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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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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35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27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A室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向○縣市環保局承攬「○展示拍賣場整修工程」,後將屋頂防水工程分包予B室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施作,嗣該工程完工後驗收時發現有漏水情形,A公司為查明漏水原因,經建物所有權人及監造工程師同意後,遂向○公會申請就該工程中防水工程損壞原因及修復予以鑑定,並由○技師擔任鑑定人。

A公司因業主驗收認定B公司之施工部分未能符合債之本旨,且一再催告B公司未改善,仍未能改善,A公司乃另委他人改善瑕疵,並獲環保局驗收合格,但未給付B公司工程款。B公司因而起訴請求A公司給付,A公司則於訴訟中提反訴,請求B公司賠償損害。第一審判決B公司敗訴,A公司勝訴。B公司不服,目前台灣高等法院尚審理中。B公司為求勝訴,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舉發鑑定技師違反技師法,稱○技師「違反技師法、技師公會鑑定手冊及鑑定作業程序之規定且鑑定流程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鑑定報告錯誤百出,損害其權益」,疑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7款等規定情事,○技師因而被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公會行文工程會

工程會依技師懲戒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7條第2款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本會接獲工程會函文要求提供疑義及佐證資料,即由紀律委員會高明福主任委員召開會議討論後,將公會意見行文工程會知悉,茲將函文內容說明如下。

依工程會來函說明三轉述B公司所稱疑義,認為○技師辦理○環境保護局「○賣場整修工程」防水工程損壞原因及修復鑑定案,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容涉嫌違反技師法令云云,惟依工程會來函所附○技師答辯函,該函文已針對B公司所列事項逐項澄清說明,經本會逐一審視後認為符合相關規定,於茲不再贅述。

次依工程會來函說明四轉述B公司所提補充說明及佐證資料疑義,惟依工程會來函所附○技師答辯函,該函文已針對B公司所列事項逐項澄清說明,經本會逐一審視後認為符合相關規定,同上不再贅述。

第依工程會來函說明五轉述B公司所提補充說明略謂「…未依鑑定業務作業辦法第7條鑑定技師輪派方式之規定辦理本鑑定案。」乙節,依本公會鑑定作業程序第1條:「…鑑定技師之輪派方式分為鑑定人力庫及報備2種方式。」,再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5條:「…對法院委辦與公家機關委託案件,除有指名技師辦理者外,其餘案件均由本公會法院人力庫與鑑定人力庫輪派技師辦理之」。經查,前述鑑定案非屬法院及公家機關委託案,無須由鑑定人力庫輪派,而係鑑定技師採報備方式輪派,故符合本公會鑑定相關規定。

另有關工程會來函說明六轉述B公司質疑鑑定技師輪派方式乙節,說明同前,茲不再重複贅述。

○技師鑑定過程係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作業程序,且鑑定報告復經本會複審程序審查通過,以上均合乎法規規定。末觀之前述鑑定案件之鑑定結果,鑑定報告係建議委託人拆除重作顯不利於委託人,足見該鑑定公正無私,係以公眾利益為考量。今B公司基於其公司私人利益而任意指摘鑑定技師顯非適法。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B公司指稱本會會員○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相關條文,洵屬無據,敬請工程會明鑒,駁回所請,以正視聽及維護土木工程技師之專業尊嚴。末工程會上開來函之函文內容皆以B公司之意見為說明,卻漏未將技師答辯之內容一併於函文中說明似顯失公平,且雙方提供之文件資料亦未分別裝訂,易誤認為僅有單方之文件。本會建請工程會爾後應將技師答辯內容摘錄於來函中且雙方文件亦應分別裝訂以免文件夾雜,以昭公信。

後語

B公司於上訴後為求勝訴,捏造不實事實及毫無憑據之推論向工程會誣告○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9條,致使該主管機關依其所捏造不實事實做形式審查後,而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進行實體審查程序,B公司此行徑已嚴重損害○技師名譽,已逾言論自由之合法範疇。此案經○地方法院民事判決,B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應連帶給付○技師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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