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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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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4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魏嘉甫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32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陳玫英 理事 

案由

土木暨大地工程科技師○○○於擔任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期間,同時擔任B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顧問,並參與○公所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勞務委託案之評選簡報答詢及擔任協同主持人,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公所檢具事證送工程會查處。

交付懲戒意旨

該技師擔任A顧問公司執業技師期間,另於B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署顧問聘任合約書,並參與○公所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勞務委託案,負責評選簡報答詢及擔任協同主持人。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不同之技師業務」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情事,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應付懲戒。

法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9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四、違反第13條規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5:「執業技師違反第12條、第13條及第17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應依技師法移付懲戒。」

決議

○○○技師擔任A顧問公司執業技師期間,同時擔任B公司顧問並有執行技師業務情事,已違反技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顧管條例第13條規定,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情事,依技師法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案應予該技師申誡或停止業務之處分,衡酌該技師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決議應予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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