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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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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47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37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技師辦理○建造執照,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縣政府核可之○建造執照案,○技師為本案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案經○縣政府查核,疑○技師有違反法規情事:一、未於氯離子檢測報告中簽章,違反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二、本案建築物○樓管理室廁所及地下室化糞池,涉有未按圖施作,經○縣政府工務局現場會勘結果,地下室化糞池圖說中應有維修用之CDF槽,惟現場會勘時皆無發現,而應不存在之X槽確實存在,該部分未於竣工時依照建築法申請辦理變更,涉嫌違反建築法第39條規定。○縣政府以○技師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規定情事,依技師法第39條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理由

有關○技師涉有未於氯離子檢測報告中簽章部分,按依「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所示,本案工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於檢測後,須由監造人或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簽署,然該表附註說明所稱之「專任工程人員」,尚包括建築師派駐工地監造之該事務所從業人員,或營造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之專業技師、工地主任,或經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辦理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檢測人員等,上述人員均得會同簽署,並未明確限制須由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確認簽署,爰尚難認定○技師未於氯離子檢測報告簽署,已違背其專任工程人員職責,故此移送懲戒情事應不予懲戒。

另本案建築物○樓管理室廁所及地下室化糞池涉有未按圖施作部分,○技師答辯書辯稱○樓管理員廁所位置僅前後調動,而地下室化糞池係起造人自行發包施作等語,查建築法第39條規定,係規範起造人之按圖施工責任,其未依核定工程圖說施工者,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以罰緩,惟是項規定處分對象,尚未包含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自難據以相繩,尚難認定○技師於本案執行業務時,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情事,惟依行為時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竣工報告單上簽名並蓋章,○技師為本案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依上開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負有承攬工程之施工查核責任,應詳實查核現場工程施作狀況與圖樣是否一致,若有施作變更情事亦應修正圖說,始得據以簽署負責,本案確有現場施作狀況與竣工圖說不一致情事,而○技師未予指正仍予以簽署,亦於列席技師懲戒委員會時坦承前開事項,顯未善盡其專業技師職責。

結論

因「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並未強制由○技師,以營造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身分,會同確認簽署,○技師未於前開報告單簽署,自尚難認定違背專任工程人員職責,爰此移送懲戒情事應不予懲戒。另本案有現場施作狀況與竣工圖說不一致情事,而○技師未予指正仍予以簽署,則未善盡其專任工程人員查核義務,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情事,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惟○技師違法行為終了日至移送本會之日,已逾技師法第42條規定之3年懲戒時效,決議應予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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