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84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黃崇哲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34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曾傳來 理事

案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縣政府辦理之○二案災損採購案時,查有旨揭監造技術服務廠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相關監造書表及審查文件,未由技師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疑有未符技師法第16條規定情事。○縣政府爰檢附前開監造文件等佐證資料,以○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規定為由,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理由

依工程會於98122日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核釋技師法第16條規定,關於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故此二案之監造計畫書封面、A案復建工程之品質管制計畫書、施工計畫書、混凝土取樣抽驗紀錄表、施工作業查驗單、模板工程查驗單、工程材料送審表、工程材料規範及相關試驗報告、B案之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材料設備審查單及試驗報告等監造文件,均僅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而未親自簽署,核已有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及上開解釋令。

該技師執行技師業務時,負有暸解技師執行業務相關規定之義務,該技師因未諳工程會前開解釋令意旨,致有部分監造文件於加蓋公司大小章或技師執業圖記後漏未簽署,仍屬有過失。○技師為本案監造技師,對於執行職務之相關圖樣或書表,負有覈實及依法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責,尚不因○技師事後補正改善而得免予懲戒,則○技師違反行為時技師法16條規定,足堪認定。

另關於○技師列席工程會技師懲戒委員會之陳述意見書表示,本案相關計畫書文件均經主辦機關同意核定,主辦機關於審查期間及事發後,均未通知簽署不完備並給予補正機會,其於事發後主動積極爭取補正亦未獲同意,主辦機關未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通知其補正而逕提付懲戒,不符合相關條例精神及懲戒比例原則乙節。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顧管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工程會,而非○技師所稱之○縣政府;次按顧管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涉有違反同條例第17條規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工程會)應命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限期改善,而非該公司之執業技師。

至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未依顧管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於所為之圖樣及書表簽署,主管機關是否應依顧管條例第35條規定先行通知技師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方得移送技師懲戒乙節。按依顧管條例第1條規定,顧管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建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故其規範對象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有違反執業法規應付懲戒,其程序均應一體適用技師法之規定,有關違反技師法第16條之行為,技師法並未設應命限期改正,未改正始予懲處之規定。又法律解釋應於法條文義與法律體系總體關聯之下,始得避免法秩序之內在矛盾,故解釋個別法律條文時,並非單純文義解釋,尚須探究相關條文之立法目的及整體法體系中之地位與關聯,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及融貫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有違反顧管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7條第2項規定情事,鑑於顧問公司就執業技師相關違法行為尚難完全掌握,惟仍負有督導其執業技師之責,故顧管條例第29條或第32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先行限期要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督導其執業技師改善,若技師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再次違反,主管機關始處罰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惟對於實際違反法令之執業技師本即應依技師法規定加以懲處。據此,顧管條例第35條明定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之情形,除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主管機關應另將違反該條例之技師移付懲戒,此由顧管條例第35條之立法說明「參照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明定專門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第14條(現行條文第12條)、第15條(現行條文第13條)或第19條第2項(現行條文第17條第2項)規定時,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並依各該專門技術人員管理法律移付懲戒」,可知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確立應處罰行為人之原則,亦即顧管條例第35條所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實指顧管條例第29條或第32條序文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對象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非違反規定之執業技師。換言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有違反顧管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7條第2項規定情事,技師主管機關逕依技師法第39條及第42條規定移付懲戒,尚無違誤。

決議

按技師受委託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業務,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就所為書圖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技師確有所為書圖漏未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情事,違反行為時技師法第16條規定至灼,原依行為時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申誡之處分。然查技師法於100622日修正公布,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仍應予懲戒,並無變更,惟規範違反該條懲度之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修正公布後已有變更,新增較「申誡」為輕之「警告」處分。復衡酌○技師違法行為尚無損工程品質且已坦承疏失及有檢討反省之意,並表示於後續受託案件已依工程會前開解釋令核釋方式簽署,本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後之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決議予以警告,以示警惕。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