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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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例介紹(40)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陳錦芳 常務理事 案由 ○營造公司承攬○府建照工程地下室超挖,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第32條第2款、第35條第1項第3、5、6款規定,因而遭○審議委員會審議。 決議 營造公司承攬○府建照工程,經檢舉該工程地下室超挖,未按圖施工,原設計開挖面積與實際開挖面積不符,超挖70多平方公尺,與原建照核准圖說不符,違規事實明確,顯已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依營造業法第56條規定,酌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依據內政部96年7月2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3868號函釋意旨,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報備之主體應為營造業,惟該專任工程人員亦得自行申請辦理離職註銷規定,罔顧營造業法第35條第1項第3、5、6條規定:「…一、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賦予專任工程人員應盡職責,酌其情節輕重,依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該營造公司於該工程開挖期間變更代表人,無工地主任,該公司承擔未於工地置工程主任之懲罰,違反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規定,酌其輕重,應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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