情節輕重,依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該營造公司於該工程開挖期間變更代表人,無工地主任,該公司承擔未於工地置工程主任之懲罰,違反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規定,酌其輕重,應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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