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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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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4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33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公所委託○公司辦理○道路排水及駁坎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技師設計及監造技師,因此,○擋土牆完成後即發生擋土牆牆身向外傾斜位移現象,並造成結構物部分損壞,致使本案延宕而無法順利完工,○公所認○技師未善盡其專業技師職責,有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情事,而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移送懲戒。

理由

按○技師為設計及監造技師,其職責係代表○公司執行設計及監造服務契約工作,於執行設計工作時針對工區之地質條件及狀況,有依其技師專業加以確認之責,始得正確進行設計工作。

○技師回覆工程會說明及列席技師懲戒委員會陳述意見時,表示本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用不足以撥用於地質鑽探,且本案委託契約亦不含地質鑽探。○公所則於列席技師懲戒委員會說明地質鑽探費用係另外計價,不包含於各工項計價內,惟合約雖未明定包含地質鑽探部分,若設計技師於設計時或開挖過程對地質狀況有所疑慮而認有為地質鑽探之必要,亦可向公所建議進行鑽探。

該工程係位於坍方路段,存在有地質狀況不穩定之可能性,於設計前先行確認工區地質狀況;或於編列工程經費施工前於發包文件中增加「施工前鑽探」工項先行鑽探,以備必要時辦理變更設計;亦或於施工監造時予以加強注意,均屬專業技師執行設計及監造業務之重要應行事項,然對此一重要事項,○技師未本其專業而生之告知及注意義務,於設計初始先行建議通○公所進行地質鑽探,以確認工區地質狀況,或編列工程經費於工程施工前先行進行鑽探,亦或於施工監造過程予以加強注意,○技師核有過失。

決議

○技師執行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應本於專業善盡其因職務所生之最高程度注意。技師辦理本案擋土牆設計時先行確認工區地質狀況,應屬重要應行事項,○技師於設計階段卻未本於專業,向公所提出先行辦理地質鑽探之要求,亦未於發包文件中提出編列鑽探經費或多方參酌及查證其他可得而知之工址地質狀況資料,而逕以普通地盤條件進行設計,復於監造工作時亦未善盡注意義務,以察覺有地質異常情形及時反應,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情事,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衡酌○技師於發生工程事故後積極配合完成改善補強工程,決議應予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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