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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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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39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31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技師辦理「○輸氣管線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利害關係人移送懲戒而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交付懲戒意旨

利害關係人辦理「○輸氣管線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技師為本案監造技師。本案工程於經濟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後成績列為丙等,利害關係人疑○技師於執行本案監造技師業務時,涉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監造計畫書施工檢驗停留點訂定不足,未符合工程需求。

二、施工品質檢驗表內容嚴重不足且未落實填寫。

三、無材料送審管制總表及材料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原工程施作時僅有空白表格且未詳細記錄管控)。

四、監工日報表未落實執行,紀錄過於簡略。

五、 現場施工部分:如AC鑽心取樣不合格、管溝開挖寬窄不一及AC切割線形不佳等缺失。

法條

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按「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技師法第39條第1:「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本法所定之行為者。……」。

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3:「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結論

監造技師於編寫監造計畫書時,應全面檢討工程各項應管制之材料及設備,並訂定材料及設備抽驗管制總表,於辦理監造業務時對於施工廠商現場施作狀況有確認及檢驗責任,並就現場施作狀況詳實記載於監造紀錄,且應於本於監造技師權責督導所派現場監造人員,於工程施工檢驗停留點項目主動依抽樣頻率,進行相關檢驗。

惟○技師未本於專業職責於監造計畫書訂定材料送審及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據以管制材料及設備,且訂定施工檢驗留點及施工品質檢驗表內容亦有不足情事,復於執行監造工作時未善盡現場查核及督導義務,以確認現場施工狀況及道路AC修復厚度是否合於監造標準,致使現場施工有管溝開挖寬窄不一、AC厚度不足及切割線形不佳等情事。

因此,依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衡酌○技師於工程施工查核後,對監造工作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並改善相關缺失,改正態度尚佳,爰決議申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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