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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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例介紹(38)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 余 烈 理事長 案由 ○技師辦理「A、B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時,未於所為之圖樣及書表親自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經○市政府檢具相關事證,以○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規定,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理由 ○技師業於答辯書及列席技師懲戒委員會陳述意見時,坦承其於本案確有所為之預算書圖樣及書表僅加蓋執業圖記,而未親自簽署之情事。○技師為本案設計及監造技師,對於執行職務相關之圖樣及書表,負有覈實並依法簽署之責,且○技師於本案並無不能親自簽署之情事,其所製書圖未親自簽署,核有過失,違反本法16條規定之事實明確。 ○技師答辯書稱「懇請依『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附表三』及『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給予說明人限期改善機會…」乙節。查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92年8月6日廢止,應不得援用,查本案辦理期間,○技師執業機構應適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技師引據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應屬誤用法令,合先敘明。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未依顧管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於所為之圖樣及書表簽署,主管機關是否應依顧管條例第35條規定先行通知其改善,技師未改善或再次違反,主管機關方得移送技師懲戒部分。按依顧管條例第1條規定,顧管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建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故其規範對象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有違反執業法規應付懲戒,其程序均應一體適用技師法之規定。技師本應就自己之行為負責,其違反法令時,如尚須經限期改善始得移付懲戒,反易使心存僥倖者有恃無恐。且主管機關如就技師之懲戒,尚需區分是否受聘於顧問公司而有不同之懲戒程序,亦有違平等原則。又按法律解釋應於法條文義與法律體系總體關聯之下,始得避免法秩序之內在矛盾,故解釋個別法律條文時,並非單純文義解釋,尚須探究相關條文之立法目的及整體法體系中之地位與關聯,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及融貫性。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有違反顧管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7條第2項規定情事,鑑於顧問公司就執業技師相關違法行為尚難完全掌握,惟仍負有督導其執業技師之責,故顧管條例第29條或第32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先行限期要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督導其執業技師改善,若技師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再次違反,主管機關始處罰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惟對於實際違反法令之執業技師本應加以處罰,據此,顧管條例第35條明定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之情形,除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主管機關應另將違反該條例之技師移付懲戒,此由顧管條例第35條之立法說明「參照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明定專門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第14條(現行條文第12條)、第15條(現行條文第13條)或第19條第2項(現行條文第17條第2項)規定時,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並依各該專門技術人員管理法律移付懲戒」,可知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確立應處罰行為人之原則,亦即顧管條例第35條所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實指顧管條例第29條或第32條序文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對象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非違反規定之執業技師。換言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有違反顧管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7條第2項規定情事,主管機關得逕依技師法第39條及第42條規定移付懲戒。 結論 按技師受委託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應依本法第16條規定,本於專業覈實所為書圖並依法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技師確有於本案所製作之書圖漏未簽署情事,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足堪認定。 至於○技師主張其任職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對於其違反本法第16條規定情事,應依顧管條例第35條規定,通知其限期改善始得交付懲戒乙節,本於技師執業規範之平等原則,及基於顧管條例整體法律解釋並符合顧管條例第35條立法目的,主管機關自得依本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逕行交付懲戒,毋須踐行通知○技師限期改善之程序。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技師應予申誡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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